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夏,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夜晚,山东登州的百姓韦大正在家中熟睡,突然感觉到身上有一股剧烈的疼痛。他惊醒之后,在朦胧的夜色中看到床前站着一个黑影,正举着一把刀向自己砍来。韦大吓得连忙一边往后缩,一边下意识地用手去护住自己的头部。那个黑影挥舞着刀,连砍了十几下;韦大疼得四处躲闪,嗷嗷大叫。不知道是担心韦大的叫声招来其他人,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黑影主动中止了行凶,夺门而逃……一起未遂凶杀案就这么结束了。

第二天,当地的县尉前来勘察案发现场。首先检查了韦大的伤情。韦大身中十多刀,但是大多是轻伤,唯一一处重伤是韦大用手挡刀时,被砍掉了一根手指头。接着,县尉询问了韦大和左邻右舍,得知韦大是一个三十多岁的老光棍,外貌非常丑陋,性格老实本分,从来不招惹是非,没听说有什么仇人。于是排除了“仇杀”。那么,会不会是“劫财”呢?县尉看看韦大家,除了门窗和一张床,几乎是家徒四壁,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邻居们做证,大家都知道韦大是穷光蛋。劫财杀人的可能性也被排除了。

那么,到底是谁要杀一个老实的穷光蛋呢?

左邻右舍七嘴八舌地透露出了一条重要信息:韦大刚刚定了一门亲事,他以几担粮食为聘礼,和一个叫阿云的姑娘订了婚,那个阿云才十三岁。县尉立刻联想到,凶手连砍韦大十几刀,都没有把人砍死,可见力气很小。十三岁的阿云符合凶手的特征,而且和韦大有密切联系,作案的嫌疑很大。他下令传唤阿云。

阿云传到后,县尉恐吓她说:“阿云,你砍伤丈夫,还不如实招来!”

一个十三岁的小姑娘哪里经得住吓,一五一十地招供了作案的经过。原来,阿云从小没有父亲,与母亲相依为命,生活困苦。不久前,母亲也不幸逝世了。阿云正在悲痛之中,她的叔叔贪图小利,竟然做主把她许配给了老光棍韦大。阿云见韦大又老又丑,极不情愿婚配。她就把一系列的悲痛和不幸,都埋怨到了韦大的身上。昨夜,阿云鼓起勇气,拿刀摸进韦大家行凶。没想到人小力气弱,没有能力杀死韦大。阿云害怕了,最后夺门而逃。

一桩未遂凶杀案,就这么侦破了。应该说,案情简单清楚,犯人供认不讳,案子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如何定罪。

案发地县衙门的初审,给阿云定的罪名是“谋杀亲夫”。

谋杀,是非常恶劣的刑事犯罪。中国传统社会追求社会和谐稳定,对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处置非常严厉,一般按照“杀人偿命”的原则处置。而“谋杀亲夫”则是罪上加罪。因为谋杀的对象是在纲常伦理上居于尊位的丈夫,所以谋杀亲夫是传统司法中的“恶逆罪”。恶逆,是十恶之一,也就是俗称“十恶不赦”的重罪。谋杀亲夫是要立即斩首的,在一些朝代甚至是要凌迟的。案发地县衙门的官吏们,可能也同情阿云,但小姑娘毕竟向未婚夫举起了屠刀,只能公事公办了。

县衙门按照程序,把案卷呈送了登州衙门,到了知州许遵的手里。

知州许遵对阿云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为什么对阿云案有浓厚兴趣呢?原来许遵是一个进士出身的读书人,仕途初期是在大理寺当官,有深厚的司法功底。他外放地方,当过多个州的知州,朝野普遍认为他“懂司法”“会判案”。当时政坛上有小道消息在传,说许遵马上就要“高升”了。所以,许遵很可能想在这个时候,在阿云案上表现一下。当然,许遵也可能纯粹是非常同情阿云的遭遇,本着中国古代司法的“哀矜之心”和“慎刑传统”,有心对阿云网开一面。

不管是出于什么考虑,许遵改判了初审的结论。许遵认为,阿云在为母亲守丧期间,由叔叔做主嫁给了韦大。按照法律规定,守丧期内不许婚嫁。所以,阿云和韦大的婚约是违法的,也就是无效的。阿云和韦大并不是夫妻关系,而是普通人和普通人的关系。这样就从根本上推翻了阿云“谋杀亲夫”的罪名。阿云接受县尉传唤的时候,主动供认了行凶经过,和一般的嫌犯有异,属于自首的范畴,可以从轻发落。许遵这么改判,有很明显的倾向,他就是想救阿云一命。普通人行凶未遂,然后向官府自首,只要流放几千里就可以了,完全可以保住一命。

