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相关研究回顾

传统时代,内库作为宫廷内部的基本财物存储机构,在研究视角上多被置于宫廷财政的范畴进行探讨,基于此,笔者以“明代宫廷财政史”为视角梳理学术脉络,进而搭建课题研究的基点。

(一)研究概况

迄今为止,虽然未见以“明代宫廷财政史”为题的系统性专著出版,但围绕该课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丰硕,综观近百年的研究历程,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相关问题的初步探讨:20世纪20~40年代

确切来说,近代意义上的明代宫廷财政研究始于20世纪初。1920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胡钧的《中国财政史讲义》[19],作为国内早期受西方经济理论影响写成的通史性财政论著,该书第六章“元明之财政”对明代宫廷财政所涉及的内府十库、金花银、珠宝采购、万历矿税以及内府侵夺户部等问题,进行了分条论述。1926年徐式圭的《中国财政史略》[20] “明之财政”一章,又对金花银、皇庄、贡献等宫廷收入进行了简述。

30~40年代,伴随一批通史性专题论著的相继出版,明代宫廷财政的研究范围得到拓展。如吴兆莘的《中国税制史》[21]分析了洪武时期的君主与国家财政之间的关系。钱穆的《国史大纲》[22]关注了明代中期以来的宫廷用度膨胀及其对国家财政的影响。朱伯康、祝慈寿的《中国经济史纲要》[23]对明代皇庄问题略有论述。马大英等人合编的《田赋会要》第三编“田赋史·明代”[24],零散论述了明代皇庄、土贡、民运白粮以及金花银、宫庄籽粒、丝绵等御用钱物情况。第四节“明代征物种类及处理”,探讨了明代解京金银宝物的分配问题,并对金花银、宫庄籽粒、丝绵等御用钱物做了分类罗列。第六节“额外征派”,重点就明代解纳内库的土贡、军需物料的性质、征派以及演变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明代土贡的性质,著者认为随着宫廷用度的渐奢,所谓土贡经历了由贡到税的转变。

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25]作为一部研究明代宦官制度的力作,该书第三章“全国经济大搜刮”,对内库管理、矿监税使、宫廷采造(织造、烧造)、皇庄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略述。钱健夫的《明代亡国的经济因素》[26]一文论述了内帑与明亡的关系,认为朝臣竭力奏取和浪费内帑财富,是导致国家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国内外还涌现出一些围绕皇庄、金花银、造办、朝贡等问题的专题论作。

总体上看,该阶段研究虽然较为零散,部分论述也重“述”轻“论”。但就呈现内容而言,已涉及明代宫廷财政史研究的若干重要领域,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初步基础。

2.相关论题的深化与拓展:20世纪50~90年代

20世纪后半叶,虽然明代宫廷财政研究的零散性未能得到根本改观,且其间因受国内政治运动影响出现研究断层,但从整体来看,该时期部分传统议题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综合性探讨较为突出,研究视域有所拓展。

国内研究方面,围绕以金花银、皇庄、土贡等为代表的传统议题探讨得到进一步深化。一方面,20世纪五六十年代,学术界围绕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和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涉及了明代宫廷财政部分议题。如侯外庐、李埏关于皇庄性质的判定[27],陈诗启、彭泽益围绕服务于宫廷的明代官营手工业生产方式的探讨。[28]90年代,唐文基[29]对作为基层赋役内容的上供物料、金花银等论题有深入考察。另一方面,首次出现以“宫中财政”为题的研究专文。何本方的《明代宫中财政述略》[30]作为国内第一篇以“宫中财政”为题的专论,无疑是该时期的重要研究成果。文章对明代宫廷财政的收支内容进行了梳理。何本方将明代宫中财政与户部之间的关系归纳为两个特征:其一体现在财源方面,明宫财政与国家财政,主要是户部财政,有分有合,前者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又很难与后者完全分开;其二体现在财政管理方面,实行预算与决算。宫中之财源是立足于户部财赋,同时又保有皇室的私收入。

60~90年代,一批财政通史性专著对明代皇室支出、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如周伯棣在《中国财政史》[31]第八章“明代的财政”中对明代宫廷库藏系统和宫廷消费情况略有论述,指出:国家财政支出以最大地主的皇室费用为中心,其他必要的支出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皇室的利益。台湾学者陈秀夔的《中国财政制度史》和《中国财政史》两部著作,对于明代皇室财政的见解较为独到。在《中国财政制度史》[32]第二编“帝国时代财政制度”中将明代皇室财政置于帝国(秦汉以迄明清)时期财政的组成部分进行概括,指出:帝国时代财政与封建时代(夏商周)财政不同之一,在于君主经费与国家经费的分开管理与使用。但对于陈秀夔所指的:在帝国时代的一级财政制度下,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均集权于政府,君主经费亦置于政府管理之下,君主不能干涉国家财政的系列论断,值得进一步商榷。《中国财政史》则以明代财务行政中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分析了国家经费与皇室经费的划分。

