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史研究(第42辑)
- 张利民主编
- 12818字
- 2021-04-23 19:26:56
沦陷时期天津市粮食配给制度(1942~1945)
张莉
内容提要:近代以来,天津逐渐成为华北地区第一粮食中转和贸易中心。作为日本既定策略中的物资兵站基地,日本占领天津后,层层管控其粮食市场并不断深化统制,粮食配给制度由此产生。通过该制度,日本基本掌控了以天津为主体的华北地区的粮食收购、加工、售卖等环节,为整合更多侵略物资提供了便利。自1942年6月至抗战胜利,天津共实施粮食配给22次。该制度表面上暂时维持了基本民食供应,但作为粮食掠夺体制的关键一环,配给的实质是满足日本战时给养和殖民财政的需要,长期来看加剧了天津市民生活的困窘和粮食市场的崩溃。
关键词:粮食配给制度 民食供应 天津
明代建卫后,天津商业随之勃兴,至清代已成为华北地区重要的区域市场。开埠通商之后,天津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会,逐步成为华北的商业贸易中心,也是华北第一粮食转运和贸易中心。日本对天津粮食市场觊觎已久,天津沦陷后日本“以战养战”的策略在天津市全面开启,物资配给制度由此产生。自1942年6月起,日伪政权先后在天津实行粮食、砂糖、火柴等物资的配给,而前人关于沦陷区配给制度及其相关的研究虽然部分涉及,但对粮食配给制度的实施过程缺乏讨论。[1]而通过对天津粮食配给制度的观察,[2]亦可分析日本在沦陷区的物资控制方式及其影响。关于天津市粮食配给开始时间,学界有1941年、1942年6月和1943年1月三种说法。因1941年只是针对天津日侨的临时配给,1942年6月为开始粮食配给的初始阶段,1943年是开始正规化配给,因此本文以1942年6月作为开始时间。[3]此外,由于当时天津市实行的配给种类有三种:“普通配给(一般住户之配给);特殊配给(饭馆烧饼果子铺、糕点铺、各机关学校寺庙共同宿舍病院及各大企业之配给);临时配给(即婚丧喜寿典礼时之配给)。”[4]其中普通配给的受众最为普遍,特殊配给次之,临时配给最少,故本文以普通配给为主进行探讨。
一 日伪的粮食统制及粮食供应危机
战争时期,粮食物资尤为重要,无论是国统区、抗日根据地还是沦陷区都极为重视。天津是日本既定的战略物资供给基地。早在占领天津前,日本就已觅妥亲日人员负责治理。1937年8月1日,伪天津治安维持会成立,立即稳定与恢复秩序,其中重要一项是管控粮食市场,其确定粮食标准价格、进行粮食调查及惩处违规行为等,因英租界的不合作,效果不佳。[5]日本封锁英租界后,统制政策成效渐彰,日伪政府在1940年2月至1941年11月期间不再制定粮食标准价格,由商人和市场定价。然由于国际局势的变动,粮价波动过大,自1941年12月起再次严控粮价,但已无力改变粮价的飞腾之势。而天津的粮食供应链条早已存在问题。
战争时期粮食运输易受影响。外地粮食是天津市场供应的主体,但运粮进津非常艰难。之前江浙等产粮基地属于国统区,向沦陷区售粮被严禁;汪伪政府成立后,因战时各地粮食均不富裕,运至天津的粮食数量极其有限。华北地区作为粮食主要供应地,战争损毁大量农田、日伪修筑机场和公路等导致田亩数量减少,加之日本开辟农场直接供应军队、水旱灾害不断、农民不堪掠夺出走等原因,粮食供应数量骤减。同时,商人固有的走私通道也更加困难。此外,1941年7月英美国家对日实行物资禁运,东南亚的粮食不再运津。这样,天津的粮食供应地只剩东北、华北和华中部分地区,供应数量堪忧。在此危急情况下,天津城市人口却在不断增多。天津沦陷后,虽然除了1941年外人口增长均为负增长,[6]但由于大量外地人口及外侨的涌入,总人口不断增加,1937年为126万人,1942年超160万人。[7]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与此同时,天津的粮食收购体系也出现了问题。沦陷后,鉴于粮食之重要,日本扶植建立了以日商为主体的粮食运销和市场控制体系。1941年,日本的天津陆军特务机关制定了《昭和十六年(1941)度米谷收买统制纲要》,指定米谷由三井、三菱商社和军粮城精谷株式会社收购,其余地区由天津陆军特务机关指定者收购,非当局指定商号或个人不得收购。[8]继而日方又规定,商人在铁路沿线采购粮食必须持有日军发放的“许可证”,这致使中国粮商受阻颇多。该规定破坏了中国粮商与农户固有的经济关系,又因收购价远低于投入成本、多以白条形式收购等,民众因之减少种植,荒地丛生,使得收购量锐减。然则日商收购粮食大部供应军队,实际上缩减了天津市场的供应量。
在市场上,不合理的定价机制亦使供应危机加重。伪政府严控粮价,维持市场秩序,忽视了粮商的利益。1940年1月,粮商指出“上海面粉运至天津加运税各费合置本11元余,而天津当地限价则为7.8元”,小米、玉米、小麦也是如此,[9]这导致粮商不愿采办粮食,存粮日少。民众因为购粮困难,米面商号“每日受居民购面包围之恐慌”,民众时常排队几天买不到粮食,导致抢粮事件不断发生,[10]甚至“时以合法态度抢购米面”。[11]1942年2月因粮价暴涨,中等家庭“食粗粮玉米面,亦难得一家之饱”。[12]
