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人员分类改革是司法人力资源的科学化调整和重新组合,人员分类管理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按照上海的改革要求,“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优化人员结构”,[24]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一)主要改革举措

1.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

为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法官专业化管理,上海高院制定了《上海法院法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起专门的法官选拔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

上海在法官职务序列改革中实行了“两步走”方案。第一步是法官等级套改工作,以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的职级职务为基础,对现有人员实行人员分类定岗、套定相应的专业等级,之后根据各类别职务序列新的等级管理办法执行。“已经任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部参加法官等级套改,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旧办法)续接、确定法官等级,后依据2011年中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套定新的法官等级,之后进行分类定岗。不具有法官职务人员的等级套定,是先进行分类定岗,归入法官助理序列的,按照原级别和任职年限等套定新的法官助理等级;归入书记员序列的,委任制书记员按照原级别和任职年限等套定书记员能级(聘用制书记员按照服务年限、速录等级等套定书记员能级);归入司法警察序列的,原警衔平移;归入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的,除已经任命的法官职务和等级予以保留外,其他法律职务不予保留。”[25]

第二步是在完成法官等级套改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上海法院法官等级(见图2-7)“设置四等九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法官(四级法官)、中级法官(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高级法官)、大法官(二级大法官)。高级法院设置二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中级法院设置三级法官至一级高级法官;基层法院设置四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26]目前,上海法院的法官已全部完成单独职务序列改革。

图2-7 上海法官职务等级(建议方案)

2.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为此,上海高院专门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初任法官遴选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高、中级法院法官选任办法(试行)》,确立了在法院系统内遴选法官和向社会公开(从律师队伍)选任法官的制度。同时,“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明确法官今后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选拔,高、中院的法官从基层法院择优遴选,以及从优秀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中公开选任法官的制度”,[27]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法官选任制度。

按照《上海司改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法院系统内部遴选法官的制度,基层法院法官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遴选,法官助理任职满5年,可按程序参加基层法院法官遴选;高中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遴选。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法官的制度旨在从优秀的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中公开选任或调任法官,通过设定公布岗位、报名、资格审查、专业能力测试、考察、公示等环节,进行差额择优选任。从优秀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中公开选任的法官,在正式任命前须参加一定期限的专项培训”。[28]2015年5月,上海二中院公开选拔了上海的优秀知识产权律师商建刚担任三级高级法官,2016年8月,商建刚调离二中院,担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上海法院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明确规定:“法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不受行政职级限制,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也能晋升成为高级法官。在等级上,从法官助理中选拔的初任法官评定为四级法官,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的法官根据公布的岗位确定等级。其他法官等级采用逐级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法。四级法官逐级向上到三级高级法官采取按期晋升制,年限期满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正常晋升;三级高级法官逐级向上到一级高级法官采取选升制,设定法官资历、工作年限、办案质效等选升条件;获颁省部级以上优秀法官、审判业务专家或其他重大荣誉、称号的,可提前晋升或参加选升。高中级法院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一级高级法官,以及基层法院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二级高级法官,员额各不超过3人。根据相关规定,法官有违纪违法等情形或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暂缓晋升或降低其法官等级直至免职并取消等级。”[29]

3.法官助理职务序列改革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上海探索实行了法官助理制度,这是上海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创新点。根据《上海司改试点方案》的要求,今后上海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增设专职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为法官减轻审判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能专心处理审判核心事务。上海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助理分类定岗选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上海法院法官助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分类定岗、招录选拔、职务任命、等级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改革前,截至2013年8月,全市法院已有206名书记员在通过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后,完成了预备法官培训,应于2014年9月获得助理审判员的任命。按照《上海司改试点方案》的要求,这批人员将不再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改革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经过解释答疑与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这些人员都深刻认识到司改的重大意义,以改革大局为重,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为改革做出贡献。他们均被任命为首批法官助理,并在新设置的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底,全市法院已选拔任命法官助理1918名,占编制总数的21.3%。