国外研究方面,20世纪70年代,美籍华裔学者黄仁宇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33]是一部以“明代财政”为题的研究专著,该书特点正如1973年英国汉学家崔瑞德在序中对黄著的评价那样:“力图对明代财政政策作出全面说明的第一人。”关于宫廷财政,该书虽未以专门章节论述,但对宫廷财政的部分问题有较为独到的思考。譬如在宫廷消费与国家财政关系方面,黄仁宇指出:“明代的财政制度并没有明确区分国家的收入和支出与皇帝的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关系,所以君主个人的开销与公共财政密切相关。……明代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使宫廷与政府密不可分,其基本原则是国王与官僚共享物资财富。” 而这种宫廷开支与公共资金混淆不清,严重地损害了财政管理。宫廷财政管理方面,黄仁宇指出:“名义上,宫廷的仓库分属于户部、工部和兵部管理,实际上,大臣们仅仅是保障供应,他们对于保存在宫中的物资没有多大的支配权,就是君主的特权。管理仓库而言,文官仅是记账,而宦官却掌握着钥匙。”但由于宦官不具有财政官员的责任,因此皇帝是宫中的财政主管。对于明代宫廷的支出数额,按照黄仁宇的估算:16世纪供应宫廷的各种花费可能要超过500万两白银,其中不足部分则需要通过“役”来补偿。此外,该书还对土贡、物料、金花银、白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同时期的日本学界出现了新旧议题的并进研究。星斌夫、谷口规矩雄等学者继续对金花银等传统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部分新见。而以山根幸夫、岩见宏、岩井茂树为代表的明清赋役史研究学者则将里甲制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上供物料[34],围绕上供物料的形成、分派、演变等问题展开探讨。

3.理论构建与研究整合:21世纪以来

21世纪以来,明代宫廷财政研究呈现理论构建与研究整合的新趋势。2003年,时任故宫博物院院长的郑欣淼创造性地提出了“故宫学”这一学术概念,在此推动下,以故宫为中心的各研究力量得到整合。2005年故宫博物院将包括明代宫廷财政史在内的18个课题[35]确立为重点科研项目。2009年故宫博物院又成立了“明清宫廷史研究中心”,汇集了大批该领域的专家学者。自2008年以来召开的系列明代宫廷史学术会议,极大地推动了相关问题的交流。其中较为典型的研究有赵中男的《试述明代宫廷史的分期与特点》[36]。该文在梳理明代宫廷史的发展脉络的同时,对明代宫廷财政的研究范围与阶段进行了划分,指出宫中财政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皇帝本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的消费活动,宦官机构的有关收支活动等等”,并且依据“国家财政与宫廷财政关系的变化,包括国家财政与宫廷财政相剥离的倾向,以及宫廷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侵夺不断加重的趋势”等关系变动,将宫廷财政划分为洪武至宣德、正统至正德、嘉靖至崇祯三个阶段。同时指出,宫廷财政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宫廷财政的发展过程,以宫廷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为主线,从二者大体合一到二者逐渐分离,再发展到宫廷财政大肆侵夺国家收入,造成国家财政危机”。

(二)基本问题的探讨

1.宫廷财政监管研究

财政监管是明代宫廷财政运作的核心问题,对此学术界已有探讨。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以黄仁宇、刘利平等为代表,认为明代宫中财政一般不受外廷干涉。黄仁宇[37]指出:明代从来没有设置过专职管理部门,库房虽属各部,但仅存于形式,实际上部的官员只管账,而宫中宦官管钥匙,存货的处理则是皇帝的特权。刘利平[38]所指的范围则限于部分内库。他认为内府的内承运库、天财库和供用库因完全由内府宦官管理,故几乎不受科道官员的监督。其中,被视为皇帝私人库藏的内承运库,外廷官员根本无权监督。另一种观点以方志远、林延清为代表,认为明代的外廷机构直接涉足了宫廷财政监管。方志远[39]认为:在明代的财政管理中,外廷与内府之间既存在分工又相互制约,“外廷掌管的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固然要受到内府衙门的制约,皇室的用度、内府的开支同样也要受到户部、工部及都察院等衙门特别是科道的监管”。林延清[40]通过考察户部、科道对皇室财政的干预,认为“明朝皇室财务审计的实施,对于抑制皇室经费的过度膨胀,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支,减轻民众的负担,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效用”。

