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制度设计

为更好地发挥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价值,促进企业发展,在有关制度设计上,我们建议企业做到以下几点:明晰核心技术人员权利义务,促进人员价值发挥,维持人员稳定,避免各类纷争。

(一)明晰核心技术人员权利义务

如第二部分论述,在特定场景下,核心技术人员具有特别的法律属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把握核心技术人员的范畴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以使企业的运营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从而获取国家、社会对企业的最大支持。

在核心技术人员的录用及委任上,由上文的披露要求可见,核心技术人员在真实性要求上是超过一般员工的,因为他们的学历背景、专业素质、人员构成、对研发的贡献、稳定性、科研成果的独立性将直接影响到对企业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竞争力的直观判断。所以,科创板要求的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必须是存在一定的科研能力、技术背景且和企业核心技术、所属行业相适应的人员。当然,披露的前提也是建立在该人员的真实表述和呈现上的,故而我们认为核心技术人员首先应当履行上报企业自身真实情况的义务。另外,核心技术人员涉讼及受处罚状况也是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信息,投资者也会基于此去判断企业人员状况及未来发展状况,这同样是企业需要关注的。

(二)促进人员价值发挥,维持人员稳定

企业最核心的就是人,而对于技术型企业来说,最核心的是“技术人员”,核心之核心则是“核心技术人员”。为了促进核心技术人员最大化发挥价值,除了良好的企业运营机制和工作机制,企业应该为核心技术人员合理规划股权激励和薪酬激励。对于上市(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无论是企业还是技术人员,都应特别关注前述相关规定,以确保股权激励能有效转化为生产力和动力,这也是维持人员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避免各类纷争

对于技术型企业来说,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场景有: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侵权。

1.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首先是权利问题,即核心技术的来源是什么、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及该来源是否具备稳定性和独立性。针对权利问题,需首先对技术来源进行区分,防止权利瑕疵引发不必要的上市障碍。以下场景容易引发权属争议:职务技术成果(创造发明)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创造发明)、技术委托开发、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许可实施及技术改进、在企业任职的同时在高校或科研机构兼职。表1简单地列举了一些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还需结合具体场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断。

表1 法律规定

续表

2.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核心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在任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2年,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到与该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不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相同或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35]

针对原用人单位来说,企业至少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好安排。

(1)首先是在员工入职时就对实施竞业限制的必要性进行综合考虑,比如该人员掌握的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支付不超过两年任意期限的经济补偿金从技术更新速度和市场需求来说是否确有必要,如有明确意向,可与劳动合同一并签署,以争取最佳签订时间。

(2)其次是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竞争对象的界定,这需要企业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划定区域、明确竞争企业的范围或直接指定某些竞争企业的名称以进一步明确员工义务。

(3)最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37]等一系列法律及各地规范性文件对竞业禁止所涉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考量,并确保竞业限制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情况。在员工离职后,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实施方案进行再次调整。

而针对新用人单位来说,其主要注意点在于核查该员工是否存在仍处于竞业限制期的情形,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侵权风险。具体来说,就是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要求该员工明确原单位的名称、工作性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情况等,在有真实证明材料佐证的情况下,方可考虑聘用。

3.商业秘密侵权

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38]正式实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对于技术型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创业的技术型企业来说,核心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更可能是与企业生死攸关的因素,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必须面对且必须严肃面对的重大事项。

对于技术秘密,企业往往会与在职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较为常见的是要求技术人员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以后,均需对所接触或掌握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同于竞业限制,对于保密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限制。一旦该技术人员实施了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极有可能因为侵权招惹诉累和相应赔偿。

虽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强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仍然是技术型企业面临的难题。为了降低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风险,企业至少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好安排。

(1)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包括定期固定具有商业秘密价值的技术信息内容及生成时间。

(2)有明确的保密措施,包括切实有效的隔离政策,如根据权限设定保密文件的接触制度,必要时只有多人同时操作才能获取完整的保密资料等。

(3)文件操作留痕记录。

(4)设立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时的特殊流程,关注离职人员的去向及相关联的公司的产品开发及方向等。


[1]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4号。

[5]上证发〔2019〕18号。

[6]上证发〔2019〕22号。

[7]上证发〔2019〕29、36号(分问答一和问答二)。

[8]上证发〔2019〕30号。

[9]证监会:《注册制的试点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证券时报》2018年11月5日。

[10]证监会公告〔2019〕6号。

[11]财政部令〔2006〕第42号。

[12]第八条。

[13]第二十二条。

[1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15]《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16]第七条。

[17]第十二条。

[18]《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三条。

[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

[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三条。

[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七条。

[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七条。

[2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十二条。

[26]《上市规则》4.2.7。

[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四条。

[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六条。

[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

[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

[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四条。

[3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六条。

[3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3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36]主席令第73号。

[37]法释〔2013〕4号。

[38]主席令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