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 杨春宝 王建宁
- 5334字
- 2021-05-14 13:56:54
五、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从而取得(或者加强)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一般而言,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比较分散,一般并不需要绝对控股即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是,中国的有些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往往股权比较集中,因此,选择目标公司时需特别注意。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不仅仅与交易对方以及目标公司相关,还与不特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法律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不仅规定了特别的程序要求,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即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其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具体而言,当收购人持有(或以协议收购方式拟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也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仅直接收购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上述信息披露要求,间接收购上市公司(即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亦不例外。相关法律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当然,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豁免。
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协议收购,二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协商方式与目标上市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目标上市公司的目的。协议收购一般适用于目标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目标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通过与目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协商受让其股权即可获取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公告等方式,公开向目标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建议,收购目标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方式一般适用于目标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需要继续增持股份的,法律强制要求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进行,除非收购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并且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因此,就拟收购的股份比例而言,协议收购适用于收购目标上市公司30%以下的股份,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时,收购目标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要约收购适用于收购目标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当然,收购人收购目标上市公司30%以下股份也可以自愿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约收购时,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目标上市公司股东选择。
3.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在要约收购期间,目标上市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收购人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通知目标上市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或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或者由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或者由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3.目标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目标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目标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4.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5.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目标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若以终止目标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6.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7.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双方进行尽职调查、谈判、订立协议。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办理。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申请要约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目标上市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4.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5.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应当指出的是,政府正逐步放松对企业行为的管制与干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明确规定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中国证监会因此于2014年10月23日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规则也会因此作相应调整,投资者应当予以密切关注。
参考阅读3.5
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时应当提交的备查文件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参考阅读3.6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十二)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参考案例3.5
帝亚吉欧间接收购水井坊及全面要约收购
2013年7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接控股股东全兴集团通知,全兴集团股权结构及公司名称已发生变动,四川省商务厅同意成都盈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兴集团47%的股权转让给Diageo Highlands Holding B.V.(下称帝亚吉欧)。本次转让完成后,帝亚吉欧将持有全兴集团100%股权。同时,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全兴集团公司名称已由“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同日,帝亚吉欧通过其官网对外公布,中国当局已批准其以2.33亿英镑收购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剩余47%股份,成为其全资股东。至此,帝亚吉欧对水井坊长达7年的收购宣告完成,此次收购完成后,水井坊集团成为帝亚吉欧全资子公司,帝亚吉欧通过水井坊集团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水井坊股权将从21.05%上升到39.71%,由于水井坊集团作为水井坊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水井坊39.71%股权,此项并购将使帝亚吉欧实际控制水井坊。
早在2006年12月,帝亚吉欧即以5.7亿元收购了水井坊第一大股东全兴集团43%股份,开启了外资收购中国白酒的先河; 2008年7月,帝亚吉欧又买入全兴工会所持有的全兴集团6%股权,增持全兴集团股份至49%,离控股全兴集团并间接控制水井坊仅一步之遥。但是,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黄酒和名优白酒生产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必须由中方控股。水井坊虽不在名优白酒之列,而水井坊旗下全兴酒业的“全兴大曲”早已获封中国名酒。因此,帝亚吉欧增持全兴集团的股权只能止步于敏感的49%。
然而,2010年3月2日,水井坊发布了一则公告,称水井坊向成都金瑞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子公司全兴酒业55%的股权,转让后,水井坊仍持有全兴酒业40%股权,但不再是控股股东。3月17日,水井坊召开股东大会,批准了该交易。该项交易的目的十分清晰:为帝亚吉欧增持全兴集团的股权扫清障碍。2010年4月30日水井坊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将持有的全兴酒业4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此交易完成后,水井坊不再持有全兴酒业任何股权,相信该交易亦与帝亚吉欧增持全兴集团的股权有关。同日水井坊发布公告称,帝亚吉欧已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了关于其从成都盈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全兴集团4%股权的审批申请及反垄断审查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已经受理上述申请。2011年6月,帝亚吉欧完成了该项收购。
由于帝亚吉欧通过全兴集团间接控制水井坊39.71%的股权,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帝亚吉欧因此以每股21.45元价格向水井坊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2012年3月21日,水井坊发布公告称:帝亚吉欧获得了证监会关于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无异议函,得以启动要约收购。然而,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由于二级市场股价高出要约收购价,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仅2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