2.公私财政关系研究

明代宫廷与国家的财政关系问题是学界长期关注的论题。1937年吴晗在《明代的军兵》[41]中指出:明代国家财政与宫廷费用之间相互独立。此后研究中,全汉昇、李龙潜、上田信[42]等学者亦予以认同,但有所差异的是,全、李二人将明代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完全分离时间定格为明代中叶以后,即以正统七年(1422)太仓银库的建立为节点,经历了二者的密切相关向相互分离的转变。

与前述观点不同,黄仁宇[43]认为:“明朝的财政制度并没有明确区分国家的收入和支出与皇帝的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关系,所以君主个人的开销与公共财政密切相关。”刘利平[44]指出:明代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在大体上属于有分有合型的,主要表现为管理上的分离和财源上的合一。朱云飞[45]通过梳理各时期的皇室财政特点,认为明代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之间存在“通融互用”的关系。田口宏二朗[46]通过考察万历京畿地区的赋税分配结构,认为明代帝室财政、中央户部、州县财政间没有明确划分,混为一体。祁美琴[47]认为明代宫廷财政与国家财政之间存在有分有合的特点,且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从机构的设立来看,户部与内府的库藏虽有明确划分,但是内库的主管部门仍属户部,即由户部下设的广西司带管内府十库;二是在内府库藏的具体管理过程中,虽然主要由宫中派宦官管理,但其中部分库藏,也有户部派官管理;三是内库与外库在收入来源上没有严格的界限。苏新红[48]依据万历朝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动,探讨了君、臣对于内库财政的公、私认同差异。

3.宫廷库藏系统研究

王根泉的《明代内承运库的建立、演变及其后果》[49]作为国内第一篇探讨明代内库的专文,主要对内承运库的构建原因、职能转变以及后期影响问题做了初步考察。此后,刘颖的硕士学位论文《明代内承运库试探》[50]就内承运库的置建思想、库藏管理以及库银收支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依据收支特点,将内承运库的收入分为固定来源和临时来源,支出则分为公用和私用两类。王天有[51]关注了明代宫廷库藏系统的设置及特点。赖建诚[52]依据《万历会计录》记载对万历初年的内库供应问题进行了论述。肖立军[53]依据明人刘若愚《明宫史》中的记载对内库的构成进行了梳理。李义琼[54]考述了明代前期承运库的变迁情况。针对史料中内库数额的记载混乱问题,苏新红[55]通过考察各类史料中关于南北两京内府子库的置建及分配情况的记载,对明代内库及“十库”数额的记载混乱及矛盾问题予以澄清。潘岳[56]关注了女官对明代内库管理的涉足,并对明代文献中出现的内府女官库进行了考辨。

围绕明代内库职能变迁的研究,有赵轶峰[57]以正统七年的太仓库为标志,认为内库(内承运库)的性质由之前的公私混同,逐步转变为专贮皇室的私库。皇室收支与政府收支基本被分为各自独立的两个系统。苏新红近年来的系列论作[58]关注了明代内库的地位、职能、收支特点、变迁等问题。其博士论文以中央财政结构变迁为视角,对内库、太仓库之间的关系及功能调整问题进行了考察,指出:“明初成立的内库,是一个以负责国家公共事务为主、负责皇室收支为辅的机构。其后,内库所担当的国家公共财政职责逐步减少,……大体到嘉靖时期,内库已经基本成为皇室收支机构,而太仓库则开始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并认为“内库与太仓库的财政关系发展史在根本性质上来讲,就是皇室财政收支与国家公共财政收支的冲突和协调过程”。

关于明代内库的布局问题,侯仁之、陈薇、徐苹芳[59]等学者,通过考订典制、方志、碑刻以及明清笔记小说等相关史料,对明后期的宫廷布局进行了制图标识,这为直观掌握内库的分布情况提供了便利。如侯仁之的《明皇城(天启—崇祯)》图和徐苹芳的《明北京城复原图》,分别标识了明代后期皇城区域内的“西十库”、内供用、内承运和磁器等库布局情况。陈薇的《明代南京皇城宫城复原图》《明代北京紫禁城殿宇位置图》,前者标记明代南京宫廷内库的分布位置,后者对北京紫禁城内的内外东裕库、内承运库的分布位置进行了标识。

4.宫廷财物的征解、入库研究

宫廷物资解运领域,黄仁宇的《明代的漕运》[60]关注了漕运对于宫廷物资供给的重要性,并对依靠漕运运输的宫廷部分物资的来源、额度以及运输成本问题进行了讨论。论著指出,通过漕河运输的宫廷物品主要分为:由纳税人运输到北京的;由中央政府运输到北京的;由商人运输但随后由明廷购买的三类。日本学者川胜守[61]对明前期御用物品,岁进、岁办上供等宫廷物资的流通构造进行了探讨。运输工具方面,梅伟强[62]对水运贡舫的种类、发展、数额、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文章指出明代贡舫由黄船、马船和快船三种船舶组成,贡舫只是这三种明代船舶的统称。同时作者根据《南京都察院志》的记载,将南京通过贡舫运送北京内府的物品分为南京各衙门的贡物、南京各衙门生产的器物、南京收集的物品三类。

