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正当中巴车正常行驶途中,突然王某骑自行车在中巴车前面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李某本能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幸好没有撞到骑车人,但是由于惯性力作用,使毫无思想准备的乘客张某上体重重地撞在前面的铁扶手上,造成其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600多元。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李某让张某去找引起险情的骑车人王某赔偿。王某则辩称自己是无意的,说还是应该去找李某,也拒绝赔偿。张某无奈,遂将李某和王某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紧急避险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案中驾驶员李某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违规横穿公路的骑车人王某而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因此,驾驶员李某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险情引发人无从寻找,依据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受害人可以要求驾驶员赔偿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