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资收入分配改革与发展(1978~2018)
- 谭中和等
- 7713字
- 2021-04-23 18:13:34
第三节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初期的大面积调资和恢复奖励、计件工资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等级工资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领域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 国营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政策
(一)政策背景
1984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充分肯定了企业职工奖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决定、国家只对企业适当征收超限额奖金税的做法是“一个重大步骤”,指出“今后还将采取必要措施,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
同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加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加快企业工资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脱钩”。
在实践层面,在部分企业实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奖金不封顶,征收奖金税”之外,自1984年开始,一些部门和地区已经对所属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包干浮动试点。到1984年底,绝大多数省份都实行了工资总额包干浮动政策,试点企业达到六七百户,涉及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左右。试点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产值、上缴利税等多数增长两位数以上,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控制在10%以内。
(二)政策出台和发展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围绕解决企业活力这个中心环节,198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提出,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从一九八五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工效挂钩”政策正式实施。该通知规定当年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试点面不超过15%。到1990年,全国国营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达到5.7万户,占国营企业数量的35%,职工人数达到400万人,占国营企业职工总数的55%左右。
实行工效挂钩以后,国家明确了工资工作要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国家只管理宏观方面的问题,将中观管理方面的问题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产业主管部门,将微观管理方面的问题则下放给企业。198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企业对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拥有自主权,国家一般不再做统一规定。
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坚持“工效挂钩”政策,明确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1993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五部委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进一步对“工效挂钩”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提出“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并对“工效挂钩”政策中的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工效挂钩的管理等做出了细化规定。
(三)“工效挂钩”政策的主要内容
“工效挂钩”的核心是“两个基数、一个比例”,即由政府部门逐年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两个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一个比例”),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联系起来,以此管理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主要政策措施概括如下。
1.明确规定“两个基数”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七条规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
2.分类确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指标
“工效挂钩”政策实施之初,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指标主要是实际上缴税利。《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指标时,应从实际出发,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其他经济指标可以作为考核指标,并相应规定工资总额增减的比例。工业企业一般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产品单一的企业可以同最终产品的销量挂钩。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同周转量或运距运量挂钩。商业服务业可以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上缴税利挂钩,还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指标。对于违反政策和服务质量差的,要相应扣减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政策性亏损企业,可以按减亏幅度作为主要经济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扭亏为盈以后,工资总额才可以随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建筑、煤矿企业可以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但要逐步完善包干办法。另外,《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上缴税利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数的,按照前三年上缴税利的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核定。
3.明确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比例
《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比例,一般上缴税利总额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0.7%,某些特殊行业和地区,可以超过0.7%,但最多不得超过1%。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工资总额的比例可以做适当限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时,要在国家核定给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浮动比例的范围内,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确定。国家核定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1985年先试行一年,从1986年开始一定三年或五年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企业要定期核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浮动比例。
4.坚持“两低于”原则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二条明确提出,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5.明确“工效挂钩”政策实施后国有企业工资增长途径
《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办法以后,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应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企业之间因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水平也可以不同。允许具有相同学历、资历的人,随所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同和本人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出现差距。
6.对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做出指导
《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的工资改革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合理差别。至于具体工资分配形式,是实行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工资制度是实行等级制,还是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是否建立津贴、补贴[10]制度,以及浮动工资、浮动升级等,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企业可以把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提高增加的工资,连同现行奖金的大部分用来改革工资制度,留下的少量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少数在生产、工作中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的职工。不论实行什么分配形式和工资制度,都必须同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层层落实,明确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工作要求,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密切挂起钩来。
7.企业工资增长基金
《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随同经济效益提高而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归企业所有,不得平调。可以在银行设立工资增长基金专户,允许跨年度使用。但企业每年增加的工资超过工资总额的一定限额时,国家要征收工资调节税;如果留作企业内部工资基金,以丰补歉,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时,国家免征工资调节税。
此外,《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使多数大中型国营企业,在1985年实行工资总额随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国营小型企业继续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在缴足国家税收、留够企业发展基金以后,由企业自主进行分配。
(四)政策成效
“工效挂钩”政策通过将职工工资调整与企业经济效益、职工本人实际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经国家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1300户大中型国营企业,1985年上缴税利比上年增长20.4%,1986年克服材料涨价等困难,上缴税利又增长了9.4%。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扭转了长期以来企业工资增减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脱离、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促使企业重视经营管理、加快技术进步、降低成本,把考核指标层层落实到人,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经营责任制的落实。同时,工效挂钩政策加上对超发工资征收调节税,促使企业建立自动控制工资增长的自我约束机制。此外,“工效挂钩”企业有了工资分配自主权,有利于解决企业内部分配问题,对于进一步克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克服职工吃企业“大锅饭”弊病、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工效挂钩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矛盾,诸如挂盈不挂亏、挂上不挂下,企业工资能增不能减,非劳因素特别是价格因素不易排除,行业之间“鞭打快牛”等。
