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
- 江必新
- 1661字
- 2021-04-30 18:57:34
五、从重点领域先行向协同推进、一体建设升级
我们的法治建设,在过去一段时期中,采取的是分领域、分步骤逐步推进的经验渐进路径。这种路径在法治建设初期有其必然性,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这一路径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法治建设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状态,有些领域推进较快,有些领域相对滞后;二是某些领域的滞后开始影响法治的整体推进,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三是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某些深层次问题开始凸显出来,而这些问题单靠所在领域的改革是无法解决的,比如执行难、司法公信度不高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适时从整体上统筹考虑法治建设,进行法治发展的顶层设计。
目前,我们已经就改革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达成了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种顶层设计对法治建设同样重要。未来,法治中国建设要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尤其要针对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重要领域、重要问题进行全盘统筹考虑。三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法治发展,客观地讲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要相比,我们的法治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适时进行顶层设计,对法治发展进行整体而长远的战略规划。未来,我们要通过顶层设计,对法治发展做出整体上的长远规划,并提出亟需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加强法治建设,坚决破除一切妨碍法治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
顶层设计,需要宏伟蓝图指引。没有蓝图的顶层设计,就很容易迷失方向。我们需要坚定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花大力气研究、探索未来我国法治发展的大方向、大目标,进而勾画出我国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体现了对我国法治发展未来蓝图的思考,体现了法治发展的顶层设计。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沿着这一方向扎实推进。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主要走的是国家主导的路径。国家主导并不是说社会就不发生作用,而是说社会的作用相对于国家来说是小的、不具支配性的。在过去一段时期,我们实行国家主导的法治发展模式,和以下几点紧密相关:一是我们的改革是国家主导型的,不只是法治事业,其他事业的转型发展都是由国家主导的。改革的发展路径决定了法治的发展路径。二是在改革启动之初,计划体制支配一切,社会力量还很弱小,无法承担起推动法治发展的重任。三是现代法治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社会对法治的熟悉、接受、依赖等本身就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近年来,随着法治的发展,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的结构开始从国家一元型,变成国家—社会二元型,国家—社会鼎足而立的局面开始形成。随着社会的发育、成长,社会力量对法治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社会力量对法治发展的作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社会结构性力量通过各社会系统传递,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法治发展。例如,随着教育事业发展,中国培养的法律毕业生越来越多,这些毕业生进入社会各行各业工作,有力促进了法治建设。一种是社会力量凝合起来集体表达,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法治发展。社会力量的加入,意味着中国法治发展又多了一个主要推动力量,发展路径将从国家主导型向多元共推型过渡,“国家”唱独角戏的历史结束,“社会”开始登上舞台。
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全民守法,“一民之轨,莫如法”。所谓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法治状态的形成,既有赖于执政党的倡导、政府的推进,也有赖于市民社会及民众的自觉与广泛参与。因此,法治社会的建设重在“治官”,但也要求“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