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媒体与“沈荩案”

一、“沈荩案”简介

沈荩(1872~1903),初名克诚,字愚溪,号潇湘渔太郎,湖南省善化县(今长沙市)人。沈荩曾参加维新变法,变法失败后又成为革命派,并长期担任记者。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兴中会时期之革命同志》一文介绍沈荩时说:“只身走北京,创设报馆。丁未(1907)六月,以揭发中俄密约为清西后刑毙杖下。”[49]《庚子唐才常汉口自立军实录》一文讲沈荩“因在报上揭发清廷与俄人私订密约,事为李莲英、庆宽告密,清太后那拉氏命以非刑立毙杖下,中外哗然,时在丁未(民国前五年)六月初八日。”[50]审讯期间,沈荩毫不讳言自己的言行,并大声揭露慈禧企图掩盖中俄密约的卖国行径。慈禧恼羞成怒,发布谕旨:“着即日立毙杖下。”于是,刑部大堂8个狱卒手拿特制的大木棍,轮流捶打沈荩的四肢和背部,整整4个小时后,沈荩血肉横飞,白骨尽露,可他还没有死,最后,狱卒用绳子把他勒死。沈荩去世时年仅31岁,沈荩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因新闻言论触怒政府而被杀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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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荩

“沈荩案”引发的媒体舆论影响是清朝政府始料未及的。清廷杖毙沈荩的事件一经批露,一时间舆论哗然,海内外报刊相继发表评论文章,上海先是开追悼会,之后出版名为《沈荩》的书。[51]“沈荩案”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关注,是因为它在当时的巨大影响。当年上海《文汇报》曾介绍一位西方人士对此案影响的评论:“沈荩之死,震动人心较之俄日开战尤当。”[52]“沈荩案”在当时的影响力可见一斑。

二、媒体对“沈荩案”的报道过程

对于“沈荩案”的报道过程,各大报刊虽言语稍有不同,但从整个报道来看,处于中立的报刊媒体对案件的关注较为持久与全面,而《浙江潮》等革命倾向性较强的媒体则主要是评论“沈荩案”的司法后果与恶劣影响,甚至发表反对清政府的言论。因此能完整报道“沈荩案”的主要是一些态度比较中立的媒体,如《申报》与《大公报》。“沈荩案”发生之时恰恰是《大公报》初创时期,1902年6月17日,《大公报》创刊号在天津法租界首次出版,其创办人是英敛之。英敛之在创刊号上发表《〈大公报〉序》,说明报纸取大公一名为“忘己之为大,无私之谓公”,办报宗旨是“开风气,牗民智,挹彼欧西学术,启我同胞聪明。”英敛之主持《大公报》十年,政治上主张君主立宪,变法维新,以敢议论朝政,反对袁世凯著称,成为华北地区引人注目的大型日报。初创刊的《大公报》对“沈荩案”进行了全部报道,现摘录如下:

1903年7月21日:肃亲王于23日奉旨交拿人犯三名,于虎坊桥地方拿获。其被拿之故及所拿者何人,俟访明再布。(编者按:文中报道日期均是按西历计算,而本报道内容中涉及日期则是清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即公元1903年7月17日)

1903年7月23日:前日本报纪肃亲王奉旨交拿人犯一节,兹探悉,被拿者为沈某。系经某大员面奏,并牵涉戊戌之事云。

1903年7月24日:沈某在北京被拿,已纪本报。兹得悉北京来函云,沈某系江苏太湖洞庭山人。此次被拿之故,因无赖倪某向沈借银三百两,沈未诺,倪遂衔恨。故被诬告被拿云。

1903年8月2日《沈荩之绝命词》:前北京拘拿之沈荩,已于初八日被刑。今得其绝命诗四章,照录如下……。

1903年8月4日:拿来刑部之沈荩,于初八日被刑;己志本报。兹闻是日入奏,请斩立决。因本月系万寿月,向不杀人。奉皇太后懿旨,改为立毙杖下。惟刑部因不行杖,此次特造一大木板。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谙习。故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后不得已,始用绳紧系其颈,勒之而死。

1903年8月16日:刑部司官自杖毕沈荩后,托故告假者颇多,绋以杖毙之惨,不忍过其地也。

1903年9月14日:探闻政府自杖毙沈荩后,各国公使夫人觑见皇太后时,谈及沈之冤抑,皇太后亦颇有悔意。已面谕廷臣,会党要严拿,万不可株连良善,致离人心,等语。近日政府十分和平,绝无不合公理之举。盖恐驻京各国公使啧有烦言也。

1903年9月16日:骨已如粉,未出一声。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日: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又闻发旨之先,有政务处某君面奏于皇太后云:万寿在迩,行刑似不吉祥,宜轻其罪。皇太后遂改旨速杖毙。

可见,《大公报》从1903年7月21日的时事要闻栏目中报道这一消息后,之后连续报道,直至沈荩被廷杖处死。对案件起源和行刑过程极尽描写,虽对抓捕沈荩的原因有错误报道,但之后对沈荩在监狱中的情况及刑罚过程描述比较真实与详细。不过,从报刊对“沈荩案”的描述来看,此案的司法过程极其仓促,基本从抓捕到处死之过程极其迅速,报刊对审问过程并无丝毫线索和报道言辞,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但后来报刊也作了相应说明:

