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民事主体的财产权是绝对不受侵犯的吗?

典型案例

2004年,原告李某某承包了某地的林地,进行种养殖经营,陆续在该林地内种植了林下参、林下天麻等作物。2008年,因建设高速公路,需征用该地,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征地拆迁小组委托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种植的林下参、林下天麻等特产作物进行了评估,评估拆迁补偿价格为1010616.00元。因李某某认为该评估价格过低,征地拆迁小组同意李某某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地拆迁小组也表示认可重新委托国家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作出的结论。2009年4月6日,乙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资产进行了评估,涉案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233769.00元。该评估报告作出后,李某某以此向征地拆迁小组要求补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土地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而引发的拆迁补偿费纠纷,本案李某某承包林场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李某某承包的林地被征用致使其种植的林下参、林下天麻等特产作物毁损、灭失,李某某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补偿给原告李某某拆迁补偿费2233769.00元。

律师说法

物权属于私权,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量之间,私权应当让位于公共福利。因此,国家有权对私人物品征收或征用,但是同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补偿。本案中,原告对涉案地块拥有用益物权,被征收后,得到相应的补偿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