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范对策

(一)特许人应认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重要意义,形成自觉备案的意识。从法律角度,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但另一方面,备案对特许人招募加盟商、扩展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当备案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时,没有备案的企业会影响广大潜在投资人对其的信任度。备案具有广告效应,广大投资人在选择加盟方式创业时,往往首先考虑到政府网站上去寻找特许人。这无疑对备案的特许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另外,即使加盟投资者从其他渠道找到特许人,也往往会到政府网站上查查特许人是否已经备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特许人是否备案对于商业特许经营宣传招商,扩大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特许人一定要形成自觉备案的意识。

(二)为了顺利进行备案,特许人要熟悉备案的整体程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整体流程,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1.准备备案材料。特许人首先应准备企业自身能够准备的下列材料:(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5)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7)商业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8)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9)如果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申请开具两店一年证明。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直营店在不同地区的,分别由其所在地的地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办理商业特许经营两店一年证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各省市不完全一致,需要个别落实,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函(说明企业情况并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的公函);(2)年检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3)相关直营店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表(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直营店铺所在地租赁协议;(6)直营店铺所用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7)直营门店内外照片各一张(照片及电子文档);(8)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9)与商业特许经营直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如果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果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10)直营店经营情况表;(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2)企业委托受委托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需注意的是,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到备案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号。(1)备案主管部门的确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2009年4月,商务部下发通知,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2011年11月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2012年8月17日,商务部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以加强对特许人的属地化管理。

据此,自2009年5月1日起,除了境外特许人备案工作仍由商务部承担外,其他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部分地级市或县负责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但也有个别省把备案工作授权给了下属的地级市。例如,河北省2012年12月6日发布《河北省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交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办理,县(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出具“两店一年”证明。《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

因此,我国负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部门包括商务部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部分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领取备案号(登录号)。登录号是特许人通过网络申请备案的唯一身份凭证,特许人在获取商务部备案系统网站登录号以后,输入登录号及密码,即可进行备案页面的备案操作,上传和修改文件。通过登录号的投放和获取,保证特许人能在自己的空间中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备案机关的管理,将不确定的安全因素降到最低。领取登录号只是申请备案前的一个身份审查过程,正如企业办理登记前应该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表格一样,属于备案前的准备工作之一,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开始之日,正式申请备案时间应从特许人获得登录号以后通过网络提交全部文件资料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4.网上备案申报。(1)登录备案页面。特许人须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端登录页面:http://txjy.syggs.mofcom.gov.cn/,在左侧“企业登录”处输入备案机构发放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有大小写之分)、验证码。首次登录后,系统会强制要求用户修改密码,系统会列出在领取号码时录入的经办人信息供用户核对,并补充输入“联系人手机电话号码”这一项,点击保存后系统会自动退出。退出以后,系统会直接跳转至登陆页面,直接输入备案机关核发的用户名及上述步骤中设置的新密码,系统左侧立即提示特许人名称为备案申请人,即特许人企业名称,同时注明备案机关的名称是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此时显示的备案企业备案状态一般为“未提交”(还有“已申报”、“已备案”两种状态),同时备案号显示为空白,待备案通过后即可显示备案号。(2)直接在网上填报下列三项材料:①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②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③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3)下列七项材料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②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③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④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⑤商业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4)提交申请。用户填完所有需要填报的资料,可以点击“另存为word”把申报表格保存,经核实无误后,也可以点击“申报”提交申请,同时在申报后,该备案企业的备案状态变更为“已申报”此后,用户将不能再自行修改申报材料内容。

5.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上述规定的起始时间以备案机关收到申请备案的特许人网上申报材料之日计算,如果特许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备案机关会要求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在7日以内补充有关资料。需要补充资料的,起始时间从申请备案的特许人补交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备案管理机关发现已经通过的备案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核实情况后,有权直接撤销该企业备案,通过特许人预留的电子信箱通知备案特许人,并在撤销备案企业名录中予以公布。

(三)特许人进行备案应特别注意的问题。特许人在进行备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述第(6)的规定,即不需要提供“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

2.特许人在填报经营资源时应注意:(1)对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通知书等不能单独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而应结合其他资源一起填报才符合立法的要求,也就说仅仅有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通知书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不符合备案的要求,不能通过备案。(2)对于提交的版权机关登记的相关版权,如果为企业标志类版权登记,应填写授权内容为“企业标志”;如果为非企业标志类版权(经营手册)的,则填写授权内容时应选择“其它”。(3)在实践中,许多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是其他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授权许可或转让的。如果是授权许可使用的,必须填报由权利人授权或经有权国家机关备案的文件,并且该授权或备案应显示该特许企业具有转授权给第三人使用的权利。权利人为国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的,其授权书应该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果涉及权利转让,必须填报国家有权机关出示的核准转让证明。(4)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注明的权利享有范围应与特许人的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合。另外,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权利证明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登记或颁发,应当根据我国关于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备案系统要求特许人在备案的时候提交的电子文件格式统一规定为“便携文件格式”(即PDF文件),系统不接受其它文件格式。因此,这就要求特许人须把提交的文件以扫描或拍照方式输入计算机并制作成PDF文件。

