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素可泰王朝及大城王朝的法制

一、引言

笔者把泰国法制起源及其演变简单地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6世纪以前殖民势力侵入之前的阶段,称为古代阶段;第二阶段是殖民势力影响时期,称为近代阶段,这一阶段的起点是拉玛四世。尽管泰国人靠着其特有的智慧使之没有成为任何西方国家的殖民地,但其法律制度却是主动而非被动地学习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制度;第三阶段是自1932年政变至今的时期,称为当代阶段。这一阶段,泰国有了宪法,其社会制度也由封建制度逐步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法律体制较之从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纵观其整个法律制度的演变,素可泰王朝和大城王朝的法制对其今天法制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和基础性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个王朝的社会与法制的形成与演变进行分析,厘清其发展的脉络,从而为更好地研究其当代法制提供依据。

素可泰王朝是泰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公元1238-1438),尽管其统治的范围十分狭小,远非今天的泰国版图,不能仅因其统治范围的狭小而否定其历史地位,毕竟它是泰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大城王朝时期(公元1350-1767),泰国的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口迅速增多,统治范围不断扩大,统治方式也更加精细和完备,利用佛教进行统治则更是为后来的法制定下基调。

二、素可泰王朝时期的社会及法制

(一)素可泰王朝时期的社会特征

从前并没有“泰王朝”或者“泰国”这样近代的叫法,也没有如同近代一样的统治和法律适用方法。以前的泰国有的只不过是一个个的朝代,素可泰王朝就是其中之一。研究素可泰时期的历史可以发现,素可泰并非是统治泰国全国各地的政治中心,它仅仅是一个小国,还有其他国家有自己独立的政权,如“兰纳”(以清迈为政治中心)、大成、派叻、南国、色坛玛拉等。一些学者认为泰国这一时期的统治方式与西方国家的“城市国家”(city states)相类似。即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独有的风俗习惯与实际需要有自己的统治方式,各国又有各自专属的领地及城市。而各个国家的国王之间的关系非常亲密,不是以交朋友的方式就是以结亲的方式保持友好联系,如素可泰时期的兰甘亨国王,就和“兰纳”国国王是好朋友。由于素可泰只是一个城市国家,其国土范围并不大,也未出现过向外扩张的时期。当时的国土面积发生改变是在兰甘亨大帝统治结束以后,当时素可泰王朝开始衰落,最终沦为大成王朝的领土。[32]虽然素可泰仅仅是一个城市国家,也许还不能够将其视为泰国历史上的首个国都,但素可泰王朝却在泰国历史研究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泰国法律史研究方面,其留下的兰甘亨碑文,是最早记录下当时社会风貌的文字资料。从资料上记载可以发现,素可泰王朝的建立是在多位国王“帕门”“赵门兰”“班甘谭赵”不断反抗高棉人的统治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班甘谭赵”也成为素可泰的首位国王,并有了新的称谓“西因萨提大帝”,其后又有了8位国王统治过素可泰王朝。[33]但总的来说,使得素可泰发展壮大的国王则是兰甘亨,这在兰甘亨碑文中就可以看出。在统治管理方面,素可泰实行的是一种父对子家长式的统治方式。国王在战时领导民众抗击敌人、保护子民,而在和平时期则如同一位父亲一样统治国家,作出管理国家事务的决定,并发挥统治权处理各种纠纷。[34]

(二)素可泰时期的法制状况

素可泰时期的法律制度,是根据风俗习惯及宗教规定而形成的。泰国当代学者巴立迪·咖色玛沙教授指出,素可泰时期的法律规定是一种村落法律,即根据人们对事物的看法及普遍的想法而制定的,对于是非曲直的判断基于长时间的风俗习惯以及当时推崇的道德品质。[35]

