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时代中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研究
- 陈中奎
- 8063字
- 2024-11-28 19:07:16
二 研究现状
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获得极大提高、传播平台获得无限延伸,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逐渐面临与前互联网时代风险相区别的新状况。互联网时代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是我国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时代课题。在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书从意识形态安全内涵、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意义、互联网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以及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对策措施四个方面,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勾勒出研究的大致脉络和总体状况。
(一)国内研究现状
1.意识形态安全内涵的相关研究
意识形态安全内涵的界定直接关联本书整个研究的立足点和切入点,弄清意识形态安全的内涵是研究互联网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前提,对于如何解释和界定意识形态安全,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四种。
一是从状态论的维度进行概括,把意识形态安全看作一种不受威胁的相对稳定的状态。目前学术界相关的研究成果中,赞同状态论的居多。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石云霞认为,意识形态安全“就是指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形态体系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免遭危害,能够维持正常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相对稳定与有序和谐的状态”。[4]持类似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如徐稳认为,意识形态安全“是一个集团、政党或国家意识形态的生存和发展免受危险或者威胁的状态”。[5]殷豆豆提出,意识形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处于稳定的状态”。[6]也有学者对这种状态论做出进一步延展,提出“现在的意识形态安全已经不能固守静态的无危险的状态,而要追求一种保障安全状态有序运行的配套机制”。[7]
二是从功能论的维度进行探讨,把意识形态功能的正常发挥等同于意识形态安全。如季正矩、王瑾指出,意识形态安全是“民族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基础,是民族的黏合剂。它能维护政权的合法性,统率着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行为,进行大规模的政治动员,具有强大的政治功能”。[8]张燚认为意识形态安全“是指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能够在一国意识形态体系中保持统治或主导的地位,能够有效规避或应对由社会政治变迁所引发的‘意识形态领导权危机’”。[9]再如张筱荣、王习胜认为,意识形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能够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保持自身结构上的稳定,能够发挥正常功能并免遭来自内部或外部异质意识形态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确保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能够得到国内外的广泛认同”。[10]
三是从构成论的维度进行阐释,把意识形态安全分解成涵盖各种要素的安全。李晓燕认为,意识形态安全“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安全、政治制度安全、政治信仰安全、道德安全等内容”。[11]郭明飞认为,意识形态的安全主要是“社会指导思想的安全、社会政治信仰的安全、社会道德秩序的安全、民族精神的安全”。[12]也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安全包括“指导思想的安全、政治信仰的安全、道德秩序的安全和民族精神的安全等4个方面内容”。[13]这一角度的不同见解主要取决于对意识形态结构要素理解的不同。
四是从实质论的维度进行剖析,把意识形态安全看作对主流意识形态价值主张的认同和践行。赵欢春认为,意识形态安全的实质“是政治安全,是能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14]冯宏良认为,意识形态安全的实质“就是巩固一个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合法性,即意识形态安全在根本上体现为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内在价值主张的高度认同感和自愿践行”。[15]
上述四种观点分别从某一角度反映了意识形态安全的特征,都不够全面严谨。状态论的观点认同度较高,但这种把意识形态安全当作一种免受或者不受威胁状态的界定不够周延准确。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长期对立共存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意识形态斗争是不可避免的,不存在不受威胁或者免受威胁的状态,实际中的安全状态应该是在不断应对风险、挑战和斗争中赢得的。持功能论观点的学者相对少些,这种观点的不严谨之处在于把意识形态的功能等同于意识形态安全的内涵,没有认识到不能将两者简单画等号,前者只能是后者外延的一部分。构成论的不足在于没有从整体上对内涵进行把握,而是把整体变成了部分,用各个部分安全内涵的简单组合代替整体安全的内涵,显然不妥。至于实质论,没有处理好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对意识形态内涵进行高度抽象,省去了其中具体明了的部分,使得内涵的界定不够全面和准确。
2.维护中国意识形态安全重要意义的相关研究
我国对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大致是从2000年开始的。从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情况来看,2000~2011年,相关研究成果呈现缓慢增长的态势。2012~2014年,尤其是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之后,此类研究成果才不断丰富,出现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2015年至今,关于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研究成果,无论在增长幅度上,还是在研究深度上,都有较大提高(见图0-1),但从总体来看,与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相比,还远远不够。关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重要意义的研究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图0-1 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研究数量分布