根据《上海法院法官助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官助理应符合以下条件:“获得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不具有《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等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后,通过社会公开招录的法官助理人选,设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任命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等级设二等五级(见表2-4),即“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两个级别,初级法官助理定为四、五两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包括三至一级法官助理。担任助理满五年的,有资格择优选任为法官,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选任。按年限逐级晋升法官助理等级,对于法官助理的工作实绩、德才表现、业务水平特别突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至上一等级。法官助理在任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视其严重程度分别予以降低等级或免除助理身份等处理”。[30]作为法官助理,其基本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法官助理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相应岗位履行职责。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31]

在管理机制上,上海各法院通过细化规范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如上海二中院研究制定了《法官助理岗位说明书》,明确法官助理主要承担诉前调解、庭前准备、草拟文书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明确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和岗位分工;制定了《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法官助理参加庭审、申请回避、裁判文书的署名等事项都作了规定,细化了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的全部工作流程与规范。同时,把法官助理岗位视为未来法官的“蓄水池”,强调对法官助理的培养带教。根据法官助理的业务程度和工作年限区分为实习、熟悉和熟练三个阶段,合理确定适当的履职内容和培养过程。法官助理的实习阶段主要是在试用期和任职第1年期间,在这个阶段,法官助理从事的主要是书记员工作,从而熟悉相关审判业务。熟悉阶段是法官助理任职的第2—3年,在此阶段,法官助理应学习各项审判技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熟练阶段是法官助理任职第4年之后,在此阶段,法官助理可以通过接待当事人、主持庭前会议、进行庭前调解等审判工作,参与办理简易案件。[32]

改革前,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是致力于从事审判业务的年轻人进入法院后的成长道路,从上海法院的法官助理模式来看,改革后,在法院工作的年轻人具有更为畅通的职业发展道路。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的制度安排,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更加清晰明朗。

表2-4 法官助理等级、晋升年限及岗位津贴

4.进一步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

为推动书记员管理实现专业化、规范化,上海高院制定了《上海法院书记员(能级)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无论委任制书记员还是聘用制书记员,都适用该能级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书记员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书记员能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至五级,书记员晋升采取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能级等级,综合书记员考核情况并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即可给予晋升(见表2-5)。

表2-5 书记员能级管理示意

(二)实效与评估

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后,推动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是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其成效也体现在人员结构的优化与司法效能的提高上。

1.加强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建设成效显著

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上,上海法院以审判业务需求为导向,构建以法官为核心、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审判团队。在基层法院,审判团队的组成通常是“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在中级法院,则是以员额法官为核心,每个团队有3名以上员额法官,并且确保按比例配备相应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通过三者间的有序分工与协作配合,形成了多个专业化的审判团队。这种审判团队模式通过明晰团队组成人员的各项岗位职责,强调各类人员的协同合作,具有事务性工作集中管理、流水作业的特点,法官不会再被事务性的工作缠身,因而能够专注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机制的整体运行质效。

以上海二中院的审判团队为例,在审判团队的组建中,该法院对除院、庭长之外的69名法官的审判长资格及任期按程序重新确认,试行承办案件的入额法官代行合议庭审判长职务,将全院重新编成54个审判团队和4个执行组,法官办案效率有显著提升。2016年,上海二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017件,审结22100件,同期结案率达100.38%。又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团队的作用,组建了70个审判团队,团队架构为1名负责人+N名法官+N名法官助理+N名书记员,团队实行自主管理,80%以上的团队实现团队事务自行解决,形成规范高效的办案与管理单元“合二为一”的新型审判工作模式,审判效率得到显著提高。2017年1—3月,浦东新区法院共受理案件34600多件,审执结33400多件,两项指标较去年同期均上升了5.6%以上。