专栏1-1 1986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背景和作用
苏海南[11]:自20世纪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重心由农村转入城市后,随着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等改革,需要重新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同时需要相应重新明确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其目的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打破两个“大锅饭”。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需要相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其目的也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逐步消除原有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合理因素,建立新的工资制度。于是,198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开始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实行分类分级工资管理体制,国家发布国营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具体工资分配形式,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以上两方面的工资改革,符合当时形势发展需要,对于打破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可以说工资改革在当时起到了经济体制改革排头兵、先锋队的作用,助推了经济体制改革。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专访本人资料整理
二 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恢复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之后,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但由于奖金在职工全部劳动报酬中所占比例不高,仅仅靠搞活奖金分配对职工的激励作用仍然有限,不少企业开始对标准工资进行改革,把标准工资的一部分拿出来与奖金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职工的劳动付出和贡献上下浮动,实行“浮动工资制”。1983年,在劳动人事部的支持下,少数企业开始了“自费改革”和“调改结合”试点。四川省第一棉纺印染厂、重庆钟表公司等四个扩权企业开展“自费改革”试点,取得较好效果。国家选择上海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邮电部等“调改结合”试点,结合调整工资,允许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改进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均对原来的工资标准进行了简化归并。
1984年,在对企业实行奖金不封顶、征收奖金税的办法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企业奖励基金,可以用来发放奖金,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可以实行自费浮动升级,可以实行岗位工资,也可以采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
1985年,在吸取1983年“调改结合”经验的基础上,劳动人事部拟定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将原来繁乱复杂的几百种工资标准简化为工人11种、干部9种,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参考。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由地方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国家规定,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由企业“自费”解决: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效益工资中解决;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从留利的企业奖励基金中解决,不得进入成本。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掌握在每人每月5元以内,用于其他工资改革方面的部分,一般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可以提高到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由于种种原因,自1986年起,允许企业将1985年增加工资的一部分资金进入成本或者“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这次企业工资制度使企业有了更多的分配自主权,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制度、分配办法等均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下放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工资制度呈现多样化格局,逐步打破了八级工资制一统天下的局面。适合采用计件工资制的,一般都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有的把标准工资和奖金捆在一起,依据职工劳动贡献考核发放。有的实行全部标准工资和奖金一起浮动。还有企业结合落实经济责任制,实行了多种多样的基本工资制度,如结构工资制、联产浮动的岗位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如石油石化系统的企业普遍实行结构工资制。又如纺织行业企业有的实行岗位过渡工资制,有的直接实行岗位工资制。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越来越发现作为基本工资制度的等级工资制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劳动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逐步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全面取代1956年确立的等级工资制度,将其作为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制度。
三 建立工资、奖金税收制度体系
1984年国家对企业发放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政策。同时,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合理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行为,决定对超额奖金征税,运用税收杠杆约束企业奖金发放额度。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和9月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奖金税以企业、单位为纳税人,以全年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多种具有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为计税依据,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规定有免税限额,事业单位奖金税还分别针对企业化管理、国家核拨部分经费、国家全额核拨经费等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规定不同的免税额。为了保证职工收入水平随企业生产发展得到逐步提高,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1985年、1987年和1988年分别对奖金税的免税限额、级距及税率做了调整,降低奖金税。另外,对国家颁发的科学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自然科学奖,以及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
为配合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开征工资调节税。对于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实行工资调节税,其他企业缴纳奖金税。征税对象是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当年增发工资,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税率为30%,最高一级税率为300%。为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1987年、1988年分别降低工资调节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调动了劳动人民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过了一般水平,有的还超过许多。同时,除了劳动收入外,承包收入、债券利息、股息和分红以及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也在增加,为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达到规定纳税标准收入的公民的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以及个人收入调节税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国家对工资从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步骤。在后来的税制改革中,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被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则并入个人所得税。
四 其他类型企业的分配制度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迅速发展,也都根据企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实行了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制度。
城镇集体企业除照搬国营企业工资制度经验,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奖励制度、提成工资和劳动分红外,还创造出一些适合自身特点的分配制度。如1981年成都西城区工业二局所属89户集体企业实行“除本分成制”,从企业每月实际销售收入中扣除职工工资以外的一切成本开支后,剩余部分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成比例留用。198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但对超出国家规定限额工资的部分,要缴纳奖金税。乡镇企业普遍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国家对乡镇企业内部个人收入分配规定了基本政策,主要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可以采用多种分配形式,个人收入增长一般不应超过税利增长幅度。乡镇企业内部则普遍实行计件工资制、浮动工资制、基本工资加奖金,也有的实行承包利润上缴和提留后的利润分成制。国家对乡镇集体企业工资的管理,一是由地方财政税务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乡镇集体企业进入成本的工资、奖金数额;二是采取“计税工资”制,对超出人均工资标准限额以上的部分征收奖金税。
沿海城市试行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很快。1980年国务院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6年劳动人事部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参照所在地区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具体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合资、合营企业自行确定。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大,私营企业出现并逐渐壮大,成为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私营经济的分配形式主要是计时工资加奖励,也有计件工资。雇主的收入性质比较复杂,既有生产经营的劳动报酬,也有经营风险收入,还占有一定的利润。国家对私营企业工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