为缓解危机,伪政府通过开垦荒地、凿井及革新技术等方式试图增加粮食产量。1940年,伪华北实业总署调查各省荒地面积、亩数,规划垦殖办法,希图大量开垦。[13]制订并实施粮食增产计划,设立中日合办之华北农地开发公司,并扩充农耕贷款、分配种子以及凿井等。[14]对优良品种之普及、农作物病虫之防除以及种子消毒之指导、肥料之配给、种马增产、荒地开垦业等项亦积极研究。[15]同时,“引永定河夏季之增水入于天津县塌河淀放淤区”,“灌溉面积达十三万亩”。[16]这些措施有利于华北地区农业的发展,可在短期内效果并不明显。
此外,伪政府还鼓励市民节约粮食,如1940年2月伪政府要求市内各粮商、面粉消费业节约,“以免无谓之消耗”,[17]呼吁市民改吃杂粮等,但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
从世界范围来看,1942年初英美中等26个国家签署了反对轴心国的联合声明,日本处境艰难,国内经济几已崩溃,“以战养战”的计划必须全面实施。在多种因素作用之下,配给成了“最佳”选择,其可以规定分配数量,控制粮食消费,可将更多粮食用于军政,不失为一种“良策”。加之日本在伪满洲国[18]已有的实施经验,在日本既有粮食政策的指导下,天津市实行配给制度有先例可循,在伪政府的主导下,天津粮食配给逐步展开并日臻完善。
二 日伪粮食配给政策出台及其制度化
日伪政府声称配给制度是为了“对物资做合理之配备,以供给人民,用以达成民生之安定与社会之繁荣”。[19]为了实施该制度,伪政府做了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在推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1942年2月,伪社会局局长兰振德开始主持调查天津市的粮食流通和消费情况。调查内容分为20多项,主要是1940年及1941年各商号的粮食售卖情况。[20]由于调查内容过多,统计需费时日,因此在同年6月,调查尚在进行之中,而配给已逐步开展。
配给初始阶段,在粮食收购方面,基本遵循1941年的收购纲领,由有“许可证”的中日粮商从东北等地购粮,存储在伪华北食粮平衡仓库天津支部,再由三井、三菱公司加工后出货。1943年4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作为统筹机关,组织食粮管理局,作为华北粮食的统一收购机关,原食粮公社[21]受其节制,并负责粮食收购及分配。各食粮公社向食粮管理局上交部分粮食,但天津作为特别市不用上交。在粮食加工方面,由具有一定资质的粮店、磨房(坊)组成的食粮加工社负责,“地方供出部分应于中央(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食粮公社之统制下制成面粉后,再行交还,配给地方食粮公社”。[22]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配给机构尤为重要,并且配给机构在实施过程中也在逐步改进。1942年6月第一次实行大米配给时,该事务由伪天津特别市公署负责,伪华北食粮平衡仓库天津支部提供大米,按照有效利用既有组织的原则,[23]以米业公会及三津磨房公会[24]为中心负责办理,两公会作为天津市重要的粮食收购及售卖机关,会员众多,这便利了大米的分配和售卖。当时的配给程序是:“军部交付之大米交付本公署后,由本公署交付米业公会,再由米业公会分三津磨房公会支付予各代销商,配给市民。”[25]同年12月,兰振德主持的粮食调查统计结束,推行全面配给的时机成熟。[26]经过伪天津物资对策委员会[27]的筹划,1942年12月成立专门的配给机构——伪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统制事务所,《天津市食粮配给统制事务所章程》说明推行全面配给的目的是“供给天津市食粮及调整价格以期配之圆滑”,职能是“配给面粉杂谷及其他食粮、均配需要者之配给数量、调查及企划面粉以及杂谷米其他食粮之需给”。在具体法案的制定上,伪政府先后公布了《天津市市民配给暂行规则草案及实行细则》《天津市市民配给户口管理规则草案》《天津市市民配给配卖店管理规则草案》《津市扰乱市民配给惩罚办法草案》等法规,以保证配给的顺利进行。此外,伪政府还成立配给审查委员会来监督制度的实施。
伪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统制事务所由中日88家粮商组成,总理天津市仓粮之支配,下设配给事务所17处,担负办理各区配给之专责,又选定配卖店600家,每个配卖店负责一定户数的粮食配给。《天津市食粮配给统制事务所业务章程》规定:“会员由平衡仓库及工厂分给之数量,按理事长指定之价格及期间内向指定需要者配给之。”章程规定的理事长权力很大,但最终决定权在伪天津特别市政府。该事务所理事长为屈秀章,副理事长为傅祝三,专务理事为内田秀九郎,理事为董晓轩、八木省庄等,主要成员以中国人为主。屈秀章为启泰粮栈创始人,同时作为天津市商会常委,在此期间还曾当选商会会长,傅祝三、董晓轩为米业公会重要成员,对天津粮食业十分了解,均具有丰富的粮食管理经验。这为配给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日本人更多的是发挥监督作用。[28]