浦东新区法院的审判团队建设,主要根据审理案件的特点,组建相应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如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受理的家事案件较多,涉及离婚、继承、析产等案件占比达50%,针对这种情况,外高桥法庭设立了专门的家事纠纷审判团队。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3位专业法官和3位法官助理、3位书记员组成了该团队。外高桥法庭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韩伶法官,自2010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至今,共审结2240余件各类民事案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无一件矛盾激化;法官杜向红,从事家事审判25年,具有丰富的家事纠纷调处经验,曾被授予“巾帼建功女办案能手”称号;法官龚文诒,专业从事家事审判15年,擅长处理涉及复杂家庭财产分割问题的家事纠纷,多次荣获“办案能手”称号。这类专业化的办案团队起到了高效率、高质量化解家事纠纷的作用,使司法审判助力基层矛盾化解的效能进一步得到彰显。

团队化建设,现已覆盖浦东新区法院所有业务部门。例如,浦东新区法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后,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合同案件都由民七庭审理,民七庭则由商事诉前调解团队和商事速裁团队组成。其中,商事诉前调解团队对分流来的简案负责诉前调解,如调解不成,则交商事速裁团队速裁。这种流水线式的程序设置,实现了简案快审,极大提高了处理简单商事纠纷的效率。如民七庭的徐慧莉法官,她负责的商事速裁团队由12人组成,包括4名法官、4名法官助理及4名书记员,基于团队成员合理的分工配合,力求“一庭结案”。以前法官每天只能开一到两个庭,但现在每天至少能开四五个庭,每名法官月均结案31件。数据表明,在浦东新区法院,50%的民商事案件经由诉调程序解决,50%的执行案件经由快速执行团队办结;20天内审结的案件占比为50.5%,3个月内审结的案件占比为84.6%;快审团队法官的结案率达100%,而同期其他部门法官的月均结案数则为13—30件不等。

2.定位明确的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司法人员的结构优化和职业法官的可持续发展

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法官助理的定位与管理是上海司法改革的一个创新点。根据《上海司改试点方案》的要求,今后上海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增设专职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为法官减轻审判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能专心处理审判核心事务。按照《上海法院法官助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对法官助理实施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从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相关招考的人员中选拔。上海法院系统的法官助理有清晰的定位,就是作为未来法官的“蓄水池”,职业上升通道明确。改革后,通过社会公开招录的法官助理人选,设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任命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等级设高级和初级两等,具体又细分为五级。助理任满五年可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等级按年限逐级晋升,法官助理的工作实绩、德才表现、业务水平特别突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至上一等级。

在上海法院系统中,法官助理等级的设定与其审判辅助权限相一致,法官助理的基本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法官助理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相应岗位履行职责。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33]在法官助理管理上,上海各法院通过细化规范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如制定《法官助理岗位说明书》等(见图2-8)。[34]

法官助理岗位说明书

一 岗位职责内容

法官助理应在审判业务部门相关岗位上,按照法官的指派或委托,协助法官开展审判辅助工作,具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

2.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接待诉讼参与人;

4.调查取证、保全执行;

5.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

6.准备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7.参与案件庭审;

8.开展调解;

9.草拟法律文书;

10.承担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等工作;

11.接受司法业务培训;

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 履职行为指引

法官助理应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判辅助职责,完成岗位任务指标,并接受司法业务训练。

(一)实习阶段(试用期及法官助理任职第1年)

1.法官助理岗位新招录人员在试用期内,主要承担书记员工作,以熟悉法院工作和相关审判业务,为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做好准备。

2.指定素质好、能力强的书记员与新进人员结对工作,帮助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3.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任命法官助理职务,确定法官进行带教,并逐步承担审判辅助事务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仍可承担部分庭前准备、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以进一步巩固业务基础。

5.法官助理应尊重法官、虚心求教,在法官指导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法官应重视对法官助理的培养指导,在开展本人承担的审判工作时,原则上应让法官助理参与或观摩。

(二)熟悉阶段(法官助理任职第2—3年)