第一阶段:2012年以前。党的十八大之前,在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有关研究成果中,很少单独论述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意义。学术界普遍的共识——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无须多费笔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并不遥远。所以,这个阶段的研究成果关于意义部分顶多几笔带过。比如张骥、张爱丽提出,意识形态安全“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6]
第二阶段:2012~2014年。2013年8月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对意识形态工作做了明确指示和要求,推动了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研究热潮的兴起。这个阶段的研究成果较多地以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简称8·19讲话)中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论述为指导,进一步阐述了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性。由于理论研究是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统一,一些理论成果在时间上延伸到了2014年之后。如张国祚指出,“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国家兴亡盛衰,忽视不得”。[17]夏自军认为:“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18]也有学者把综合层面的意义问题进一步落实到具体层面。如颜旭指出:“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意识形态安全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它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具体而言,意识形态“事关社会制度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事关执政党执政安全”。[19]
第三阶段:2014年至今。2014年4月,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此后,学术界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重要意义问题的研究,逐渐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角度切入。如张燚指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是当代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夏一璞指出,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预警器。[21]也有学者不断深化研究,从意识形态安全与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网络安全等相互关联角度,阐述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意义。如江涌认为,意识形态安全是政治安全的核心。[22]侯惠勤认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23]还有的学者从国家安全内涵转型的角度,阐述了在非传统安全领域意识形态安全的突出地位。如赵欢春指出,随着安全观的时代嬗变,意识形态安全由“传统安全领域”进入“非传统安全领域”,凸显出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24]
上述三个阶段所体现的研究成果将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重要意义的研究不断向前推进,而且紧跟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的变化而变化,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普遍意义强调多,特殊意义阐述少。很多学者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性等同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性,只论述了一般性的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意义,没有重点论述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意义。二是意义阐述维度较窄,大多停留在中国维度层面。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最多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意义不仅与中国国家安全息息相关,而且与世界社会主义事业相关、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相关,理应具备世界意义。三是还应该拥有一个时代维度的阐述,也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发展的意义,目前的研究成果中较少论及。
3.互联网时代中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相关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意识形态风险不断加大,挑战逐渐增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深入而不断予以重视和投入,尤其是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改变着国家意识形态风险格局。目前关于风险挑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没有突出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从整体上分析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风险状况。这类研究成果也将互联网带来的新挑战寓于其中,既有传统因素的分析,又有新的因素阐述。如杨宏伟、王亚妮认为风险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形,“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内部冲击:利益分化导致价值观念分化;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弱化;各种社会思潮乘虚而入。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外部挑战: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在20世纪80~90年代的挫折使主流意识形态发生动摇;全球化过程中西方资本、技术和产品的涌入,动摇了意识形态的基础;西方文化的输入,试图在内容上为主流意识形态提供替代品”。[25]再如颜旭认为:“‘颜色革命’是最大的威胁;反主流社会思潮是最紧迫的威胁;党内消极腐败是最根本的威胁。”[26]