当时,天津市粮食配给系统运行状况如图1所示。
图1 天津市粮食配给系统
资料来源:《第七次配给会议提示事项》(1943年3月4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2-000894-015。
如图1所示,伪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统制事务所[29]决定配给的数量,与伪社会局和三津磨房公会协作,完成普通配给流程;此外,特殊、临时配给也由该机构办理。伪社会局是沟通和实施普通配给的重要一环,它根据伪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统制事务所的分配数量制订计划,通过三津磨房公会转告600家配卖店,同时印制配给红蓝票[30]由各区事务所发给市民。三津磨房公会负责通知600家配卖店具体配给事务,从配卖店收交货款呈送给伪事务所。配卖店直接从伪事务所领取粮食,市民在各区事务所领票后,凭票去固定配卖店购粮。由此,完整的配给系统得以运行。
各配卖店负责的户数和人口有所不同。例如,法租界分14段,由36家配卖店负责16171户的配给;日租界分6段,由6家配卖店负责1414户的配给;第一区分10段,由63家配卖店负责30807户的配给;等等。[31]每段户下大人、老人、儿童人数均详细记录在案。由于配卖店直接面对民众,其行为直接关系制度实施的优劣,故伪政府出台“配卖店须知”等文件来规范配给。[32]配卖店一旦违规即被严办,例如1943年合成号、源昌厚因扣留食粮伪盖图记,被撤销配卖资格。[33]此外,还有专人监督检查配给店的配卖人口变化、粮食掺杂掺假等问题,号召市民监督举报,“如果发现有不法事,可直接呈市署,必严办”。[34]同时,伪政府也提醒市民在配给过程中应注意之事项。[35]
在配给中,伪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主要表现为大米最初为普遍配给,后社会局规定只给食米之市民配给。[36]而各机关以往办理配给“数量多寡与人员名额,常有不符”,后改为“以每人一袋为原则,领发之后,公布周知并造册具报”,情况有所改善。[37]配给剩余种类繁多、价格不一,改留作特配之用。[38]配给食粮面粉、杂粮的手续费率原分别为2.1%、3%,后随物价变化,统改为4%。[39]在配给对象上,外国侨民的配给最初由伪天津特别市政府按照计划分配,1944年11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食粮公社规定北京[40]、青岛、天津三个特别市各国侨民配给事务均由其直接办理。[41]
为了准确掌握人口统计数字,便于粮食配给,伪政府要求各区人口于“每月20日以前呈报后,不得私行更改”,应“随时注意统计各该区人口之移动、出生、死亡状况”,严厉杜绝迁居住户仍在原籍享有配给之事。[42]对于上报人数,组织专人抽调检查,甚至多次制发专门的配给户口调查表进行调查。1944年12月,伪政府要求伪警察局在调查户口中要剔除各学校、公私团体等存在的双重户籍。[43]但直至1945年,“因人口增减而与前发之配给证上人口数目不符者,乃为当然现象”。[44]
在此制度下,日本通过伪政权基本控制了天津及华北粮食的来源、流通及分配等环节,随着粮荒日甚,商民很难有其他购粮渠道,自由粮食市场几乎不复存在,这也意味着天津乃至华北民众要屈从于日本统制的淫威,从伪政权手中讨要生存之口粮。在制度的运作过程中,日本的掠夺之意日渐明显。
三 粮食配给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存在问题
1942年6月天津市开始实行配给制度,当月仅是大米,10月开始实行面粉、杂粮配给,真正全面推行是在次年1月。1942年12月21日,日方在出台的《为完成大东亚战争而决定的处理中国问题的根本方针》中就曾说明:“当前的对华经济实施,以增加获取战争必需的物资为主要目标;设法重点开发和取得占领地区内的重要物资,并积极取得重要的敌方物资。”[45]这项政策在天津市粮食配给运行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从1942年6月开始至日本投降,日伪政府共实施22次粮食配给。历次配给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天津市历次粮食配给状况(1943~1945年)
续表
根据表1及与相关史料,可以发现配给实施过程中变动很大。
