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法治的治理主体和客体

解答法治的治理主体和客体问题,归根结底是解答权力行使主体和权力行使对象问题。在我国,一方面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即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另一方面,基于政府(广义)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这一基本命题,人民群众在事实上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这其中是存在一定矛盾的。

在古代,治国理政的对象和客体都是国民,现代社会则不同。“现代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限政府。”[23]美国的联邦党人曾经说过,如果每一个国民都是天使的话,那现在政府都是多余的;如果每一个政府官员都是天使,那么所有的法治、法律及其设施都是多余的。从上述论断可以看出,即使在美国这样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在法治的治理主体上,同样强调官民共治。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强调治理主体具有双向性,人民和政府同时既是治理的主体又是被治的主体。所有的主体均受法律的约束规制,同时均参与治理。因此,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更加强调参与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以准确反映现代法治的主客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