第二种是针对互联网带来的影响,重点阐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状况。如郑洁认为:“数据规模大,容易销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舆论导向;信息流动快,容易削弱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话语方式;技术更新快,容易挑战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架构;思想多元化,易于冲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结构。”[27]再如李俊卿、张译一认为,风险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层面本身的严峻挑战;发达国家利用文化传播畸形意识形态渗透的风险;政治娱乐化、消费主义及各种错误思潮引发的身份感缺失和价值观模糊;网络舆论的开放性与自主性对意识形态造成压力”。[28]还有的学者将网络空间特定时段出现的一些挑战意识形态安全的现象作为主要存在问题,如宋丽丹在《维护移动网络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一文中梳理了六大类影响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29];李艳艳在《维护微博意识形态安全必须纠正的几种倾向》中提出了五种倾向[30];等等。
第三种是紧密联系互联网时代的影响,但不局限于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如陈坤、李佳认为,大数据时代“主流意识形态优势地位和意识形态生命力受到挑战;网络管控难度加大,意识形态防御力受到挑战;意识形态斗争形势严峻,意识形态战斗力受到挑战”。[31]方世南认为,互联网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有这几方面的挑战:“党内不良政治文化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侵蚀消解问题;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多样性所决定的利益诉求多样化、碎片化,使意识形态整合民意难度增大问题;网络舆论对意识形态安全提出的机遇和挑战问题;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性、一元化地位,遭遇反马克思主义和反社会主义错误思潮冲击以及外部敌对势力进行文化价值观输出和跨文化渗透问题。”[32]这种分析角度相对比较全面,但对非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上述三种研究视角为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对于准确把握互联网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提供了帮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关于安全风险的分析框架不清晰,导致对风险存在问题的梳理不全面、不透彻。有的以内外环境为分界,但内外环境本身也在变化,不再以国内外为划分标准,因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互联互通的特点让意识形态安全防线的边界不再定位于国界线;有的以政治生活内容为框架,但分析结构过于宽泛,梳理出的相关问题有时不在一个层级,相互间的逻辑关联也不够清晰;还有的只从某一个角度出发,比如从意识形态传播手段的变化进行分析,显得范围较窄,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二是关于风险分析的方法比较单一,多为定性分析,缺少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互联网时代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信息化,信息、数据成为一种战略资源。在研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时,数据也理应成为客观判断风险的科学依据,采用相关数据作为支撑的研究成果还很少。另外,实证分析也是提升科学性和说服力的研究方法,同样在此类问题的研究中采纳较少。
4.互联网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对策措施的相关研究
本书研究的价值分为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在理论价值层面,学术界普遍关心理论基础的奠定和分析框架的形成;在实践价值层面,主要关注提出的对策措施是否确实可行,是否能够指导我国意识形态具体工作。学术界目前关于对策措施研究成果的分析,有这样三个角度。
一是整体谋划。从整个互联网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因素出发,提出对应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举措。有的比较笼统,如殷豆豆认为,互联网时代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要做到:“居安思危,正视当下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严峻挑战;思则有备,从战略高度重视做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有备无患,多措并举切实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33]也有学者的研究比较细致,如李艳艳从维护主体、传播手段、斗争方式、依靠力量等角度,提出了牢固树立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意识;提高对于意识形态论争的科学认识能力;积极组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正规军”队伍;实现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和大众话语的有机统一;化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六个方面的对策。[34]再比如杨金梅在《关于做好当前意识形态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十二条对策措施[35]。类似的从整体角度分析的研究成果还有很多。
二是局部探究。整体研究侧重于构建互联网时代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对策研究的完整逻辑框架,从维护主体到维护对象,从解决内因风险到解决外因风险,等等。这种研究涉及方方面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逻辑,但不易深入。局部探究则侧重于解决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力量集中,更易推进研究的深度,提出的对策较整体研究来看,也更为具体细化。如阚道远从提升鉴别力角度出发,研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主体的对策,他认为要坚持“四看”:一要看该观点思潮所代表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二要看该观点思潮的国际国内动因;三要看该观点思潮的政治社会影响;四要看该观点思潮的理论事实依据。[36]再比如陈建波和庄前生对如何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做了深入研究,提出要牢牢抓住意识形态工作的物质载体、创新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等四条措施[37]。