第一,配给单位转变。初始阶段,各项工作不完备,配给单位为户。由于每户人数不同,自1943年1月起,把户分为五人以下、十五人以下几等,按照户数多少分配,在当月15日完成人口调查后,决定从3月始计口授粮,根据大人、儿童、老人不同的消费需求分配对应数量,三者的年龄限定为:大人为12~60岁,儿童为3~11岁(按大人配给量6/10计算),老人为60岁以上(按大人配给量8/10计算)。[46]当年底,因不同年龄的统计过于烦琐,决定自第13次配给始按人口数量配卖。
第二,配给质量下降,价格上升。第一次配给时大米仅有2320包,侨民和市民均可食用。[47]1943年,日本在华北实行“米谷统制”,普通民众不能食用,故配给种类主要以面粉、杂粮为主。两种粮食的分配比例是检验民食优劣的砝码,如第7次配给时,除大人有1市斤文化米外,老人、儿童均为面粉,可见当时面粉在配给中占据主导地位。到第19次配给时每口共13市斤5两粮食,这与前几次相比,数量上升,可是平衡粉质量低劣,远不如杂粮。到第22次配给时,每人只有7市斤7两的杂粮,配给由以面粉为主转为只有杂粮,质量急剧下降。
关于配卖价格,面粉、杂粮皆呈跳跃性增长,如面粉在第10次配给前均在0.8元以下,到第19次为3.5元,粮价变化异常剧烈,玉米粉也是如此。配给粮价上涨迅速,但与自由市场相比,仍较便宜,如1943年7月,面粉配给价格为每市斤1.25元,当时伪政府规定最高贩卖价格为每斤1.755元。[48]低于市场价格的配给粮本能成为日本笼络天津市民的一种手段,但配给数量逐渐减少,市民无法敷用,笼络效果自然不佳。
第三,配给时间不固定,周期延长。按照规定,粮食配给是一月一次,然自1943年7月开始出现延迟发放的现象。关于延误原因,伪社会局局长朱崇信指出是其和伪食粮管理局关于花生粉的交涉耗费了时间。[49]第20次配给延迟,官方解释是未能如期提货。[50]然此种理由并不被民众认可。此外,还出现两月合并发放的现象,如第13次、第14次配给等。
第四,配给中存在等级差异。在大米的配给中,日租界配给最好的大米,其次为法租界、特别行政区、意租界,再次是各区。1943年1月直接规定“将大米、小米、文化米按照贫富之区域分别支配”,把一等粉分给日租界、法租界、意租界、特一区等,二等粉给三区、四区等。[51]这种配给中的等级差异一直存在。
第五,粮食需求与配给数量矛盾较大。1939年伪社会局调查天津华界每月“约需面粉45万袋,大米5万包,玉米2万包,红粮1万包”。[52]配给实行时,天津城市人口远超1939年之数量,1943年1月配给数量仅有面粉24万袋(4万袋特配),大米2万包,杂粮10万包,文化米0.8万袋,配给数量只敷民食几天之用,之后数量日减。特殊配给也是如此,1943年1月,馃子业同业638家需135348袋粮食,[53]实际上只收到了4万袋。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通过定量定价分配,日本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控剩余粮食。在配给环节上,粮店按照规定价格和数量售卖给登记在户市民,亦说明配给实质上是统制配售。配给制度是日本在战时内外交困的形势下实行的,在制度实行之初就过度忽视市民的真实需求,随着战争局势恶化,日本倾大量物资供应军需,更加不会考虑市民需求。在该制度渐渐危及生存时,在日伪严苛的“治安”管理下,更多的市民和伪政权基层公务员为了生存开始走向日本的对立面。
四 配给制度下的民食实态及反抗行动
配给制度是日本掠夺物资的手段,随着配给数量和质量的下滑及粮价日涨,市民生存艰难,市民和伪政府职员为求生计,开始有意识地破坏日本的配给秩序。
(一)普通市民的生存境况
实行粮食配给后,市民购粮困难的局面并未改善,伪政府也承认:“本市市民购买玉米面,晨夕东颠西跑竟不能买到。”[54]1943年11月,因“平民所食之棒子面、包谷面,亦告缺货”,[55]为能买到粮食,市民午夜两三点就要起身去寿丰公司门口排队等开门售粮,“往往粮店开门后刚售一个来小时,粮食就售罄”。[56]在配给制度下,购粮困难并未缓解。
粮食日益缺乏。自1942年11月起,日伪当局提倡市民吃“混合面”,这是用仓库、平衡仓库等多年积存的仓底和霉烂变质的小麦及各种杂粮50多种混合磨成,还要经一些奸商掺入沙土后再出售。[57]混合面不仅口味低劣,还易让人生病,而且食后中毒亡命的人也不少。后来“连混合面也吃不上了,只能吃喂牲口的饲料和出油后的豆饼、花生”,甚至以豆腐渣加野菜来充饥。[58]1944年4月的配给“以每月30天,每天三餐计,大人每餐配给粮食只有30.5克(0.61两),别说充饥,就连维持生命的最低限度都难以达到”。[59]配给不够饱腹,一些中产阶级可以到黑市购买高价粮食,普通市民就只能吃豆饼、山芋干、豆渣、野菜等充饥,下层市民每日三餐颇成问题,在街上“往往看到洋车夫饿倒”。[60]因不堪饥饿而自杀的事件也时有所闻。沦陷时期,天津市民死亡率很高,日伪的粮食政策造成的饥饿是高死亡率的最重要原因。[61]