在这里,我们应该给许遵“点赞”。作为手握实权的地方大员,许遵没有耀武扬威,也没有搁置权力不用,而是用来拯救一个素未谋面的小姑娘。

许遵改判后,阿云案的案卷按照程序,呈报中央的审刑院和大理寺。北宋的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创设的新机构,把刑部的司法审查权独立出来,成立了新的审刑院。它和传统的大理寺一起组成了北宋时期的中央司法终审环节。

宋三彩满釉绿袍文官俑

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官员接触到阿云案后,部分接受了许遵的意见,也认为阿云和韦大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阿云没有谋杀亲夫。但是,他们认为阿云虽然不是韦大的未婚妻,但是阿云谋杀未遂,已经造成伤害他人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宋刑统》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审刑院和大理寺根据这一条法律,推翻了许遵的意见,改判阿云是“谋杀已伤”罪,按律处以绞刑。这样的处罚在县衙门的初审和许遵的复审之间,在客观上取了一个折中。接着,他们把这个判决上奏给宋神宗确认。

宋神宗赵顼阅读了阿云案后,也很同情这个小姑娘。好在皇帝的权力可以超越任何司法机构、任何程序,所以宋神宗可以利用皇权又一次对阿云案进行改判。只见他大笔一挥,“敕贷其死”,也就是允许阿云出钱赎免死刑。古代法律存在允许罪犯花钱赎罪的制度,宋神宗此举就给阿云留了一条活路。应该说,阿云案发展至此,走完了所有的司法程序,阿云的命运似乎也很清楚了。然而,现实的发展永远要比人们想象的复杂。

登州知州许遵得知终审判决后,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满。首先,他觉得朝廷的衮衮诸公,一点都没有宽容和慈悲之心;其次,他知道阿云家境贫寒,肯定不能在规定时间交纳赎金。所谓的“敕贷其死”并没有实际意义,阿云最终难免性命之虞。

许遵决定为阿云争取生命。他埋头翻阅法律条文,发现就在阿云案案发后不久,宋神宗于熙宁元年七月曾发布一道敕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谋杀未遂、致人伤害的,如果向官府自首,则可以减轻二等处罚。这条敕令简直就是为阿云量身定制的!许遵大喜过望,连忙抓住这条敕令,重新上诉阿云案。这回,他把案件上诉到刑部,刑部是北宋最高的司法机构。刑部的官员接到上诉后,认为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判决是正确的,他们同意维持原判,不支持许遵的上诉。

上诉失败,许遵争取改判的正常渠道已经全部堵死了。可戏剧性的一幕,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许遵升迁了。许遵升迁到哪里去了呢?恰恰是负责阿云案终审的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大理寺卿。这样,许遵就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推翻阿云案进行重审。而且,许遵也确实想这么做。

还没等许遵启动申诉程序,御史台的御史老爷们坐不住了。御史负责监察百官、监督行政,而北宋又是一个儒学繁荣昌盛的时代,读书人踊跃思考,参政议政活跃,常常有慷慨激昂之举。许遵在阿云案上纠缠不下,御史老爷们就抓住许遵不放。他们纷纷弹劾许遵,说许遵借职务之便行枉法之实。还有人直接揣测许遵的心思,说许遵借翻案之机沽名钓誉,弹劾许遵自我表现,徇私枉法。

许遵一方面是申诉翻案面临重重阻碍,一方面即将被弹劾的唾沫星子所淹没。他在左右为难之中,倔强地到朝堂上直接向宋神宗陈诉了此案。正是许遵的这个不寻常举动,让阿云案上升为了更加不寻常的历史事件。

我们来看看许遵是怎么说的:许遵先陈诉了阿云案的来龙去脉,然后直接批评刑部的观点不对,认为阿云附和敕令规定的从轻处理的范畴,刑部“弃敕不用”是“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不符合宽容仁义的价值观。最后,许遵请求将案件发给“两制”讨论。所谓的“两制”,指的是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从唐朝开始,中书省负责替皇帝制定政策,具体执笔的官员就是中书舍人;从唐高宗开始又招揽一些饱学之士,伺候皇帝草拟诏书、出谋划策,到唐朝中期正式成立翰林院安置这些学士,称为翰林学士。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其实是皇帝的政策咨询和决策班子。他们当中加“知制诰”头衔的人,掌握着书写诏书、制定政策的巨大实权,往往是皇帝的心腹。北宋继承了唐朝的制度,两制官员辅助皇帝决策。现在,许遵请求把阿云案提交给“两制”讨论,就是请求在最高政策制定层面分析、论证阿云案,得出一个权威定论来,而宋神宗赵顼接受了许遵的请求。他们两个人一起,把一件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到了国家政策的高度。

大家没想到的是,阿云案此后犹如脱缰的野马不受控制,引发了官员阶层的激烈争论,触动了北宋政坛的变革。许遵也好,阿云也罢,都成了旁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