研究素可泰时期的社会风貌、重大事件,最好的资料就是兰甘亨碑文。兰甘亨碑文并非记录素可泰法律的石碑,而仅仅是对当时社会风貌、生活状况及部分法律知识的一种记录。碑文中记录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1.人的地位。按照兰甘亨石碑上所记载,民众分为“王公贵族”也就是那些做官的或者说是统治阶级和平民百姓。泰国学者们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素可泰王朝有没有奴隶的存在?关于这个问题,泰国法律史研究专家、法律教授兰加认为:素可泰王朝时期没有奴隶,因为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表明在这一时期有奴隶的存在,而且在1899年的法律中也没有说到相关的事实。只有在兰甘亨碑文中提到过“仆人”这一种说法,而且在素可泰王朝“仆人”是别人的财产。[36]因此才存在着这样的争论:在素可泰王朝存在着少量的奴隶即那些战俘。而且塞德教授也认为,在碑文的第一部分中有“泰国奴仆”这样的记载,因此他认为在素可泰王朝存在着奴隶。[37]而且吉·普密沙也认为在素可泰王朝存在着奴隶,[38]他解释说在素可泰王朝的法律中记载着关于私吞仆人的相关案件的处理办法。这就说明在素可泰王朝存在着奴隶,因为仆人的地位和财产差不多。另外“西里初”寺庙碑文的第3部分也有证据表明在素可泰王朝存在着奴隶,这部分碑文记载了在市场上存在着人口买卖的情况。甚至泰国历史编纂委员会也记录了这一事件,而且泰国官方也给予了承认。[39]

人们通常认为,“奴隶”仅仅指的是有生命但没有人的地位的一群人,而在西方国家称之为“Slave”。而“Slave”的地位跟动物和物品的地位差不多,无论怎么样对他们都可以,甚至将他们杀了都可以。而泰国古代所说的奴隶和西方国家古代所说的奴隶情况还不太一样,泰国古代社会中的“奴隶”或者说“奴仆”指的是社会底层的人,如那些帮人干体力活、打手之类的人,这些人还享有人的一些基本权利。而且如果表现好的话,特别是在战争中表现突出的话将有机会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有文献记载称:泰国的奴隶受到了比较人道的对待。[40]

2.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根据兰甘亨石碑上的记载,在这一时期,泰国允许人们自由从事商业活动。碑文上是这样记载的:“朋友牵着黄牛去卖,”[41]而且碑文上的其他记载也都体现出了明确的产权体系。另外,如果有人去世了,他的财产将会作为遗产由他的子女继承。这些关于继承财产方面的说法已经具备了遗产法的特性。

3.刑事法律。在兰甘亨碑文上有着明确的记载,在素可泰王朝时期已经有着完善的用于审判的法律了。记载称当产生争端和冲突的时候要公平公正地进行批判。此外,依据碑文所记载的,法官要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不能因为一方是达官显贵就偏袒这一方。关于给犯人定罪方面,石碑上刻有《盗窃法》,据推断是在佛历1856—1976年(1313—1433年)间刻上去的。这部《盗窃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并不是生活中用来定罪的法律,它只是反映了当时的一种类似于刑法的法律思想,并没有规定出具体的定罪方法。

4.统治方式。素可泰时期的政治统治方式是一种父亲对儿子式的统治方式,统治者的地位就如同一个家的家长一样。兰甘亨碑文就记录到:“国父兰甘亨对于全体人民就如同君王一样,或者是如同老师一样教给我们知识和礼仪。”[42]虽然素可泰时期是一种家长式的统治方式,对民众行为规范的约束也是根据风俗习惯而制定的,但根据另一项历史学资料显示,人们猜想当时一部分印度法律已经传入了泰国,这可能是由于当时的素可泰王朝位于托罗瓦底国(泰国古代的一个王国)和高棉国间的黄金地带,而且孟族(泰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受到了印度教的思想影响。这一点可以从兰甘亨碑文中所记载的内容加以证实。