为了生存,普通市民通过各种途径买粮。普通市民私下主要从附近农民手里购买,但是农民售卖的风险也极大。仅在1944年10月18日到12月11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伪政府查获的私自携带大米的案件就有40起。[62]正是由于市民强烈的需求及丰厚利益,农民才愿意一次又一次地铤而走险去售卖粮食。虽然后果严重,但还是屡禁不止。为了维持生存,市民和农民在反对日本统制政策的行动上达成了一致。
(二)基层公务人员的配给情况
沦陷时期,华北地区公务员待遇仍以1912年的官俸为标准,1944年薪俸虽较1912年增加1倍,但物价已涨50多倍,生活相当困窘。[63]
配给初期,公务人员相对其他群体很优越。1943年1~10月,伪市政府所属各局(处)公务人员配给食粮为面粉、包米粉两种,面粉占主体。在8月之前,公务人员每人每月有1袋(44斤)面粉,从8月起减为32斤;8月前面粉均价为15元,之后涨为45元。[64]即便是这样,公务人员每月配给面粉32斤,总价为45元,即每斤面粉1.4元,而市民配给价为1.75元,其无论是在质量及价格上都很优厚。1944年10月配给面粉“军警每袋40元,公务员75元”,而零售店配给市民每袋154元,[65]公务人员的配给粮价不到市民的1/2。数量上更是如此,市民最初每户25斤面粉,一户的面粉配给数量还不如公务人员1人的数量。此外,公务人员家人也有相应配给,如1943年6月天津市传染病医院从业人员11人,配给11袋,家族人员40人,配给40袋。[66]公务人员之优越由此可见。
然不同等级的公务人员待遇差别很大。如1943年7月的大米配给,市座、秘座、顾问等每人拟配300斤,参事、辅佐官等每人拟配100斤,高级职员每人拟配35斤,公役每人拟配10斤,[67]差异尤为明显。特配亦如此。同年6月,伪特别市公署职工分配办法是:“按本署职员名册由高级职员递发,以二等粉发讫为止,其后者则配以三等粉及玉米粉。”[68]高级官员除配给和特配外,还有专门小厨房,也在配给之列。由于等级的分配悬殊,下层公务人员生活也很困难。
基层公务人员是日本进行下层统治的重要力量,其生活状况直接影响日伪政策的执行程度。1942年底,伪政府官员“已贫乏不堪,乃至要求辞职”。[69]1944年后,公务人员的生活更加严峻,之前是每天1斤多的面粉,还有杂粮,勉强维持生存。后降为每天1斤,但确实吃不饱。[70]在普通市民想办法获取粮食时,“许多公务员也都称病不上班,出去搞粮食”,[71]其自然无心执行日伪之政策。
由于工资不敷家用,很多公务人员就想尽各种创收办法补贴家用,如铁路局人员利用家属不用买票的福利,随时冒着被日本宪兵查获并没收货物的后果,让家属跑单帮[72]补贴家用,此风日渐高涨。
在配给粮食无法保证生存的同时,伪政权基层公务人员开始违反日本的统制政策以维持生存。在生存之战中,其逐渐走向了日本统制秩序的对立面。生存困扰自然影响其执行日伪政策的成效,导致日本在沦陷区的根基不稳,为日本落败埋下了伏笔。
实行配给之后,普通民众依旧被购粮之难困扰,随着配给日渐减少,甚至基本生存都难以维持。公务人员上下层差异也比较大,下层公务人员作为日伪政策的直接执行者,面对巨大的生存压力,开始采取各种方法维持生存,无暇顾及配给制度的均衡性。配给制度压缩了民众的粮食需求总量,使民众仅能维持基本生存,而大量粮食则被日军掠夺用于军事之需。
结 语
沦陷时期,日本视天津为物资供应基地、战争补给地。由于出现粮食危机,战争形势日益严峻,通过增产、节约等方式无法缓解困境,伪政府决定加强对天津市的粮食统制,实行配给制度,按照人口数量对市民进行定量定价的配给。在此制度下,日本通过伪食粮管理局管理粮食体系,食粮加工社控制加工,日商三井、三菱等控制收购,三津磨房同业公会等控制售卖,牢牢控制住了天津为中心的华北粮食流通系统。经由该制度,日本整合到更多物资供应军队,大量粮食被直接运往敌人军工厂制造加工。日军的粮食“配量充足,间有超其所需者”。为防止军粮外流,日本军方将“军用食粮均有其特殊包装规格,绝对禁止出卖,若出现市场,贩商必受严厉惩处”。[73]军队供应与市民配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挤压民众的民食需求,从而达到从中国人口中夺食以满足军粮需要是此制度的实质。配给制度只是日本搜刮粮食的一种政策手段,虽然实行配给制度客观上防止了富人大量购买而引发粮食市场混乱,为普通市民不受高物价侵扰提供了一定空间,但这只是日本维持社会秩序的伎俩。配给过少、过差还是把普通下层市民推向了死亡边缘,其制度之名永远无法掩盖其侵略之实。
作者:张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刘凤华)
[1]关于华北沦陷区物资问题的研究,学人多从经济掠夺角度阐释,如居之芬、张利民《日本在华北经济统制掠夺史》,天津古籍出版社,1997;戴建兵、申玉山《抗日战争时期华北经济研究》,团结出版社,2015;张利民、刘凤华《抗战时期日本对天津的经济统制与掠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关于该地区配给问题的研究,有两篇硕士学位论文