胡铁球、高寿仙[63]探讨了内库钱粮征解、入库环节中的中间代理机制。关于代理机制的形成原因,胡铁球指出:“明代中叶以后,各纳户赴仓交纳钱粮及棉绢等物的时候,基本上都要通过中间人转交,这种仓场揽纳风气多是由明代的各仓官吏及仓役、内府官员、衙门胥吏及势要之家枉法贪婪,与商人互相勾结所推动的。”高寿仙认为,明代“揽纳根源于实物赋税制度、仓场官吏侵欺勒索等制度性因素”。

5.宫廷财权与征收形态研究

白银化是明代中叶以来国家财政形态变革的主要趋势,围绕该变革下宫廷财权及形态的变动问题,学界已有关注。20世纪90年代以来,万志英、万明、赵轶峰、陈昆、任均尚[64]等学者,先后论及了明代白银货币化背景下君主对于货币掌控及垄断权的丧失问题。万志英指出:“16世纪中国商业发展的动力,不仅仅源于外国白银的输入,也得益于私铸铜钱的盛行。由于白银和私钱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制钱,至高无上的皇权失去了对货币的控制。”另根据笔者后文梳理,还有李义琼关于明中后期因内库物料折银而引发的宫廷财源流失问题探讨;魏林、余清良关于钞关钱钞折银导致的宫廷财源流失问题探讨;等等。此外,赵轶峰、史五一分别探讨了晚明财政转型(实物财政→白银财政)而导致的皇室消费膨胀问题[65],指出:随着明后期货币财政体制的形成,原先实物财政对于皇室消费的自然限制作用大大降低,皇室支出日趋膨胀。关于宫廷实物财政体制的负面影响,吴承明[66]认为在明代中后期货币白银化的背景下,宫廷实物经济思想是导致财政危机的原因之一。此外,围绕内库实物白银化的程度,万明[67]通过对《万历会计录》整理统计,发现晚明内库的货币化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如将各监局及光禄寺的供用都纳入统计以求得货币化的总额,也已高达78.51%。

(三)围绕明代宫廷财政收支的具体探讨

回眸近百年的明代宫廷财政研究,围绕宫廷收支问题的专题研究是其主流,不仅成果丰硕,而且范围广泛,为课题研究的后续整合奠定了坚实基础。

1.围绕宫廷财政收入的具体探讨

金花银 金花银作为明代内库白银的主要来源,是衡量宫廷货币规模的重要依据。从国内研究来看,朱希祖的遗稿《明代金花银考》[68]是探讨金花银的早期论作,文稿通过对金花银分配的考察,认为金花银专指内承运库的御用银,为一种专名,非泛指一切改折之银。对此刘芟[69]亦有说明。唐文基[70]则从财政银纳化的视角,探讨了金花银对于明代赋役白银化的推动作用。关于金花银的性质问题,唐文基认为:受官田私有化影响,金花银的性质经历由货币形态的租税合一到单纯货币田税的演变。此后,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71]进一步论述了金花银的影响,指出:金花银的出现,一方面,导致明代内承运库与户部太仓库的分开,使得原本户部一元化统管的田赋收支变为二元化。另一方面,由于金花银的折价高于市场粮价的现实利益,使得民田所有者觊觎金花银,导致金花银分配上的扩大化,推动了明中叶以后的官民一则的改革,致使官田私有化。

万明[72]质疑了传统定义中金花银制度的形成问题,认为金花银的名称并不见于正统元年,而是有一个逐渐形成定制的过程。正统年间不过是向货币白银化的一个过渡阶段,而不是货币白银化的重要标志。而白银实际得到官方事实上的认可,是在成、弘以后。李小萍[73]关注了正统元年后金花银名称的泛化,但文中提及的金花银演绎为所有折粮银通称的说法值得商榷。胡克诚[74]考察了明后期金花银的逋欠现象,指出金花银逋欠是明代江南第二次逋赋高峰(正德中后期至明亡)的重要表现,并从一条鞭法引发的“蠲免混同”、地方“奸豪抗拒”、地方官吏“侵蚀挪借”以及晚明“银荒”等四个方面,对金花银的逋欠原因做出分析。王昌[75]围绕明代金花银的形成原因、折派标准以及后期变动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文中认为金花银的征收作为一项赋税制度来说,是先有其“实”,后有其“名”,而冠以金花银一名在于政府对此项折银的重视。此外,作者还从宫廷消费、税粮逋欠、运输不便、白银化趋势等方面分析了金花银的产生原因。