5.统治思想。从黎泰时期的另一部佛教的著作《大佛记》中也可以找出反映素可泰王朝时期统治思想的历史证据。《大佛记》中记载了许多有关统治者在使用权利方面的事项:统治者应当公平友爱、仁慈地对待社会中各个阶层的民众,不让大众受苦受难;统治者必须处事公平,审理案件公平,树立公平的形象;统治者必须听取智者的意见,按照智者们提出的正确意见行事;统治者应当遵行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避免行五戒中之事;统治者必须有一颗仁慈之心,不榨取劳动人民的财产;统治者应按照以前的比例抽取税赋,不随意增加税赋的比例;统治者应当不要利息地把钱借给那些在生意中遭受困难的人;统治者应当分发财产给官员,让他们能够安心工作;统治者应当对人有所了解,能公平地断案;统治者应当豢养僧侣、智者等食客;统治者应当对有功者论功行赏。[43]

三、大城王朝时期的社会及法制

(一)大城王朝时期的社会特征

素可泰王朝在兰甘亨大帝和“帕拉亚里泰”皇帝统治时期,国家比较繁荣昌盛。至此之后,大城王国开始入侵,素可泰王朝的统治也发生了改变。大城王国的发展比较迅速,不断向周边扩张,不久之后就将整个素可泰王国领土吞并。素可泰王朝的统治结束后,大城王朝开始统治泰国。佛历1893年(公元1350年),乌通王正式建立大城王朝。大城王朝当时成为湄南河流域的泰民族的中心。

与素可泰王朝不同的是,大城王朝拥有自己的内城。大城王朝的内城当时主要包括周围的4座城市,分别是北部的华富里、东部的那空那育、南部的帕巴登(音)、西部的素攀。与内城相对应是外部属地(城市),分为:王城、大城、中城、小城。其中王城是最重要的城市,管治这些城市的人不是王子就是昭拍耶(第一等的爵位,相当于公爵)级别的官吏,当时的王城主要有彭世洛、洛坤、呵叻。而大城则由国王信得过的官吏去管理。大小城市之间的关系是小城市隶属大城市,大城市隶属王城。在外部城市之后就是附属国的城市,如清迈、帕、喃等。[44]

由于大城王朝时期的人口增加了很多,统治者认为有必要制定更多的社会秩序规定,以便约束人们的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大城王朝吞并了素可泰统治时期的领土,但是大城王朝却没有接纳素可泰时期的社会文化、政治智慧和法律规定。相反,大城王朝开创、发展了不同于素可泰时期的文化、政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究其原因是大城王朝主要受到印度文化和法律思想的影响。[45]尤其是在大城王朝攻陷高棉都城的时候,从那俘虏了大量精通印度吠陀经文的祭司和高棉官吏,使得深受印度文化影响的高棉国的统治理念和文化思想在大城王朝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对大城王朝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天神思想(天神统治说)影响最为深远。[46]

1.以“天神信仰”作为统治思想。大城王朝是通过占领信仰佛教的“孟”族聚居地而建立起来的,但并没有受到佛教文化的影响。因为大城王朝在建立之后战胜了高棉国,将(深受印度文化影响的)高棉文明带入泰国,这对当时的泰国社会文化造成巨大的影响。法国学者、泰国法律史教授兰加认为,大城王朝的统治者自认为是高棉王族的后裔,所以才将高棉的统治方式引入泰国使用。[47]因此,可以这样认为,被大城王朝接纳并在泰国国内传播的思想是“天神统治说”。高棉的天神思想受印度教的影响十分巨大,从而产生了以天神思想为信仰的统治模式。即认为国王是上天派下来统治国家的天神,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48]天神思想传入大城王朝后,对大城王朝的统治思想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也体现在当时的法律条文中。1740年的古代法律文献中曾提到:“国家里面权力最大的是国王,因为国王是魔力天神,能让人拥有至高的权力,也能让人一无所有。国王一旦下达命令,就算是上刀山下火海,都要坚决执行。相反,国王不允许做的事就绝对不能做。”[49]

2.社会管理结构及社会规则的制定。大城王朝统治时期的泰国社会与素可泰时期有很大的区别,无论是领土范围、人口数量还是文化都不一样。因此在社会结构和社会规则的制定等方面也表现出很大区别。与素可泰时期相比,除国家统治者的作用不同外,大城王朝还建立了一套用于管理民众的“贱民系统”,即在每个民众身上刺上编号,以便于官员管理。