[2]涉及,分别为张莉《沦陷时期天津粮食市场研究(1937~1945)》,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7;于经尚《压迫与反抗:天津地区稻谷统制研究(1941~1949)》,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8。
[3]关于配给次数,万铀能等编著的《中国近现代粮食贸易简史》指出,从1943年1月19日开始配给到1945年4月共有22次配给。而笔者通过对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的综合分析,认为自1942年6月开始实行配给至1945年4月,天津市总共实行22次配给。参见万铀能等编著《中国近现代粮食贸易简史》,武汉出版社,2001,第149页;《关于第二十二次配给计划改定后给天津特别市府周市长的呈(附配给计划表一份)》(1945年4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3-008306-041;等等。
[4]《必期食粮配给圆滑,协力以求供需平衡》,《庸报》1942年12月17日,第3版。
[5] 详见张莉《抗战时期日、英两国对租界商权和治权的争夺——以1939年天津事件为中心的考察》,《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6] 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第681页。
[7]《为不得随意贩卖粮食等事给邸玉堂等批附该员等人呈》(1942年12月14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28-2-000935-005。
[8] 郭凤岐主编《天津通志·商业志·粮食卷》,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第22页。
[9]《为研究食粮价格会议纪录》(1940年1月1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28-3-009463-001。
[10]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掠夺和统制·华北沦陷区资料选编》,北京出版社,1995,第784页。
[11]《津粮荒愈趋严重,白昼抢面风日炽》,《庸报》1940年2月20日,第3版。
[12]《操纵面价谋私利》,《庸报》1940年2月3日,第3版。
[13] 《华北食粮不足亟应广垦荒地以谋自给自足的提案》(1940年),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2-000409-036。
[14]《华北当局拟本年增产计划》,《庸报》1941年3月7日,第3版。
[15]《津海粮棉增产,设实行委员会》,《庸报》1942年5月19日,第8版。
[16] 申廷秀:《沦陷期间日人在华北所采农业增产之途径》,《河北省银行经济半月刊》第4卷第8期,1947年,第22页。
[17]《妥筹开源节流,晓谕粮商恢复营业》,《庸报》1940年2月22日,第3版。
[18] 伪满洲国于1940年6月开始实行大米配给,1941年实行全面配给,天津的配给顺序亦是按照伪满洲国的配给路径实施的。
[19] 陈啸戡:《配给制度下市民应有之理解与协力(广播)》,《津津月刊》第1卷第6期,1942年,第26页。
[20]《津准备实施配给制》,《庸报》1942年2月19日,第8版。
[21]伪华北食粮公社成立于1941年6月,是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为了调整主要粮食及供需、统制粮食价格而设置的粮食管理机构,负责主要粮食及制品的收买、储藏、加工、售卖、配给等。
[22]《民国三十三年小麦杂粮收买要纲草案》(1944年),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2-000623-019。
[23]《最近に於ける北支経済の動向》(1942年),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档案号:B10070434100。
[24]在清代,磨房(坊)有向县署及其他衙门供给牲畜饲料之义务,俗谓“官麸”。最初差役借口上级命令索取,后来征发的数量超过惯例,继而更多,磨坊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联合起来成立三津磨房公会。“官麸”废除后,磨房公会依然存在,其目的为:“为同业谋福利,及防止营业上有欺瞒或不正当事端之发生。”参见方显廷《天津之粮食业及磨坊业》,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近代工业卷(中)》,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第466页。