近代以来,日本史学界对于明代金花银的研究较为着力。如堀井一雄的《金花银の展开》、星斌夫的《金花银考》[76],二文均认同金花银是明代银纳化的开端。但堀井一雄指出,金花银是一个逐步发展的概念,即从南直隶的特称逐渐变成普遍的名称。星斌夫则以此为基础,区分了金花银和折粮银;并认为正统元年的折银令与金花银存在性质上的差异,正统元年的折银令在于解决京师的军官俸禄问题,而金花银则是为减轻官田重赋,故二者在动机上存在明显差异。关于金花银的实施时间,森正夫认为应始于宣德八年(1433),与江南巡抚周忱整顿江南地区税负问题存在直接联系。[77]此外,围绕金花银的归属问题,谷口规矩雄的《明末の金花银について》[78]考察了明末户部对于内库金花银收取、开销的干预,并认为嘉靖以后金花银虽然逐渐变成内库的收入来源,但一直受户部的干涉。对此田口宏二朗[79]进一步指出,由于金花银源于户部原辖的田赋且一直受其干预,金花银并不能算作帝室的专用项目。

白粮 白粮作为明代宫廷的御用食粮,无论在米质,还是在征、解、入库程序上均与一般漕粮不同,而因白粮民运引发的重负问题更为时人所诟病。吴智和的《明代江南五府北差白粮》、鲍彦邦的《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胡铁球的《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以白粮解运为例》[80],分别对明代北运白粮在征收、解运、入库等环节的额外索取情况进行了考察。吴智和认为因永乐迁都而导致的运输路线过长,是形成白粮重负的主因所在。鲍彦邦则对白粮性质、征收范围做了全面考察,指出:“白粮是一种供特殊用途的漕粮。它同漕粮一样,就其性质来说是实物田赋的一部分。”所不同的是,白粮系指定由江南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五府输纳,并选择当地出产的最优质的白熟粳米和白熟糯米等品种。胡铁球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梳理,对北运白粮在各个时期的实际费用问题做了估算,并指出北运白粮之重役的形成,核心原因是粮长在解运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使费繁多。

近年来,田雨围绕明代白粮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如田雨、赵毅二人先后合发的《明代白粮与明代士人白粮之议》《明代杭州府北运白粮征收考辨》[81],前文认为明代白粮作为一种赋与役的结合体,其危害实质不在粮,而在征解过程中所附带的役。后文则对明后期白粮的实际征收范围进行了考证。随后,田雨的博士论文[82]对白粮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考察。另外,秦博[83]分析了内府白粮加耗形成的原因,认为与通过漕粮加耗来减轻民力的权宜之计不同,明代内府白粮加耗形成与内廷管理体制存在密切关系,认为“白粮加耗问题形成的根源在于白粮不同于一般国家赋役的皇家私属性质”。

皇庄、皇店等宫廷产业 国内关于明代皇庄的专题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3年万国鼎发表于《金陵学报》的《明代庄田考略》[84]是国内较早研究明代皇庄问题的论文,文章扼要论述了皇庄的发展、危害以及嘉靖年间的治理情况。1934年,上海《中国经济》杂志先后刊发了何建民的《明代皇庄论》[85]、鞠清远的《皇庄起源论》[86]两篇文章,何建民通过对“皇庄”名称的考察,提出了皇庄始于明代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文中首次使用了“宫廷财政”一词,并认为宫廷消费膨胀是推动皇庄产生的主要原因。作为对前文观点的质疑,鞠清远通过对“皇庄”外名目的考察,指出明代皇庄实由宫庄发展而来,通过实际内容来看,皇庄与宫庄实是一种东西。如果不拘泥于“皇庄”之名,皇室私田在中国史中几乎每代都有,只是名目上略有不同。因此明代的宫庄、皇庄,不仅不是创设,而实是对前代制度的一种继承发展。许宏烋关注了明代中期皇庄恶性发展引发的民田萎缩问题。[87]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第三章“全国经济的大搜索”关注了宦官对于明代皇庄管理的涉足与危害问题。[88]在有关土地、田制问题的通史研究中,聂国清、陈登元、陈伯瀛、马大英等人[89],分别就明代皇庄的性质、发展以及危害等问题做了简要梳理。同期的日本学界,清水泰次是该问题的主要关注者,20世纪三四十年代撰写的《明代の皇庄》《明代庄田考》《皇庄の起源及び发达》《皇庄的意义とその内容》诸文[90],对明代皇庄制度做了精辟探讨,值得注意。森谷克己在论著《中国社会经济史》中分析了明代国家赋税体制下的皇庄地位问题,指出皇庄与明代其他勋贵庄田一样,立于国家税制圈外,享有“不输不入”的特权。[91]