“贱民”这个词的意思不是指身份地位低下的人,通常指的是普通百姓。大城王朝时期,规定20岁至60岁的壮年男子都必须从属于某一官吏,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皇家的征召,随时为皇家服劳役或兵役,这些人因此被称之为“皇家贱民”。为了管理好这个群体,每个贱民手上都被刺着号码印记,以清楚显示该贱民隶属哪一部门或官吏。大城王朝时期规定,皇家贱民必须履行为皇家劳动(包括兵役)的义务,规定每名贱民每年要为国王劳动6个月,即一年12个月中隔一个月就要为国王劳役一个月,这种制度使得百姓的生活十分贫苦,因为不能正常地谋生。因此,很多人都逃避“刺号”。这种情况在后来的吞武里王朝时期得到了一定改善,贱民为国王劳动的时间减少到了每年4个月,而在曼谷王朝拉玛一世统治时期又减少到一年3个月,因为统治者需要劳动力开展生产,以促进社会发展,所以没有贱民逃往深山老林以逃避劳役的现象。[50]而到了曼谷王朝拉玛三世时期,随着中国劳工的大量涌入,社会已经不再缺少劳动力,当局就采取收税的办法代替劳动,这项制度叫作“壮丁税”,该制度一直延续到泰国社会出现大变革的1932年。

除上述所提到的皇家贱民外,还有一种贫民叫作“贵族贱民”。皇家贱民从属于国王,一年必须为国王服劳役长达6个月。贵族贱民是国王分发给各地官吏的贫民。这类人不必为国王服劳役,但必须随时听从主人的调遣,并向主人交纳各种税费。贵族贱民是贵族的私有财产,开始的时候,即便贵族死了,这些人也将继续成为贵族后代的财产。后来对这一规定作出了调整,如果贵族死亡,他属下所有的贱民将转为皇家贱民。[51]此外,贵族贱民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自由买卖,但皇家贱民不能买卖。

在大城王朝后期,还有一种贫民叫“税民”,指的是生活在资源相对丰富地区的平民,他们有能力缴纳规定的税费和物品,以代替必须每年的劳役。这类贱民有的是皇家贱民,有的是贵族贱民。

大城王朝的社会制度,将所有平民都划分给官吏管辖,在此之前的泰国社会没有出现过这种制度。大城王朝制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做好人员登记,以便打仗的时候征兵工作更易开展。另外,如果没有隶属对象(官吏)的贱民将受到诸多限制,如在大城王朝“受理起诉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第1条平民在告状的时候,如果本人没有从属主人的,不予受理。”[52]

管辖官吏(贱民的主人)的职责是,调查统计好自己所管辖的人员,以便接受国君的随时征召。另外履行管理下属平民的职责。有官吏管辖的平民被控告,法律部门将通告管辖官吏,由管辖官吏将被告人送交法律机构。这些平民是管辖官吏的私人财产,如果不经管辖官吏同意而私自带走,属于违法行为。除了规定将平民分配给官吏管辖之外,在大城王朝还有划分阶级的法律称为“萨迪纳”(分封制),根据田地多少划分人的阶级,因为泰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萨迪纳是当时的阶级划分制度,田地的多少是衡量一个人的地位和官衔大小的标准,但这种制度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因为这只是划分社会阶层的制度,而不是持有土地的制度。[53]

(二)大城王朝的法制状况

大城王朝时期的“法律”与当代社会所说的“法律”意义不大相同。现今社会的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产生的,而且法律是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古代时期所谓的法律有时候与“道德”这个概念是一体的。泰国古代法律的思想与西方自然法律学说的思想有很多共同之处。[54]大城王朝时期较为重要的“法律母本”是“佛学法典”,源于信仰印度教的印度,经由与泰国一样信仰佛教的“孟”国传入泰国。法国人、泰国法律史教授兰加教授认为,佛学法典在素可泰时期就已经传入泰国。[55]这与古代遗留下来的石碑碑文上反映出的内容相吻合。

