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裁判要旨

1.赖某某与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三民终字第433号)

裁判要旨: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若销售者的验收疏忽导致引进销售假冒产品,被相关部门予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销售者可以要求产品提供者赔偿罚款,但要求产品提供者对没收违法所得部分进行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李某诉苏某等奶牛买卖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苏某经中介人向天成和孙德栓介绍,双方达成了买卖奶牛的口头协议,并对标的物质量进行了约定,即为有孕奶牛,对标的物质量检验方法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王某当场进行检验,检查后王某认为奶牛有孕,原告对该结论无条件予以认可,因而双方以4800元价格成交。因此,该买卖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故该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在履行协议20天后,又提出二被告隐瞒事实,将无孕奶牛作有孕奶牛出售,但原告并未提交双方买卖时奶牛即无孕的相关证据,买卖成交后20天的检查结论不能证明买卖发生时奶牛无孕的状况。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某制衣厂与某印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78号)

裁判要旨: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制衣厂并未在收取某印花厂的加工物后提出质量异议,其是在将加工物深加工成成品后才向某印花厂提出质量问题,与其所述的“合理期限”不相吻合,某制衣厂提取样品和收到退货清单的行为,只能说明某制衣厂提出过质量异议,并不能作为某印花厂已自认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此外,广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出的分析意见,是根据某制衣厂单方送检作出的,只能认定送检样品存在质量问题,而送检的牛仔裤是否用某印花厂加工的布片做成,并未能得到合法的证明,更证明不了某印花厂交付的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某制衣厂反诉请求某印花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未能举证其损失确实存在,且与某印花厂有直接的关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某制衣厂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1] 案例索引 赖某某与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三民终字第433号)

[2] 关联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发〔2006〕114号)

[3] 关联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国家文物局发布)

[4] 关联规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5] 关联规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拍卖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变卖业务的意见》(2006年5月30日,商办建函〔2006〕47号)

[6] 关联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拍卖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1999年2月13日,工商企字〔1999〕第35号)

[7] 关联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