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学界对于明代皇庄问题的研究有所沉寂。1979年郑克晟发表的《明代庄田的设立与管理》[92],打破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长期沉寂,论述了京畿皇庄的范围、经营以及土地来源问题。此后围绕皇庄的探讨,除一些通史、断代史中的概括论述外,专题探讨者,主要有李龙潜的《明代庄田的发展和特点——兼论皇店、塌房、“店肆”等工商业的经营性质》、蒋大椿的《明代最早的皇庄》[93],二文分别考察了明代皇庄的设置时间与沿革,值得注意的是,李龙潜质疑了皇庄、宫庄的同一性观点,认为“皇庄是皇帝私人的产业,宫庄是宫中主人后妃宫嫔及未出藩亲王的产业”,并论述了二者差异。施正康的《明代南方的安陆皇庄》扩展了皇庄研究的地域视野,探讨了湖北安陆皇庄的规模与经营状况。[94]官美堞的《明代皇庄发展探源》分别从地主私有经济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皇权空前强化的需要以及人们的经济思想、财富观念的转变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皇庄发展的原因。[95]此外,郑克晟的《关于明代皇庄的几个问题》、陈东生的《试论明代皇庄》、常沙的《明代京畿“庄田”小议》、李三谋的《明代庄田的经济性质及租额问题》、林延清的《论明代中期京畿地区庄田的膨胀和清理》等文[96]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明代皇庄问题进行了论述,值得注意。

相对皇庄问题的研究,学界对于明代皇店的关注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郑克晟的《明代的官店、权贵私店和皇店》对皇店的设置、来源、分布以及危害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97]李龙潜对明代皇店的收益、监管、业务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指出 “皇店始终带有两重性质:既是商业经营性质的仓库,又是收税机关”。就其本质而言,不是商业资本的活动,而是凭借皇权分割国家税源的表现。[98]此外,围绕皇店的设置时间,学界意见不一,与上引郑文提到的皇店为于经所创的观点不同,韩大成、覃延欢等学者[99]则认同刘瑾创建说。韦庆远的《嘉靖时期商业的兴衰》[100]在认同正德年间设店的同时,提及了正德元年内侍开设的“廊下家”酒馆,至于廊下家是否为皇店未做进一步解释。

作为对明代宫廷产业的综合研究,方志远的《明代御马监》[101]一文梳理了御马监作为宫廷内侍机构对于皇庄、皇店、草场等宫廷产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上述宫产的收入数额做了估算。尹钧科[102]从历史地理学视角,通过对文献资料与现今地名的考察分析,考证了明代北京近郊上林苑监四署以及部分内府御马监草场、皇庄的大致分布情况。

上供物料 上供物料既是宫廷内库实物的主要来源,也是明代国家赋役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上供物料的分派、解运、折变与国家徭役制度的变迁存在直接关联。因此,早期学界关于上供物料的探讨,多聚焦于以里甲为中心的基层徭役。20世纪50年代,山根幸夫[103]将明代里甲正役的研究视域由役扩展至上供物料,认为出办上供是现任里长、甲首的基本职责。1963年梁方仲发表的《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104]关注了明代物料征派导致里甲负担加重,指出明初物料主要作为临时上贡,数量较小,而此后呈现增长过程,以致里甲负担早已超出催征钱粮和勾摄公事的力役范围。70~90年代,以岩见宏的研究较为卓越,1972年发表的《明代における上供物料と徭役》[105]一文梳理了明代上供物料来源的路径变迁,指出:“明前中叶,里甲编户的上供物料负担有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且伴随着里甲负担、存留税粮出办、政府偿以钱钞买办,逐渐变为政府给予的钱钞越来越少,更多的由里甲负担的过程。”此后又在《明代地方财政之一考察》[106]中论证了上供物料原不在里长职能之内,而作为里甲负担,大致是从明中叶开始,形成了地方性的惯例。而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107]对明初的上供物料采办方式与后期变迁问题进行了详细考察,指出明初地方要完成中央物料的派办,就必须制定出详细的规定,物料的采办方式有很多种,一种物料也有不同的采办方式,并将之归纳为政府向生产者征收、政府让人民采办、以税粮的形式向人民征收、以抽分的形式向商人征收、由民间买办等五种方式。