1.佛学法典和法王(佛陀的称号)思想。前面已经提到,佛法典是从信仰印度教的印度传入的。印度教认为,梵天将法典传授给摩奴(创造法典神),再由摩奴将法律思想传授给古代的思想家,从而产生了法典,名为“玛纳瓦法典”。法典规定,古代的人民都应该遵守法典上的规定。“玛纳瓦法典”传入佛教地区,如孟国等地区后,又被当地的思想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新的诠释,以便同当地的佛教思想相吻合。从而产生了新的法律典籍称为“堂玛萨通”。在新的法典“堂玛萨通”中,不再提及印度教的婆罗门,更多的是被菩萨取代。首部“堂玛萨通”(佛学法典)产生于“孟”国,但是具体的时间已经无法追溯。虽然“堂玛萨通”中关于法律的记载与玛纳瓦法典中的解释不一样,但都阐述了一种思想,即法律不是人类创造出来的,而是一种自然法则,人们必须遵守执行。[56]国王统治国家自古以来就被视为一种常理,但是国王也必须学习佛法典籍里面的知识,根据其中的规定统治国家,履行国王应有的职责。[57]

除佛法典籍规定的职责外,国家的统治者——国王还要负有解决执行法典过程出现问题的责任,因而制定出了“国王法典”,“国王法典”的条款内容不能与佛法典籍相违背。

如果从佛教或者佛法典籍“堂玛萨通”中阐述的内容来评论的话,统治者的作用就是“法王”的作用,即道德品行高尚、受到民众拥戴的领袖。“皇帝”一词的意思就是领导者,还有一些在泰国历史上做出杰出贡献,创造太平盛世,受民众爱戴的皇帝被誉为“大帝”。这些人物都具有高尚的品德,执政公正,爱民如子。另外,佛教法典里面还规定,“十王道”是一个统治者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行,即布施、戒;奉献、诚实、温和、周到、不嗔、宽容、忍耐、无私。[58]

除“十王道”外,佛法典还规定了以下四项国王必须遵守的准则:“处理事情做到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培养品德高尚的人才;合法征集财物;维护法律公正。”[59]国王还肩负维护道德以规范民众行为的责任。印度古代的人认为,刑法是维护道德规范的重要工具,惩罚会将人们的行为限制在道德规范内,同时也可以对人们提出警示。[60]

佛教法典规定,国王在审理案件中应该做到:“在审理案件中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再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审理案件要公正严明,绝不冤枉好人,也不要放过坏人。同时,国王应该注意惩罚的力度,不能滥用刑法。”古典指出,国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进行周全的考虑,调查出事情的真相,再作出合理、合情、合法的审判。

2.其他法律形式和社会规则。除了作为法律母本使用、作统治国家之用的佛法典之外,古代社会起法律作用的还包括被称为“御训”的规定。古代的御训(与现代“检察官”一词同字同音)与现代社会所指的“检察官”不同。古代“御训”的含义是基本法(Basic law)的意思,国家中的每个人必须遵守执行。如果因为御训的规定而出现不合理的判决情况,国王就有责任进行公正的裁决。而对每个案件进行裁决的方法最终形成书面记录,由国王颁布为“皇家条例”,作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61]通常来说,这些条例只在一任国王当政时期使用,当国王更换后这些条例也就随着国王的退位或死亡而消失。但是也存在新国王沿用上一任国王条例的情况,但这些条例不能再称为“条例”而是改称“(皇家)法规”。如果我们研究古代法律典籍“三印法典”时可以发现,法典中分别使用了“老法规”和“新法规”的表达方式,这两个词的区别是,老法规是从大城王朝开始颁布的,而新法规指的是从曼谷王朝开始颁布的。这些法规的内容主要有:

(1)等级划分。如上所述,泰国在大城王朝时期就建立起了社会制度,按照当时的皇家法规定建立了“贱民”制度,通过登记的方式对平民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明确了“贱民”的隶属关系,以便于皇室需要使用劳役和兵役时征用。官吏必须将劳役登记本交给国君,否则将视为违法。除对平民建立管理制度外,大城王朝还制定了关于管理“奴隶”的法律,其中按照奴隶的来源将奴隶分为7种类型:用财物购买的奴隶;奴隶家奴的子女(仍是奴隶身份);父母是奴隶的人;被贬为奴隶的人;因帮助、包庇罪犯而被贬为奴隶的人;因饥荒沦落为奴隶的人;因战争被俘的人。