1.在法官指导下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协助开展各项审判辅助工作。

2.在协助法官工作过程中逐步学习审判技能、积累办案经验,注重培养法律适用、庭审驾驭、文书制作、群众工作等方面的素养和能力。

3.在法官指导下积极撰写调研文章、申报精品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等,不断提升司法专业素养。

(三)熟练阶段(法官助理任职第4年及以后时期)

1.规范、高效地完成法官交办的各项审判辅助工作任务,协助法官提高审判质效。

2.依法通过庭前调解、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参与办理简易案件,并承担适当任务指标,但办案结论须经法官把关确认。

3.在法官指导下深入参与审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撰写裁判意见建议、列席合议庭评议、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4.参加短期轮岗锻炼,到立案、执行、申诉、信访等部门办案或接待来访群众,到办公室、研究室、审管办等部门进行司法业务研修。

三 责任风险提示

1.有法官助理参与调解、询问、调查取证等接触诉讼参与人的工作时,法庭应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官助理回避,避免出现程序瑕疵。

2.开展审判辅助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关工作职责,避免侵害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3.承担草拟调解书、裁判文书等涉及文字的审判辅助工作时,应认真负责、仔细核对,避免出现文字、数字及标点符号错误或脱漏等低级差错。

4.开展接触诉讼参与人的审判辅助工作时,应沉着冷静,耐心细致;对于当事人之间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充分准备,做好预案,并尽量在法官在场情况下开展工作。

5.发生扰乱庭审秩序或侵害司法人员权益等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应对并及时向法官、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情况,做好自我防护,避免事态扩大或受到伤害。

6.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做群众工作善于换位思考,认真倾听,真诚沟通,杜绝“冷硬横推”。

7.严守有关审判纪律和司法廉政规定,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定位清晰与管理规范的法官助理促进了改革效能的整合与提升。以上海二中院为例,自2014年9月以来,二中院分四批共任命了91位法官助理,全部法官助理都配备到审判一线,实现了每个合议庭均配置1名以上法官助理的要求。截至2017年5月,二中院的法官助理协助员额法官共办案6324件,参加庭审843次,起草判决书1534篇、裁定书963篇、调解书605篇,开展调解1697次,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参与案件讨论121次。上海二中院还制定了《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参与审判的工作规范、申请回避的处理程序、裁判文书的署名等事项都作了规定,细化了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的全部工作流程与规范。明确由员额法官承担核心审判事务,主要为庭审、评议、签发文书,其余辅助性工作均系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旨在让法官集中精力解决疑难法律问题。2016年上海二中院人均办案数为94.32件,与改革前的2013年相比,增幅近52%。

由于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明确,理顺了审前程序与庭审之间的关系,使法官与法官助理组成的审判团队起到了“1+1>2”的协同效应。上海二中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规定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为确保庭审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推进,由法官助理负责协助法官召集庭前会议。上海二中院依托法官助理制度开展了“1+3”民商事庭审方式改革,其中,1是“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3是“庭前准备”、“争点整理”和“释明权行使”3项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争点整理中的作用,提升了庭审质量和效率。以上海二中院民二庭的彭辰合议庭为例,通过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阶段积极履职,庭审效率大幅提高,最多时一天连续开庭审理10个案件。

同时,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市律协签订合作协议,构建法官助理与代理律师庭前对接机制,选取30家律师事务所开展试点,实行网上交换诉讼电子材料,促进律师提交证据材料表格化、诉讼材料标准化,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的专业化、系统化管理的工作新模式。上海二中院还积极探索法官助理岗位锻炼方法,主审法官组织法官助理开展案例调研、起草司法建议等岗位“练兵”活动。改革试点以来,在上海二中院,由法官助理撰写的5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在激励机制方面,上海二中院实行考核与激励并重,依法严格落实法官助理的履职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激发法官助理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通过薪酬改革激励机制,完善量化积分制考核机制,鼓励法官助理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并组织开展相应的综合评比。每季度召开法官大会,开展“办案之星”及“服务保障之星”评选活动,至今已先后6批共评选出80位“办案之星”、22位“服务保障之星”。2016年评出“办案标兵”10名、“办案能手”31名,充分激发法官助理的工作热情。上海二中院党组定期组织“双月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并解决实际困难。以法官助理为主体,组织开展调研之友、读书沙龙、青年健步走等健康、丰富的活动,着力营造法官助理的安心履职环境。