[25] “天津特别市公署”编《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概况》,商务印书馆,1943,第3~4页。
[26]《津全面配给即实施》,《庸报》1942年12月19日,第3版。
[27] 为了防止粮价高涨的现象发生,伪治安维持会成立的机构,第一任委员长是王竹林。其主要职能是“研究米、面、杂粮、盐、煤、银钱等项,以维民食而平物价”。日本加强对物资的控制后,改由日本人担任。参见《伪市治安维持会任命王竹林为物资对策委员会会长函(1937年8月29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第773页。
[28] 《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概况》,第20~26页。
[29] 1944年3月31日,伪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统制事务所解散,4月1日在伪天津特别市公署内设伪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办事处,继续实施市民粮食配给。参见郭凤岐主编《天津通志·商业志·粮食卷》,第26页。
[30]配给票有两种凭据:红票、蓝票。持有红票的民众单日购买配给粮食,蓝票则是双日。配给票面上有规定购买的次数及具体可购买时间,市民持票和钱前去购买,如若错过购买时间,后果自负,其每购买一次,配卖店会在票面上盖章作为标记。
[31]《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概况》,页码不详。
[32]“配卖店须知”共有16条,规定“每月配给市民食粮之种类与数量及开始配卖日期价格等项,于接到配给组统制(或公告)后,均须在门首张贴公告俾众周知”等。《食粮配给配卖店须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2-000894-033。
[33] 王绪高:《为第八区配卖店合成号源昌厚吞蚀配给食粮舞弊有据应撤消配卖资格并归案严惩仍将惩办情形具报由》,《天津特别市公署公报》第210期,1943年,第21页。
[34]《告发办理配给人员舞弊,告诉人须署真实姓名》,《新天津画报》1943年5月16日,第1版。
[35]《为实行配给制度,希望商民应注意事项》,《津津月刊》第1卷第6期,1942年,第27页。要求市民对于不需要的食粮,不要做无谓的声请等。
[36]《关于调剂本市食粮配给问题谈话》,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2-000721-016。
[37] 凡夫:《改善配给刍议》,《政建》第4卷第4期,1944年,第28页。
[38]《津配给剩余食粮,拟作今后特殊配给之用》,《庸报》1943年4月4日,第3版。
[39]《旧配给食粮中间费率表》(1945年),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2-000668-045;《新订配给食粮中间费率表(草案)》(1945年),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2-000668-046。
[40]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北平特别市。1937年日伪政府将北平特别市改为北京市,但未得到承认,本文为行文方便,使用“北京”。
[41]《关于北京、天津、青岛三特别市各国侨民由华北食粮公社按月配给食粮的训令》(1944年),青岛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0023-001-01211-0144。
[42]《津本月份食粮配给,办法拟定下旬开始》,《庸报》1943年6月13日,第3版。
[43]《抄发政委会调整民需食粮配给查禁重复冒领布告原件致宣传处训令》(1944年12月15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3-012409-017。
[44]《关于彻查更正配给食粮证差口问题的新闻稿》(1945年),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3-009686-016。
[45] 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第420页。
[46]《本年度第八次配给会议提示事项》(1943年4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31-1-000265-007。前人研究曾指出华北地区老人及儿童在1944年3月之后按半口配给甚至后期被排除在配给之外,但笔者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表明在天津并不存在此现象。
