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上海市2014年劳动争议特点

一、劳动者缠讼现象

数据显示,在2896份裁判文书中,仲裁发起人、一审发起人、二审发起人均为劳动者的占比为40%,由此,显现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个特点:存在劳动者缠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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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的缠讼我们定义为狭义上的缠讼,即仲裁发起人、一审发起人和二审发起人均为一方。其实员工缠讼现象的出现不难理解,因为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并且从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上看,劳动者所付出的成本较低。

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发生劳动者缠讼现象,就意味着更多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一个很普通的争议案件可能就会产生恶劣的连锁反应。所以用人单位应完善各项制度,妥善处理相关争议,尽量降低员工缠讼的可能性。

二、群体性诉讼现象

这里的群体性现象我们也定义为狭义上的群体性现象,因为群体性现象本身可以理解为: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当事人通过规模性聚集、非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争议,比如集体罢工。我们这里的群体性现象仅限定于3人以上发起的诉讼行为。

数据显示,劳动争议存在群体性现象的比例并不大,但有案件出现最多由70个劳动者对同一个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如此大规模的群体诉讼对于单位、对于审判而言,都是压力巨大的事情,所以,单位除了合法经营外,对于员工群体性诉讼现象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要点也应全面掌握。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群体性诉讼现象也表明部分劳动者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而非通过集体罢工等过激手段维权,这未尝不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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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管所涉劳动争议金额较高

高管,即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高管人员往往综合素质较高,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可以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并达成合意,很少发生缠诉或者群体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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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不说的是,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重要角色,其薪酬福利都比较优渥,一旦发生争议,仅工资一项,争议数额就十分庞大,在用人单位败诉时产生较大额支出。下面列举两则数额较大的案例,以作提示:

案例链接:(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48号岑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金额:支付员工工资差额人民币5,069,580.59元、欧元60,000元

员工职务:与德国总公司签订外派任务,担任外派中国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亚洲业务

案例链接:(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064号刘某诉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金额:支付刘某离职遣散费1,443,600元

员工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主席、首席执行官

以上两则案例一则是工资发放,一则是遣散费支付,即是法律上所说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通过对两则案例分析,建议用人单位对与员工之间的工资发放或者经济补偿金发放应有所约定,包括发放方式、发放条件以及金额所涵盖的范围,并且在约定后通过约定形式进行金额发放,当数额较高时,其约定应尤其谨慎。

这是两则用人单位支付金额较高的案例,而通过对二审用人单位败诉后所支付金额的整理,得出以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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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用人单位的败诉成本分为8个区间,最多高达500万,最少即以百位计。从柱形图可见,用人单位的败诉成本在1万~3万区间的最多,而3万~5万、5万~10万、10万~50万这三个区间的案件数量亦不少。可以说,一桩劳动法案件,用人单位败诉所付出的成本多以万计,平均成本可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