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特许经营全程法律风险防范
- 崔师振编著
- 25字
- 2021-05-08 19:30:54
风险点五 特许人从事特殊行业,未经国家审批的法律风险
一、风险提示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备案制。备案是事后的告知性行为,属于形式审查范畴,不是前置性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在我国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一般不需要国家相关机关的审批。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这里所指的“有关批准文件”,指的是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产品和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因此,特许人从事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时,首先应当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否则,其所与被特许人所签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