[47]《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概况》,页码不详。
[48]《严格施行适正价格主要食粮种类价格公布》,《庸报》1943年7月20日,第1版。
[49]《第十三次配给会议记录》(1943年12月5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39-1-000083-046。
[50]《关于津市第二十次食粮配给延期的新闻稿》(1944年11月29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 J0001-3-009568-009。
[51] 《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概况》,第16、35~36、31~32页。
[52]《社会局准备扩大食粮来源,调查华界内需要数量》,《庸报》1939年7月1日,第5版。
[53] 《天津特别市食粮配给概况》,第32页。
[54]《为唐官屯扣留粮行运到之杂粮甚夥原因不详等情报》(1942年10月9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40-1-000685-005。
[55] 碧芝(寄):《天津:此地粮食问题,最为严重……》,《经济新闻》第2卷第26期,1943年,第3页。
[5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沦陷时期的天津》,1992,第218、244页。
[57] 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第700页。
[58] 《沦陷时期的天津》,第159、250、218页。
[59] 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第700页。
[60] 卫君:《津市食粮较昂,完全是奸商的囤积……》,《三六九画报》第20卷第3期,1943年,第18页。
[61] 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第701页。
[62] 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第699~700页。
[63] 王亚彭:《公务员领特配之特殊意义》,《政建》第4卷第4期,1944年,第32页。
[64]《对市府所属各局(处)公务员食粮配给状况进行调查的调查表》(1943年12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3-009464-008。
[65]《为附呈第十九次食粮配给价格表请鉴核事宜致张市长的呈(附配给价格表)》(1944年11月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3-008345-002。
[66]《六月份从事员及家族人员食粮配给表及五月份公务员异动统计表》(1943年6月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3-006983-003。
[67]《关于请予各机关按表分配大米数量给各机关的签呈(附表)》(1943年7月10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3-006969-004。
[68]《呈请本署六月份职工特殊配给面粉及玉米粉分配方案》(1943年7月5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01-3-007014-060。
[69]《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掠夺和统制·华北沦陷区资料选编》,第785页。
[70]《沦陷时期的天津》,第218~219页。
[71]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2004,第763页。
[72] 利用商品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贩运取利,又未加入商业行帮组织的个人商贩。郭今吾主编《经济大辞典·商业经济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第712页。
[73] 张仿庸:《日本过去在华北之军粮工业设施及其政策(附表)》,《国防月刊》第3卷第1期,1947年,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