泰国古代的奴隶制度和奴隶地位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奴隶制度。当时的法律规定,奴隶既具有商品的属性也拥有作为一个“人”的相关权利,作为一种商品,奴隶可以被买卖出租使用,但作为一个人,奴隶还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继承遗产,可以签署协议,还可以给自己赎身。对于贱民和奴隶这两阶层的区别,当时的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官员像使用奴隶一样来使用贱民。与此同时,还有法律规定,禁止将奴隶虐待致死,否则奴隶主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泰国社会的奴隶同西方国家的奴隶存在很大区别,虽然一样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人群,虽然奴隶主同样可以对奴隶进行惩罚和鞭挞。但泰国的法律规定,奴隶也是人,奴隶主对其进行惩罚不能太过度,否则奴隶主也将受到资金处罚。[62]

总体看来,大城王朝时期的社会阶级主要分为4类,即君主贵族、各级官吏,他们属于统治阶级;然后就是贱民和奴隶,他们是被统治阶级。虽然这些群体拥有土地的情况有很大的区别,但从法律地位来说,都以正常的“人”的地位来看待。泰国学者克立·巴莫在其著作中写道:“大城王朝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无论是君主、贵族或者贫民都一样是国家的一分子。每个人在国王的统治下都拥有平等的地位,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在各项皇家条例、法规前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制度很好地减少了引发社会分裂的隐患,这是大城王朝时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63]

(2)财产所有权制度。虽然大城王朝的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都能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但从大城王朝时期社会结构中建立的“贱民制度”可以看出,无论是皇家贱民还是贵族贱民,都要无偿为王室或者贵族服劳役,留给自己创造财富的时间和机会都很少,自己用剩余时间所创造的财富仅仅能够养活家人,不可能积攒属于自己的财富。

至于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国王是全国所有土地的拥有者。民众只能通过使用国王的土地养家糊口,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这种思想与现代社会中的财产所有权思想存在很大区别。另外,研究古代法律必须了解一点,在古代社会中,土地不像现代一样重要,而劳动力的多少才是重要的问题。从史籍上可以看出,古代时期打仗胜利后,首先抢夺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土地。因为,当时土地资源丰富,人口较少。因此需要抢夺大量劳动力前来耕种创造财富。土地资源变得重要是在曼谷王朝时期,尤其是在签署《鲍林条约》(又称《英暹条约》)后,泰国开始打开国门与外国进行贸易,大米成为重要出口商品,并被广泛种植,土地的重要性开始凸显。因此,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也逐渐受到重视。曼谷王朝五世王时期,制定了明确的制度,保护土地所有权,并设立了土地登记部门。关于古今社会在土地重要性认识的不同上,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社会借钱没有像现代一样用土地做抵押的情况。当借款行为发生时,债主与借款人之间产生的关系更多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财产债务关系。为了偿还债务,借款人通常将自己的儿子送到债主家服劳役,这就是古代社会中所谓的“送儿偿债”。兰加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当时社会发生借贷行为时,就意味着借款人是将自己的人身权利交换给了债主,愿意接受债主的支配,地位上可以说几乎是债主的奴隶。[64]

在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当时的法律对遗产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没有遗嘱的遗产将分成4份处理,分别遗赠给王室、父母、(包括子女在内的)亲属、妻子。这样的处理方式与当今社会存在很大区别,对于分给王室的部分,法律的解释是报答皇恩。法律还规定了没有资格继承遗产的行为,如隐瞒事实、对遗主图谋不轨。另外,对遗主死亡后不处理其安葬事务的亲属,不享有继承权,因为这被认为“没有人性的亲属,不配继承死者的财产”。[65]