“(沈荩)为满政所杀,而竟毙于满政府惨毒之杖下。夫沈荩以何罪死,满政府因未尝有一纸死罪宣刑书以告我国民也。夫杀而不能言其罪。……天下不正之裁判,孰有过于是也?”[53]

与《大公报》比较,《申报》对“沈荩案”的相关报道只有1903年8月20日的《杖毙余闻》一文,并无多少评论,其报道内容也充满对沈荩的排斥与对案件的不实言辞,之后也不转载其它报纸的相关内容。

《大公报》和《申报》同为比较保守的刊物,但《大公报》作为刚创刊的媒体,其舆论自由的渴望强于已注重自保的《申报》,故在描述沈荩被处死的过程时充满了同情的色彩。不过,作为清政府统治下的两个大型媒体,它们不会发表过多“过格”的舆论,因此,能更深入探讨沈荩死因及对晚清司法问题进行强烈抨击的则以激进型的报刊媒体为主,如《江苏》和《浙江潮》等。

三、媒体揭露沈荩被处死的主要原因

沈荩为什么被处以非刑而死?当时报刊所载,各有异同。说得较多的是,除“自立军案通缉犯”这条“罪状”外,沈荩还在报纸上披露了所谓“中俄密约”,从而触怒了当政者。章士钊在其所撰《沈荩》一书将沈荩所揭发的俄政府与满政府之密约七条具体罗列出来,并论说道:

“此密约也,乃诡秘不可端倪,虽得联俄派之画诺,方未得间以暴白于外。无何,尽腾载于日本各新闻,‘号外’、‘号外’之声,大激动东京吾国留学生之脑,电达全国,到处响应。义勇队、革命军等名词,突兀出现。而各国亦大起不平之论,咸用诘责。满政府……茫然不知所为。久之思得其故,必发于白云观之中也,则机事之泄,群言沈荩之所为,盖荩乃任日本某报之探访员者也。此次密约,确由荩以侦探手段得之。”[54]

当时国内媒体发表了一系列论说,尤其是以章士钊言之凿凿为典型,使人确信沈荩之死是因在报刊揭发清廷与俄人私订密约事。发表于《江苏》和《浙江潮》上的同一篇时评也验证了相关舆论:

“沈荩之被惨戮,其原因终不得而知。或曰:满政府与俄人订密约七条时,沈君适为天津某报馆之访事,闻之而首发表于某报纸。其事既表白于天下,于是内地各处电达政府,竭力抗拒者踵相接。满政府因而怒沈君,遂杖杀之。”[55]

而国外媒体对沈荩被处死有自己的看法,西方舆论认为沈荩之死是因为他是清政府所痛恨的改革者和革命者。《纽约时报》报道“沈荩案”时就称“沈荩是一个不屈不挠的改革者”,[56]“慈禧太后下令处死沈荩是为了威慑改革者”。[57]针对西方舆论的认识,中国媒体做出了更深层的剖析,《浙江潮》和《江苏》两刊物认为:

“夫满政府刑人之罪,非曰‘大逆不道’,即曰‘腹诽朝政’,彼固言之有据矣,或刑或流,数见不鲜,未闻有今日廷杖之甚者也。或者沈氏殆荆轲、聂政其人乎?然彼亦未明宣其事也。且吾恐沈氏亦无此手段也。夫既无罪名,何以受极惨之刑。政府之眼中,得毋以为无辫子洋服者皆革命党耶?杀其一以警其余,庶足以寒全国志士之心胆也。虽然志士抱爱国爱种之热诚,岂刀锯鼎□所能恫愒。吾闻数月来上海乱拿新党,有某某者皆自行投到,惟无治外法权,固终究不能引渡。沈氏以迹涉嫌疑,徘徊于辇毂之下,唾手可得,不扑杀之以为快哉。满政府之手段可谓无聊极矣”。[58]

“杀其一以警其余”的企图使沈荩之死更多了一些冤枉,他的死不是因为罪行有多严重,而是为了警戒其他革命志士。特别是恰逢当时清政府在“苏报案”中遇到阻碍,清廷引渡诸人,最后处以极刑的目的未能得逞,十分恼火而又无处发泄,便用声东击西,杀一儆百之计,以其他有革命嫌疑的党人,如沈荩之类为打击对象来发泄其戾气。且杀一沈荩,还可以示威于天下,让那些激烈反清的革命党人知道清廷的厉害。但清廷伎俩为党人识破后,不仅失去其威慑力量,而且引起了更大的舆论反对与社会震动。

四、媒体对“沈荩案”司法问题的抨击

沈荩案发后,《新闻报》认为政府处置不当,国家缺乏给予犯人“自新”的司法思想,对沈荩的司法遭遇表示同情,相关评论如下:

“夫政府之拿获章邹谓之除逆党,政府之拿获沈克诚,咸谓之翻旧案,非不可翻,特宽政之上谕煌煌在人耳目,故无论旧案,已许人自新,即未尝许人自新,但使其人实已大改从前之所为,则亦既往不咎,故即康梁回国,亦可不加之罪,而况沈克诚之案乎?”[59]

对于沈荩被处死的惨烈景象,《大公报》曾有报道:“骨已如粉,未出一声。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曰: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60]《大公报》的报道引发了舆论高潮,不少报纸为此刊登评论:“吊国士之伤亡,斥清廷之残酷”,大声疾呼“我国民不可不株马厉兵,以与满政府宣战”[61]。媒体舆论对清政府的非法廷杖行为极为愤怒,较突出的是《浙江潮》的质疑与评论:

“莫须有之狱,廷杖之刑,之复见于今日也。受其惨者为谁?曰沈荩。沈荩者,如何人?生平历史不传人口,何以触政府之怒?何以受不测之刑?据各报所论,虽有异同,而其死于廷杖者,则言之鉴鉴矣。呜呼,沈荩何罪?廷杖何刑?吾不知定此谳者果何辞乎?夫满政府刑人,非曰大逆不道即曰腹诽朝政,彼固言之有据矣,或刑或流数见不鲜,未闻有今日廷杖之甚者也。或沈氏殆轲聂政其人乎?然彼亦未明宣其事也,且吾恐沈氏亦无此手段。既无罪名,何以受极惨之刑?政府之眼中得毋以为无辫子服洋服者皆革命党耶,杀其一以警其余,庶足以寒全国志士之心胆也,然志士抱爱国爱种之热忱,岂刀锯鼎镬所能恫吓?”[62]

《浙江潮》提出几个尖锐的问题:沈荩所犯何罪?廷杖是何种刑罚?判决官员以何为判决依据?无罪名,何以受极惨之刑?一系列问题的提出,直指清政府司法审判中的软肋,“沈荩案”的审理过程和处刑过程暴露了晚清政府司法问题的严重性,这是自“杨月楼案”后,媒体对司法酷刑的再次激烈抨击。针对沈荩被杖死事件,各方媒体都对清政府司法问题提出抗议,并在全国激起一股汹涌的反清浪潮,各地纷纷集会,8月23日,上海民众数百人在愚园举行沈荩追悼会,会上由章士钊宣读了章太炎在狱中书就的《祭沈荩文》,祭文悲怆激越:

“不有死者,谁申民气;不有生者;谁复九世?……以为今日可以无故杀一沈荩,则明日可以无故杀吾四万万同胞。”[63]

直到1939年报刊媒体在回顾此案时,依然能清晰地描述出清末各媒体对“沈荩案”的反响:“沈荩被杖死以后,各方面起了大的震动,国内外新闻杂志,无不对清政府大加抨击。”[64]当时英国人在中国出版历史最久的英文报纸《字林西报》针对中国司法审判存在的问题也提出质疑:

“审讯没有出示证据,甚至没有说明谁指控、指控的罪名是什么,仅仅是中国式的讯问,以酷刑促使其招供……”。[65]

判决不是由主持审讯的法官作出,更没有公开审判,而是报告给皇上,由皇上作出最终的判决。“沈荩案”背后显现出的就是北京官方的野蛮谋杀,是中国司法制度滞后的表现。为此,《泰晤士报》驻京记者莫理循十分震惊,对中国最高统治者的不明智做法相当愤慨,并直言不讳:“老太后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愚蠢,使得沈克伟(即沈荩)被乱棍打死,引起了满洲人极大的惊恐……”。[66]

由西方传教士在上海主办的《万国公报》载有《沈荩案之后语》一文,言称:

“中国北京杖毙沈荩之电传,五洲全球为之震动,而令政府之地位骤形降低,盖苟非野蛮决无以此法待其人民者也。日本某西字报不信中国之竟有此事,著论疑之,故驻京公使又特派参赞密访,还报属实,且谓出自皇太后之本意,于是各国闻之无不怫然者矣。”[67]

“沈荩案”能产生巨大社会反响,对人心的震动甚至比俄日开战还要强烈,原因是“苏报案”与“沈荩案”的交互影响。[68]当时,“苏报案”与“沈荩案”几乎同时发生,两大案件均让清政府心烦意乱,特别是清政府在“苏报案”引渡等问题上受到阻后,便将怒火撒在沈荩身上,导致了“沈荩案”审判中的不公与重刑,而“沈荩案”的媒体舆论则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到“苏报案”的审判过程与结果。当时英国外交部正在就中国政府要求引渡“苏报案”被关押者一事征求国内皇家法院的意见,外交大臣蓝斯唐侯爵倾向于在不实施酷刑的条件下交出被关押者,但中国各媒体关于“沈荩案”的相关报道与《泰晤士报》对“沈荩案”的大力宣传,使得沈荩之惨死引起英国议员的注意,革命派报纸《中国日报》验证了以上事实:“沈君之死,鬼神为之号泣,志士为之饮血,各国公使为之震动,中西报纸为之传扬,是君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从而媒体的大力报道导致另一著名案件——“苏报案”的审判发生了戏剧性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