唐朝贞观初年,河内人李好德装神弄鬼,大肆宣讲妖妄之言,非议朝政,下狱待罪。唐太宗下令朝廷官员集会商讨处置之法。大理寺丞张蕴古研析案件,认为李好德神智不太正常,“癫病不当坐治”,即精神病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唐律规定,凡口出妖幻之言妄议朝政君王的,处以绞刑。同时规定,对于身体笃疾之人,应由大臣上请皇帝予以减免处罚。疯癫病属于笃疾的范畴,所以张蕴古奏称李好德为疯癫之人,不应像常人一样处罚。唐太宗采纳建议,决定宽宥李好德。

张蕴古事后竟然去牢中将皇帝许可宽宥的情报提前告诉了李好德,据说两人还在监牢中下棋解闷,这便有泄露消息通风报信的嫌疑了。很快,监察御史就弹劾张蕴古与李好德有利益关系,故意纵放犯人。唐太宗大怒,不由分说命令将张蕴古推出去斩首,堂堂的大理寺丞很快就在长安城的东市身首异处了。这是贞观五年(631年)的事。

据《旧唐书》记载可知,张蕴古是一位有能力、有抱负的官员。他“性聪敏,博涉书传,善缀文”,记忆力超群,看过的碑文过目不忘,棋局被打乱后能一子不差地复盘,“背碑覆局”这个成语的典故就出自张蕴古。他还通晓时务,是经世济民之才,为官府所称许。入仕后自幽州总管府记室上调中书省,于唐太宗即位后上呈《大宝箴》,劝谏新皇上以天下苍生为念,公正勤勉。唐太宗也很赞赏张蕴古,赐予束帛,提拔为大理寺丞。

在张蕴古之死上,当事人并没有丝毫辩解的机会,真相到底如何,旁人始终不知情。唐太宗事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颇为后悔,他联想起了三年前的另一桩案子。贞观二年(628年)十月,唐太宗调时任瀛洲刺史的卢祖尚出任交州都督。卢祖尚起初答应了,可不久又反悔了。唐朝的交州是今岭南两广地区和越南北部一带,开发落后,属于乌烟瘴地,生活艰难。卢祖尚便借口旧病复发,拒绝赴任。唐太宗先派杜如晦传旨,卢祖尚坚决推辞;又派遣卢祖尚的大舅子去规劝:“普通人尚且言而有信,你身为朝廷大臣,当面许诺,怎能事后反悔呢?你最好抓紧上路,朝廷三年之后一定召还你。”卢祖尚说:“岭南瘴气很重,需整日喝酒抵御,我不喝酒,此行怕有去无回。”唐太宗得报,大怒:“我使人不行,何以为政?”当即下令将卢祖尚“斩于朝堂”。卢祖尚是唐朝建政过程中的有功之臣,横遭杀戮,唐太宗事后也感后悔。

如今再次痛杀大臣,唐太宗对房玄龄等人说:“张蕴古身为法官,与囚犯博戏,泄露朕言,这是重罪。如果按照律法判处,罪不至死。朕当时在盛怒之下将他处死,你们竟然没有一个人劝阻,有关部门也不复奏,就把朝廷大臣斩首了,有这道理吗?”指责完旁人不照章办事后,唐太宗又从张蕴古案联想到了所有的死刑案,其中有没有仓促执行、不公不当的呢?于是,他下令:“自今有死罪,虽令即决,仍三复奏乃行刑。”自此,唐朝司法部门判定死刑后,要奏请皇帝批准执行。皇帝在死刑犯人的名字上“勾决”后才能执行。这个过程要反复三次,故得名“三复奏”。

唐太宗强调三复奏制度之后,起初司法部门并不重视。相比司法公正,各衙门更在意行政效率,往往连续行文、请示三次,迅速走完司法流程,根本达不到保障司法公正的效果。贞观五年(631年)十二月,唐太宗察觉到三复奏制度的漏洞,做出修补:“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复奏,天下诸州三复奏。”京师地区的死刑判决要五复奏,地方州县死囚行刑前要三次复奏。不能为了复奏而复奏,至少得隔天进行,比如五复奏要行刑前一天奏请两次,当天复奏三次;三复奏要行刑前一天复奏一次,当天复奏两次。只有犯下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长辈的大逆之人行刑,才只需复奏一次。为了保证复奏制度能真正落实,唐律规定官员不待复奏批准就用刑的,流放二千里;即使复奏批准了,也要等到诏书到达三天后才能执行,如果提前行刑判处徒刑一年。处决人犯当天,宫廷尚食不能向皇帝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奏乐不演出,皇帝寡淡禁欲,以示悲天悯人之心。

唐太宗建立复奏制度,体现了“慎杀恤刑”的思想。中国政治是道德色彩浓厚的政治,对于伤人躯体、夺人性命的重刑在主观上就是排斥的。先秦时代就有“明德慎罚”“明刑弼德”等思想,主张司法量刑一定要慎重,能不用重刑就尽量减免。人死不可复活,死刑案要慎之又慎,必须程序周密、严格执法,而且留出足够的思索时间和调整空间。为此,历朝历代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创建了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核奏)制度。两者相互配合,落实了慎杀恤刑的思想观念,也保障了司法正义。死刑复核是判定死刑,是死刑复奏的前提,没有死刑复核,就根本不需要复奏;死刑复奏是皇帝批准执行,没有死刑复奏,死刑复核就难以落到实处。那么,死刑核奏制度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呢?唐太宗发明的五复奏制度又在其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