上海高院高度重视法官助理的队伍建设以构建法官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2017年9月,上海第一次开始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从前期申请报名开始,经签订岗位承诺书、审查资格、业绩考核等程序,9月2日,共有296名法官助理参加了遴选考试,他们当中年龄最大的为48岁,年龄最小的为28岁,平均年龄为32.5岁,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为85.5%,平均司法工作年龄为6.6年。考试分为三部分——两轮笔试和一轮庭审面试,笔试包括法学理论笔试和文书撰写笔试,考核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庭审驾驭和撰写文书的能力。在通过笔试以后,还要接受独特的庭审面试。面试以模拟开庭的方式进行,考生被要求扮演相关案件的承办法官,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扮演当事人,考官则是上海各法院资深审委会委员,重点考察庭审掌控能力、规范程度和对审判程序的熟练度等,这种面试方式在全国亦属首创。经考核、笔试和面试后,以1∶1.2的比例报遴选委员会择优遴选。经过遴选委员会遴选和上海高院党组审议,最终有约160人被遴选为初任法官。随后,他们将被统一派往基层法院任职。

就其本质而言,结构优化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点,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在整个审判运行机制中法官助理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对法官助理如何进行配置以及对他们做出清晰的职能定位就非常关键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依照中央人员分类改革的精神,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这是法官的专属性职能,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负责协助法官开展审判工作,而书记员则是事务性辅助人员。在这三者间,法官负责指导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二者间存在分工差异:法官助理工作的业务性强,处理与案件实质性事项有关的工作;事务性工作则由书记员承担,包括记录、整理归档、校对、装订等工作。

在各地的改革试点法院中,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与配置方式,各地情况和效果均不相同。围绕法官助理的配置和定位,各地均反映出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法官助理的定位问题。法官助理既然被归入审判辅助人员序列,就不能行使裁判权。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需要“裁判”的事务往往很多且形态复杂,所以实际上是比较难以分辨哪些是能够完全交审判辅助人员处理的事务,哪些是必须由法官裁断的事务,哪些是可以在法官指导下代为处理的事务,在这些问题上法院系统内尚没有达成一个确定性共识。试点过程中,如何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能进行区分,是否需要出庭,在裁判文书上能否署名,都不尽统一。在一些试点中,由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区分不明,工作上互相推诿、协作上效率不高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授权不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往往存在分工不清、工作推诿的问题。

其次,关于如何配置法官助理的问题。增设法官助理序列,是为了推动实现效率更高效、协作更有效的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模式。标准的配置模式,当然是实现1名法官配备1名或1名以上法官助理,但是这种模式一是成本较高,二是直接突破了员额比例限制,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仅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实现了1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多数试点法院采取将法官助理统一编入合议庭或者是构建审判团队的模式来解决法官助理不足的问题。

再次,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问题。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产生法官助理的途径非常多样化。目前法官助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从未入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产生,把他们直接转任为法官助理;二是从预备法官中产生,预备法官是那些已完成初任法官培训还未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改革后他们就直接被转任为法官助理;三是从书记员中产生,有一部分书记员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将这部分在编书记员转任为法官助理;四是由法院内部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五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法学院毕业生中选任法官助理;六是从法学院的在校生中招收实习生作为短期法官助理。

最后,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问题。作为改革催生的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都没有关于法官助理的规定,法官助理在诉讼活动中并无法定独立身份。人员来源和使用模式的不同,也影响到法官助理的管理方式。在试点法院,不同身份的法官助理适用的管理制度各不相同,有的按公务员制度管理,有的按合同制管理。[35]

