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你恍然大悟的法律常识书
- 吴景明主编
- 820字
- 2021-05-12 17:42:25
6.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8日,王某去好邻居生活超市购物,由于超市不让顾客携带随身包裹以外的袋子进入超市。王某便将装有自己DV的袋子放入了超市入口处的自动储物箱,且将取物的纸质小票放入了自己的贴身口袋中。大约半小时后,王某购物出来,发现自己存储DV的储物箱已被撬开,里面的DV也已被盗走。王某遂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负责。超市负责人表示,超市在自动储物柜旁边已经贴上了购物须知,上面明确说明该储物箱不得存放贵重物品,一旦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超市的储物柜本身存在问题,极易被撬开,无法很好地保管储物箱里的物品。后王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系一个免责条款效力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超市贴出的购物须知是不是超市和顾客之间合同的一部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顾客进入超市购物,超市就应该给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有保障的购物环境。超市为顾客提供储物箱的目的在于避免顾客的外带物品与超市的自营物品发生混淆而产生纠纷,所以超市应当为顾客放在储物箱里的物品提供充分的保管。况且超市将购物须知贴在了超市入口处,就是为了告知顾客,这更进一步说明了购物须知是超市和顾客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个问题,购物须知的内容是否有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超市门口贴出的购物须知的内容具有免责条款的性质,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超市的储物柜本身有问题,其安保性能不满足一般要求,超市对这一点是存在重大过失的,满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是无效的。因为超市本身的原因致使顾客的贵重物品损失,超市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不能以已经贴出了告示就免除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若是因为顾客自己对取物小票保管不善导致物品丢失,且超市提供的保管服务能够满足一般的要求,则应该由顾客自己负责承担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