3.特许人应了解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两店一年”证明的要求和内容。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两店一年”证明的要求和内容一般包括下列要点:

(1)证明要求。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三点:1)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两家对外营业的直营店;2)证明该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首次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前已经连续经营一年以上;3)证明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申请备案时仍然存续。

(2)证明的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内容应说明对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查证结果,并同时包括以下内容:1)如特许人所拥有的两家直营店在同一省辖市的,应包括特许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 年;如特许人所拥有的两家直营店不在同一省辖市的,由直营店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分别开具证明,应包括特许人所拥有的该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 年;2)直营店开业及存续的时间;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4)标明该证明为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专用。附件内容包括: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企业及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基础材料(纸质):(1)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特许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与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2007年5月1日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提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提交特许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原件。

5.特许人应了解企业领取登录号和密码所应提交的身份材料。备案企业可以通过直接领取、授权其他自然人办理、授权其他中介组织办理三种方式领取备案登录号和密码。

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需携带:(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3)特许人的名称;(4)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特许人授权其他自然人办理的,首先应该审查授权是否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从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然后要求受托人携带:(1)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特许人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4)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5)特许人的名称;(6)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特许人授权其他中介组织办理的,首先应该审查授权是否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从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然后要求中介机构的经办人携带:(1)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特许人给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中介机构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 (5)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6)中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7)特许人的名称;(8)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6.注意各省办理备案的特殊规定。尽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做了规定,但不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授权的范围内做了适用于本区域的操作规程,各省、市的特许人在进行备案时应当注意。具体不同表现在以下几点:(1)各省级单位备案机关的叫法不同,比如,北京市的备案机关是“北京市商务委”;广东省的备案机关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的备案机关是“江苏省商务厅”;重庆市的备案机关是“重庆市商委”;福建省的备案机关是“福建省经贸委”。(2)备案工作有的全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有的把辅助性的工作交给了下级机关或其他单位。如北京市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全部由北京市商务委完成,而上海市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则把备案材料的接收工作交给了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广东省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则把受理机关规定为特许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经营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江苏省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则规定受理机关为省辖市商务局;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则规定特许人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3)少数省级单位下放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如河北省自2013年1月1日起,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交由设区市商务局办理,县(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出具“两店一年”证明。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则规定,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4)不同省级单位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具体流程存在细微差别。如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中有“根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抽查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的规定;有“特许人系外商投资企业的,送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会签”的规定。一般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只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但江苏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则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多数省级备案机关要求企业把纸质的备案申请材料直接送至备案机关,但山东省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把备案申请材料邮寄到备案机关。浙江省则规定网上填报材料,当直营店、加盟店很多时,可以采用“批量数据导入”的方式导入店铺数据;同类型的文件应合并制成单个文件,且单位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各体系的同类型附件最多只能上传3份;特许人完成备案,收到已备案的通知后,应于1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表》,以便于日常监管。并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每月汇总一次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天津要求特许人在申请登录号和密码时,应当提交备案当年和前一年的纳税证明复印件(2007年5月1日以后备案的)。特许人委托备案的,一般要求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授权经办的委托书,但福建省规定经办人只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均须发照(证)机关或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或省级以上连锁经营协会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验讫”章,签署校核人姓名、日期。广西则规定,特许人自获取登录号和密码之日起,须在一个月内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填报备案信息。

(四)特许人应当了解各种备案文本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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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可复印,盖章有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2.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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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可复印,盖章有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3.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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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可复印,盖章有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4.市场计划书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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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可复印,盖章有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5.特许人承诺书

本特许人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业管理,自觉维护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秩序。

三、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五、所有备案材料及其备案变更材料中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许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6.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略)

7.商业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仅供参考)

页码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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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对操作手册的简单评价,及企业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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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公司的介绍、公司文化、组织结构图、分公司分布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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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总部职能定位、各职能部门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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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说明业务体系的各个环节,如业务如何建立,各个组成部分如何衔接、如何相互配合;总部营运管理中心与加盟店管理权和经营权说明、特许加盟店的字号、授权证书、门店选址规定、加盟店设计和装修施工规定、开业促销、开业进度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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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购货的管理、存货的管理、货品的摆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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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岗位职责及日常工作流程,营业时间、店铺内外观及整洁、员工个人仪容及卫生、接待顾客的基本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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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顾客投诉的处理、货品退换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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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各级别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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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宣传方案的制定、费用计划、宣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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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员工的招聘流程、入职管理、考勤、考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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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培训制度、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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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各种设备的功能介绍、操作方法、保养和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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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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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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