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的理论基础

地方立法协作研究不是空中楼阁式的“仰望星空”,而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思考和探索。本研究借鉴和参考的主要理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肇始于是20世纪70年代初,由德国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aken H.)创立。该理论强调,系统从无序到有序转化的关键并不在于系统是平衡或非平衡,或是偏离平衡状态的远近,而在于组成系统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性如何。从协同理论的视角来看,要素或系统的协同具有以下积极性:

一是可预防消减冲突。在赫尔曼·哈肯等协同理论的代表人物看来,冲突无所不在,但个体之间的相互协同可以消减冲突的发生和影响。正如赫尔曼·哈肯所言:“社会领域存在的冲突,有两种解决办法,说的更明确些,有两种出路,一种是把冲突交由一个个个体去解决,其结果是意味着较大可能会发生更大冲突;一种是共同行动,可以使人从冲突中解脱出来。”[18]

二是可形成协同效应。协同效应原本为一种物理化学现象和反应,又被称为增效作用,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或要素“相加”,所产生的作用大于各组成部分单独应用时所产生作用的总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1+1>2”效应。毋庸置疑,协同效应不仅应成为系统良性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其所应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正如赫尔曼·哈肯指出的:“从一系列举例中可知,集体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应当了解协同效应,为人类造福。”[19]

本书在开展地方立法协作研究时,以协同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思维方式为指导,呈现以下特征:研究旨在通过地方独立立法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将预防和破解地方立法恶性竞争作为重要的目的和归宿;研究基于协同效应基本原理,通过地方立法协作形成区域立法“1+1>2”效应,以提升地方立法效能。

二、系统理论

系统论是关于系统的专门理论和科学,它以系统运动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属性为研究对象,为研究与考察社会各系统的实践运行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撑。贝塔朗菲(L.Von. Bertalanffy)是现代系统理论的创始人,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他就多次撰文阐述和表达机体系统思想,提出了生物学中的有机概念,并强调把生物有机体当作一个整体和系统来考察的重要意义。在其代表作《一般系统论》中,他认为:“系统是处于一定相互联系中的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成分的总体。”[20]从一般系统论的视角来看,观察、分析、研究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应当持以下思维:

一是整体性思维。系统论的突出特点即强调和突出事物的“整体性”,认识、看待和把握客观事物,揭示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论研究和解释世界复杂性的出发点。整体性思维可以说是系统论的最基本思维模式。系统论认为,凡系统都具有整体属性,整体的结构、整体的边界、整体的特性、整体的行为、整体的功能以及整体的空间占有和整体的时间展开。因此,系统论特别强调整体的观点,考察客观事物及对象的整体性。从整体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是系统论的基本思维模式。贝塔朗菲就曾指出,“一般系统论就是对‘整体’和‘整体性’的科学探索”[21]。系统论的另一代表人物拉兹洛强调,“系统论的观点是把系统作为由从属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几何整体来看待”[22]。钱学森更是把系统等同于有机整体,他认为,“应让极其复杂的研究对象和客体成为系统,即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23]

二是关联性思维。系统论的关联性表现为两个维度:(1)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联。“系统中各要素之间必定存在着‘一定方式的联系’,统一系统的不同元素之间按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存在与其他元素无任何关联的孤立元,不可能把系统划分为若干彼此孤立的部分。”[24](2)系统与外部客观世界的关联。系统论认为,在现实世界中,系统总是处于与外界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之中,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系统具有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功能,系统向环境开放不仅是系统得以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

三是有序性思维。在系统论看来,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其内在各要素的构成及其关联运动不是杂乱无章的,从本质上讲,存在一定的秩序。系统的有序性包含二个维度:(1)结构的有序性。“所谓结构的有序性是指系统的组成部分(元素、分系统)之间的排列和运行存在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分为简单有序和简单无序。简单有序是指,组成部分在空间分布上的规则排列或时间延续中的规则变化等。简单无序是指,组成部分在空间上的无规则堆积或时间延续中的任意变化,即随机运动等,这种杂乱无章的堆积物也有某种规则联系,随机运动存在统计确定性,也是一种有序结构。”[25](2)行为和功能的有序。系统的行为和功能包括阶段、步骤、程序等多个维度,行为与功能的有序协调安排,才能实现和达到行为和功能的优化。

四是动态性思维。系统论认为,系统的内部元素之间、分系统(子系统)之间、系统的不同层次之间所发生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以及相互运动,决定了系统是一个不断运动、转化和演进的动态事物。系统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不断运动和变化的,系统不是孤立的静止,而是一个动态的、演进的过程。系统的动态性包含广义动态和狭义动态两个方面:所谓系统的广义动态是指,系统在运行变化中所体现和生成的孕育、产生、发展、转化、衰老、消亡等外在表征;所谓系统的狭义动态是指,系统内部结构各要素与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演变和转化以及整体形态的根本变化,包括从一种结构过渡到另一种结构、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从一种行为模式演进为另一种行为模式等。

本书在进行地方立法协作研究时,以系统论的基本观点和思维方式为指导,呈现以下特征:一是研究的整体性,从地方立法协作的规划、立项、意见征集、起草等多个阶段所构成的有机运行整体出发,来设计地方立法协作的模式;二是研究的关联性,统筹考虑地方立法协作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地方立法与地方司法、执法等工作在共同作用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联等;三是研究的有序性,对地方立法协作相关工作模式和机制的设计,以地方立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为序;四是研究的动态性,对地方立法协作问题的考量,立足于新时代我国地方立法创新改革的动态化过程。地方立法是一项科学化、系统化的工作,在开展地方立法协作过程中,必须设计可行的路径方式。地方立法协作路径方式的设计,既要体现地方立法协作的一般规律,在宏观上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又要突出不同机理特征和表象下地方立法协作的特殊性。

三、风险社会理论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1992年,由马克·里特(Mart Ritter)翻译的英文版问世后,贝克的《风险社会》慢慢传播开来,并得到众多学者的推崇,吉登斯等学者进一步把风险社会的研究推向深处。贝克认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风险社会。”[26]基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贝克提出了“我们正处于一个危机四伏的风险社会之中”[27]的论断。在贝克眼中,风险与人类社会相生相伴。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风险不是现代性的发明。但是,现代社会的风险呈现出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特质:

一是现代社会的风险是难以计量的。贝克认为,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某种非现实性,风险实际对社会的刺激在于未来预期的风险”[28],“在风险社会中,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如果你区分了可计算的和不可计算的威胁,风险计算就会引致新的工业化的、由决策产生的不可计算性和威胁”[29]

二是现代社会中的风险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贝克认为现代文明为人类提供福祉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风险,“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30]

三是现代社会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在另一名风险社会理论的代表吉登斯看来,“现代风险社会与以往传统社会不同在于,以往人类的风险多来自自然界或人类外部,如地震、火山等,是‘外部风险’,而现代风险社会主要是指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即‘人为的风险’,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31]

贝克、吉登斯等人把我们所处的时代描述为“风险社会”,处于该社会中的每一个生命个体都“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似乎我们正处于危机四伏之中,灾难随时降临。令人欣慰的是,贝克不仅仅给我们“制造恐慌”,指出我们正处于一个风险无处不在的世界中,同时也强调风险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对于地方立法协作这种既缺乏明确法律、立法解释和立法政策规制,目前又属于实践探索阶段的地方立法创新活动,也存在各种风险,如何防范这种本质属于人的活动制造的风险,避免贝克所说的“有组织地不负责”等结果的发生,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同时,区域发展、社会治理、博弈论、冲突管理等相关理论和学说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力量支撑。囿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