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能否免责?

典型案例

A公司为在中秋节前夕销售某地特产云腿月饼与B公司签订云腿月饼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在7月30日前将月饼送至指定仓库,否则承担20万元的违约责任。B公司按正常时间计算开始运输,却在运输必经途中遭遇罕见暴雨,后又引发泥石流导致延误。B公司迅速通知A公司,并尽量排除阻碍将月饼于8月12日送至,却错过了最佳销售期。A公司遂起诉以合同中未约定免责条款为由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且已尽到及时通知并减少损失的义务,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到底谁的主张有道理呢?

律师说法

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害,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当事人仍可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

本案中,尽管双方并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但是由于罕见暴雨和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无需约定,因此B公司可以援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