增设法官助理序列,是为了推动实现效率更高效、协作更有效的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模式。从目前上海法院的改革成效来看,由于法官助理的定位与职责明确、管理规范,选优、配强、用好法官助理作为推进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已得到落实。而且,按照上海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现在的法官职业通道缩短了:改革前是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确定无疑的职业晋升之路;改革后,上海构建了单独职务序列的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成为未来法官的“蓄水池”,对于年轻人来说,职业成长道路更加清晰通畅,对于保障审判队伍的稳定性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3.构建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内设机构管理机制

改革后,在上海法院系统内部,强调要以保障法官办案权为核心,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科学设置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上海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旨在通过改革实现资源整合,使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运行都紧紧围绕审判服务工作展开,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上海闵行区法院采用项目化承包的方式,解决综合部门岗位工作的分配与执行。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后,闵行区法院第一批入额的法官中有10人是由法院政治部、办公室等部门转岗到审判一线的,这样就使综合部门空出10个岗位。闵行区法院将综合部门的工作设定为一个个项目,然后在全院范围内招募有能力、有精力的志愿者来承包,兼职完成综合部门的部分工作,落实简政放权,由传统的管“人”变为管“事”。在这方面上海二中院的做法是,针对调研、信息、法宣等重要综合工作,由职能部门牵头,以项目外包的运作方式,交由相关业务部门或法学院校具体负责完成。也有一些法院,通过服务外包,对那些专业性不强的工作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完成。如上海长宁区法院,针对审判辅助流程,根据法官助理、内勤、行政辅助人员等不同的人员作了归口管理,将专业性不强的如文书归档这类工作大量外包,充分发挥了社会化分工的优势,在精简法院工作的同时提高了效率。

改革后,上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法院提供辅助文员。“辅助文员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指定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至各法院审判辅助性岗位工作。人才服务中心指定派遣机构为辅助文员提供人事人才等方面的派遣服务,法院负责具体使用。辅助文员在岗工作期间由法院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辅助文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享受法院正式在编人员的有关待遇,除自身工作所需的专业培训外,一般不参加法院在编人员专业培训,不配发与法院正式在编干警相同标识的制服和装备,辅助文员的薪酬和单位应缴纳的‘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政府财政保障。”[36]引入社会化服务机制,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将法院一般操作性事务“外包”,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有效整合了司法资源,突出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使司法资源的分配使用更加合理,有助于推进审判专业化发展,提高审判质效、破解人案矛盾。

在我国,长期以来,法院法官实行的是阶梯制,辅助人员实行的是单线制。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辅助人员普遍实行阶梯制。如在德国,法官和司法辅助官适用不同的法律,分别由《德国法官法》和《德国司法官法》调整,规定其任职资格、法律地位和任务职责等。司法辅助官不同于法官,其法律地位是高级公务员,在任职条件上也和法官完全不同。法官适用单独的薪酬系列,“普通法官薪酬级别为R1—R2,月薪3000至5500欧元左右,最高一级为R10(如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月薪达1万多欧元”。[37]司法辅助官作为公务员,任职条件是“必须经过三年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和见习,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才有资格担任”。[38]其薪酬级别为A9—A13,月薪为2000—3500欧元。在德国法院,正是这样一支由不同级别的公务员、雇员、法律实习生和见习生组成的辅助队伍,承担了次级司法事务和法院的行政事务,从而保障法院的良好运作,并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各种支持,德国法官的高效完全有赖于这支队伍的存在。而这支队伍能够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德国完备的公务员体制和作为社会相关配套制度的职业教育体制的成果。[39]

在司法改革中,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是分类录用、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特别是建立并完善各类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司法。在这方面,上海法院强调对各类司法辅助人员实行分类的同时,还应侧重于对不同类别人员建立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职务序列,实行等级制规范化管理,如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技能确定等级,等级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晋升,薪酬待遇与等级直接关联等,有效维持了队伍的稳定性、调动了积极性、强化了专业性。“以员额制为基础,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成。”[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