三是难点攻关。研究往往是先易后难,经过多年来的探索之后,容易啃的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而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进展依然不容乐观,所以,难点攻关问题需要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投入。目前,也有不少学者在一些难点问题的研究方面明确了方向,打开了思路。比如王岩、王翼强调建设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对话平台的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38]比如赵欢春提出要建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提升总体国家安全的维护能力,并提出具体路径:一是确立意识形态领域的“预警安全观”;二是建立安全预警的“第一智库”。[39]这类问题是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因为难点问题攻克的进度和程度决定了互联网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研究的整体水平。
上述三种方法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为互联网时代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对策措施研究做出了贡献。从研究的深度来看,局部研究比较靠前,提出的对策更具现实意义;从研究的范围来看,整体谋划范围最广,涉及全方位的对策探讨;从研究的价值来看,难点攻克更具引领性和突破性,成为现实中应对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对策的重要参考。不足的地方在于,整体谋划不够深入;局部研究虽然在深度上有所进步,但忽略了与其他对策之间的相互关联,应用于实践则往往受到多重因素影响,难以转化为可操作性的对策;难点攻克虽然提出了问题,引起了关注,并做了基础性的探索工作,但距离解决问题,还任重道远。我们需要将这三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以难点攻克为牵引,以局部研究为重点,以整体谋划为基础,带动问题研究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的分析主要基于对“互联网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的把握。一是关于意识形态内涵的研究。在意识形态的渊源上,国外学者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看法,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和使用者是法国思想家德斯·德·特拉西。[40]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相对清晰的阶段:(1)特拉西阶段(起源),主要指的是一个哲学概念,概念学或者意识学,意在区分意识形态和经院、宗教神学,主要用来指代“观念的科学”或称为“观念学”,并在《意识形态原理》一书中详尽阐发了自己的观点。然而政见不同的拿破仑对以特拉西为首的意识形态家展开了激烈的批评,指责这些意识形态家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家,这也是“意识形态”从一个褒义词变成贬义词的开始。(2)马克思、恩格斯阶段,特指资本主义阶段的虚假的非科学的观念体系。(3)列宁阶段,意识形态作为无产阶级的上层建筑,是“科学的意识形态”。(4)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阶段,排斥意识形态的价值因素,认为它是一种超阶级、超党派的总体的意识形态的概念,提出了特殊意识形态和总体意识形态概念。(5)西方马克思主义阶段,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呈现多样化的分散的理论观点。[41]
二是关于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问题研究,存在两种分歧。第一种以法兰克福学派[42]为代表,认为互联网本身具有意识形态属性。霍克海默(又译霍尔海默)曾断言:“科学技术就是一种意识形态。”“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评的科学,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科学之所以是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它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说它是意识形态的,并不是说它的参与者们不关心纯粹的真理,任何一种掩盖是非真实本性的人类行为方式,即便是建立在相互争执的基础上,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43]马尔库塞的态度更加直接,他第一次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对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中立性进行批判,并把“虚假意识”的意识形态运用到科学技术身上,明确提出了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概念。他说:“面对这个社会的极权主义特征,技术‘中立性’的传统概念不再能够维持。技术本身不能独立于它的实用。”[44]“社会控制的现行形式在新的意义上是技术的形式。”[45]哈贝马斯沿着马尔库塞的思路,结合发达工业社会的现状,解释了科学技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两重性,即它既是第一生产力,又是意识形态。哈贝马斯于1968年出版的《技术与科学作为意识形态》详细阐述了这样的观点。第二种认为互联网作为科学技术的产物,不属于意识形态,但与意识形态有密切的关联。自然科学不是一种意识形式,但是社会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把(自然)科学和技术作为生产力的要素而与意识形态对立起来,但是他们丝毫不否认自然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密切关系”。[46]这就意味着,互联网所依托的计算机通信技术与协议以及网络传输,不涉及价值观的正义,因为没有任何情感可言,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它们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安全都有密切的关联。随着时代的不断推进,关于互联网具不具备意识形态属性问题的争议不断增大。笔者认为,互联网作为科学技术并不是意识形态的全部,但它可能成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不过这种存在是一种工具理性,而不是价值理性。
三是关于互联网时代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路径问题的研究。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多于理论研究,多为具体国家意识形态政策服务。比如,美国在网络空间主张“网络自由”,而处于技术劣势的大多数国家则坚持“网络主权”,以此捍卫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美国的一些学者、政客频频为“网络自由”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站台。“网络自由”说到底就是西方国家为实施意识形态输出战略排除障碍而定制的概念,其目的绝不是促进各国网络自由平等发展,而是为西方意识形态战略在网络空间的推行提供合法性的依据。相关研究成果鲜有学术价值,不在西方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范畴之内,多为自圆其说,表现为美国推出的一系列互联网时代意识形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