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

现实困惑

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货款,乙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诉讼过程中,甲公司觉得自己有可能败诉,于是准备将本公司货款转移走,并将本公司剩下的货物低价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听说后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没有提供担保,法院会同意乙公司的请求吗?

律师点评

法院可以同意乙公司的请求。本案所说的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同于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案子已经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尚没有判决前,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可能妨碍另一方将来判决执行的举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并且当事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时候才应该提供担保。因此本案乙公司在没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申请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特别提醒

执行难一直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财产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诉讼程序中,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