(3)案件审理和刑罚。古代法律不像现代法律一样区分民事和刑事,所有的案件都是笼统审理的,受害者得到的经济损失补偿称为“罚金”,根据当时的皇家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人的价值。比如说将人致死案件的处罚,受害人是1-3个月的婴儿,罚金是6泰铢,受害人是21-25岁的青壮年,罚金是13两(约合52泰铢),受害人是50-100岁的老年人,罚金是3泰铢。如果是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受伤轻重,适当减轻处罚。如果受害人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还要考虑土地所有权损失方面的情况。[66]

对于人身自由的处罚方面,当时的法律没有被判入狱监禁的规定,因为当时没有监狱。这方面的处罚主要是管制,但所谓的“管制”也就是在其房子周围区域,让他带上手链和脚链。另外,法律有死刑的规定,执刑方式一般是砍头,但是有时候还会使用更加残酷、恐怖的死刑行刑方式,以便达到警示的作用。此外,还有鞭刑,用皮鞭抽打犯人,并且捆绑犯人示众,带到菜市场让人围观。也会使用砍手砍脚的方式进行处罚,同时也有罚款的方式,也有用椰子塞进嘴里的处罚。如果出现皇家法规不适用的案件,就以法规精神和当地风俗惯例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在案件审判方面,大城王朝时期的法律受印度法律的影响很大,即在案件审理阶段由数名精通吠陀经的祭司进行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审理,得出审理结论后交由审判人做出最终判决。

大城王朝时期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方式一直延续到曼谷王朝初期,直到曼谷王朝五世王时期建立司法部,翻译引用印度的审判程序和泰国的审判方式相结合产生了新的审判程序。即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使用两类人员,第一类是国外来的法律专家,精通立法方面的事务,这类人被称为“陪审员”,最高法院有12名陪审员,陪审团团长叫作“王室祭祀长”,地位与“召帕耶”(相当于公爵)相等,陪审员的作用是对法律做出解释,对案件提出观点,没有审判权。第二类人员是泰籍法官,审判权掌握在泰籍法官手中。

在案件裁决的原则上,即使是国王也必须遵守佛法典,以维护社会公平。[67]泰国古代时期没有把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权力分开,只是笼统把治理国家的权力称为统治权,对于国家来讲,皇权是最高的权力,就是一切的主宰。国君统治权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制定条例法规,包括对某类案件的判决的方法,这些方法将由国君以书面的形式颁布成皇家法规,作为以后类似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

此外,当时的佛法典中还提到作为一个好的法官应该具备的品格,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四不”:不偏心、不愤怒、不受惑、不畏惧,以保持一个法官独立、公正的立场。

在证人问讯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法庭审理中没有当庭审问证人的程序,但审理人员会到证人家中进行问讯,这个程序叫作“面见证人”。[68]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亲属、聋子、瞎子、妓女、人妖、太监、精神病人、7岁以下儿童、70岁以上老人、刽子手等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另外,涉案双方是正房和小妾,丈夫不能作为证人。没有证人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将对当事人使用泅水、踩火等方式寻找案件真相。法律对这种情况还做出了一些规定,如当事人双方互为异性的,使用踩火方式,这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如果双方都是女性,使用泅水方式。采取这样的证明方式源于“神灵保护善良的人”的传统观念。

结 语

如上所述,泰国古代社会主要以佛法典作为统治国家的依据,以维护统治的合法性。在统治国家方面,泰国国王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实施君主专制统治,而是以佛法典为依据实施统治,各项治国政策必须符合佛法典的核心原则。当时的法律(如宫廷法)规定,国王每天都必须准时上朝,处理朝政事务。这些法律也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一些限制,以防止国王的滥用权力。除宫廷法外,在统治方面当时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是“帕亚甘丹诺法”,该法律规定了土地分封、官员授爵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还有一部叫作“帕亚甘班帕诺”的管理户籍的法律。总体说来,古代社会统治主要依赖道德,以德治国方能服人。如果统治者做到以德治国,则国家安定、人民幸福,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也能够稳定。此外,贵族、官吏行使权力,百姓居家过日子也要遵循道德规范,否则,自身的地位、权力和生活就将受到威胁。大城王朝晚期,统治者道德缺失,造成国家社会秩序混乱,最终导致大城王朝统治时期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