围绕上供物料的形成问题,学界亦有不同思考。刘志伟[108]认为明代的里甲负担的上供物料,经历了由催征、买办到出办的演变过程,也就是经历了一种纯徭役负担向缴纳实物或货币的贡献发展,成为每年里甲的正常负担。岩井茂树[109]认为上供物料始于永乐时期,作为追加负担的“上供物料”,一般也由各州县来确定物品及数量,然后由各里甲分担。丁亮[110]通过对存留钱粮功能的考察,指出上供物料与地方公费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系,上供物料成为里甲正役的任务是指征解方式的变化,而非负担的转嫁。何朝晖[111]认为里甲正役,最初的职责只是攒造黄册、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但渐渐地,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也要由值年里甲负责承办。里甲从单纯的力役之征变为财、力双征。

围绕上供物料与里甲的职责关系,李晓路[112]认为里甲役包含正役和杂役两种不同性质的役,而出办上供物料属于杂役。刘伟[113]将出办上供物料归为里甲正役的“催征钱粮”一责。唐文基[114]认为上供物料属于里甲正役的“勾摄公事”一责,指出:“明初‘上供物料’的供给,无一定之规。或由官府出钱向商人购买,或由地方提供,所需费用从地方税粮起运那一部分扣除,但按里甲摊派的情况,从洪武到宣德时,也确实存在。”刘志伟、郑学檬[115]则认为上供物料为一种贡赋,与作为徭役的里甲正役有所不同。

明代中后期随着国家财政货币制度的深度变革,以上供物料为代表的贡赋体系在征收、解运以及形态等方面的系列调整,为学界所关注。但就研究特点而言,以区域性的赋役调整为主。如唐文基的《明中叶东南地区徭役制度的变革》[116]在论述明代料派制度弊端的同时,指出宣德、正统之际周忱在江南实施的“平米法”,开创了将上供物料分派对象由人丁身役转为摊入田亩的先河;并就正德间沈灼在福建实施的“八分法”,嘉靖间庞尚鹏在浙江、广东实施的“均平法”,对上供物料在分派上由里甲向田粮转变,形态由实物到折银征收的调整进行了论述。牛亚贵[117]则对唐文提及的“八分法”做了补充,认为福建的“八分法”及其后续改革,彻底打破了现年里甲轮年出办上供物料的成规,而是将每年全县应办物料分派于全县丁、粮,并且折银征收。解运程序也由之前的民收民解逐步过渡到官办官解。

刘志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一书[118]以明代广东为考察区域,对上供物料的征收、分派以及演变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上供物料之所以成为里甲负担的问题,是基于里甲“勾摄公事”这一任务衍生出来的,是田赋以外的一种杂赋。本书指出:“尽管办纳上供物料成为里甲正役的任务之一,但我们不可以简单地将上供物料与里甲正役混为一起,从一个分析性范畴的角度来说,上供物料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税项。”“正德、嘉靖以后,随着上供物料独立折价按田摊派,这一税项更明确地与里甲脱钩。”

赵毅、丁亮[119]以浙江作为中心考察,对明代浙江地区上供物料的增长问题做了量化分析,指出在正德年间均平法实施之前,上供物料经历了成、弘、正时期和嘉靖中后期的两次增长;并认为正德十五年对上供物料的系列规范,使得由现年里甲承受上供物料负担的“里甲役”才正式形成。对于物料在征收环节实现折银后的类解方式,丁亮归纳为三类:①白银解纳,即直接解送白银进京交纳;②办料解纳,即各项料银征收以后,各府造办实物,交付解户解纳;③进京买料上纳,即各解户携带料银进京,买办物料上纳。对于物料的银纳化程度,丁亮认为,明中期虽然各项物料的征收已经基本实现银纳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料收支实现了货币化运行。地方政府要根据中央的指令交纳实物或者白银,这种方式依然是实物财政主义的延续。而且无论上供物料以何种方式上纳,都没有改变物料对口解纳的旧有方式。此外,地域性研究方面,还有侯鹏、万明[120]围绕浙江“均平银”改革下上供物料的变革研究,陈铿、赵建群、山根幸夫[121]等关于福建“纲银法”对于上供物料征解变动的论述,程利英关于北直隶上供物料的考察。[122]

对于明代上供物料的入库环节的考察,李义琼[123]关注了隆、万前后上供物料入库的变动以及户、工二部对内库上供物料财源的分割问题。作为对明代物料的专题论述,赵中男的博士论文《明代物料征收研究》[124]对明代物料的定义、分类、来源、使用、功能、征解入库以及折银等若干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考察。随后发表的《明代物料征收的名目及其差别》[125]又对明代物料的征收名目以及差异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

