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资融资行为的内部规范

我国现行《公司法》本着鼓励投资的原则,取消了原来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公司法》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唯一的限制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并将公司对外投资的权利交给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其实,《公司法》中类似授权性或任意性的规定很多,赋予公司较大的自主权,公司可以据此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章程,对公司运作中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的股东之间签有股东协议或者投资协议,而股东协议或者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冲突,亦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制订。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公司并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订,而是采用工商局或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而这些格式文本又基本上直接摘录《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得公司章程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仅就公司的投资、融资而言,公司章程中至少应就以下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

1.公司投资的决策权限,包括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各自拥有哪些决策权限,且权限应当用具体的数值界定,比如多少投资额,或者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或者投资额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另外,甚至可以就不同的投资类别(如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等)分别作出不同的权限规定。

2.公司融资的决策权限,包括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对于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以及引进投资者等各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各有哪些决策权限,同样应当用具体的数值界定权限的大小。

3.公司投资、融资的决策程序,包括如何提出议案,如何进行调研、论证,如何根据决策权限进行审议、表决等。

4.公司投资、融资的实施和监督,包括实施的部门、方式,监督的部门、方式等等。

当然,鉴于公司章程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如果出于保密以及调整的方便性等角度考虑,也可以只在章程中作粗略的、原则的规定,公司另行制定关于投资、融资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