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侵犯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该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系邻里关系。2013年6月27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鲍某某之妻王某某,因秧把占田埂一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杨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秧田里,被告鲍某某在得知此事后,赶到杨某某秧田处,与杨某某发生厮打,致杨某某受伤入院治疗,共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5299.66元,后双方调解未果,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鲍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231.66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厮打,致原告受伤入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确认。本案中原告在此事件中将被告之妻推倒在先,故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杨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鲍某某承担80%的责任。

律师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身体权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具体而言,本案中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健康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