市场买办 市场买办作为明代宫廷物资来源的途径之一,学界已有关注。20世纪80年代,许敏先后发表了《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召商买办”初探》《关于明代铺户的几个问题》[126]两篇专文,前文主要对明中期(嘉万时期)买办制度的兴盛原因以及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指出“召商买办”实质上是封建徭役的佥派,是封建贡赋制度的补充和延续。后文则围绕宫廷采购主体京师铺役的形成、性质等问题做了分析探讨,认为明代铺户(行户)与宋代团行属于同种类型。铺行所领官银绝非脚价或雇役钱,而是官府所付购买货物的贷款,所以当行、召买是一种封建雇役。同期,唐文基[127]对明代铺户的实际应役范围做了深入考察,认为除里甲差役外,京师铺户还需承担一定的内府特殊徭役。文章指出明代的京师铺户买办,先后存在当行买办、招商买办和佥商买办三种形式。[128]

21世纪以来,围绕该课题的讨论有所深化,以胡海峰、高寿仙的研究较为突出。胡海峰的系列文章[129]对北京铺行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明初“铺户”的确存在,其别名为“铺居之民”,职责是为上司收买物料。关于铺户制度的本质,胡海峰认为是一种官府控制城市劳动力和财物的制度;并指出永乐朝内府和中央各衙门对于物料需求的大为增加,是推动买办成为一种徭役的主要因素。高寿仙[130]关注了明代的物料买办与时估制度,指出:嘉靖以来召买成为内府获取物料的主要途径,而时估的最大作用,是作为朝廷买办物料的价格标准;并认为明代后期尽管赋役和财政项目大多实现了银纳化,却未能相应地实现市场化,原来由地方承担的上纳本色的任务转嫁到了京师居民身上。另外,围绕京师采办问题的探讨,主要有李世财[131]对明成化年间的宫廷采买内容、方式以及影响等问题的探讨。王毓蔺[132]对明代北京营建的主要物料采办及所引发的系列社会变迁问题的扼要论述。

造办 明代宫廷器物的造办主要依托国家控制的官营手工业进行。总体来看,该领域的研究除通史性著作中的一般概述外,专门探讨者以陈诗启的研究较为突出,陈诗启1955~1962年先后撰写了六篇关于明代官营手工业系列论文[133],分别就官营手工业的组织、工匠制度、物料供应与管理、明代的灶户和盐的生产,以及明代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官手工业的演变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陈诗启关注了内府手工业的组织、运作等情况,并认为服务于宫廷的内府手工业是一种长期生产的机构,且具有典型的官手工业特征,是明代官手工业的骨干力量。尹钧科[134]对明代官营手工业做了进一步区分,细分为宫廷手工业和官办手工业两类。章永俊近年来的系列论著[135],探讨了以宫廷服务为核心的明代北京官营手工业的设置、行业以及监管情况。

围绕宫廷造办的个案研究,以景德镇御瓷烧造和以苏杭为中心的江南织造最为突出。1930年张斐然撰写的《江西陶瓷沿革》[136]是介绍江西境内陶瓷发展的早期专著。该书在第一编“江西陶瓷沿革”的“明代”一章,对明代江西景德镇御器厂的置建沿革,以及各时期御用瓷器的置办种类、特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1936年,中华书局出版江思清的《景德镇瓷业史》[137]一书,在简述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的建置情况的同时,一并论及了内官监造及产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景德镇御器厂为中心的宫廷陶瓷探讨进一步深化,1982年中国硅酸盐学会主持编写的《中国陶瓷史》[138],该书第九章“明代的陶瓷”专门论述了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的设置、生产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对景德镇明代御瓷的生产与数额情况进行了史料梳理。作为明代宫廷史系列研究成果之一,王光尧的《明代宫廷陶瓷史》[139]是一部系统研究明代宫廷陶瓷的力作,全书分为八章,主要对明代宫廷御用瓷器的特征、生产使用情况以及国家用瓷政策等问题展开讨论。其中涉及明代御瓷生产数量、价格以及经费来源的统计和论述。国外研究方面,日本学者佐久间重男是该领域的主要关注者,他的《景德镇窑业史研究》[140]以明清为中心,探讨了景德镇陶瓷业的发展,其中明代部分论述了景德镇官窑的设置、匠役制度的变迁,以及嘉靖末年在官搭民烧制形成和匠役制崩溃背景下官、民窑业的此消彼长问题。

织造方面,1963年彭泽益的《从明代官营织造的经营方式看江南丝织业生产的性质》[141]是一篇研究明代官营织造的力作,该文围绕明代官营织造机构的设置、织造数额、经营状况、后期演变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沈祖炜、范金民[142]则先后对明代官营织造业的生产规模进行了考察。此外,范金民还对明代中央织造机构的设置、宫廷丝织品的加派等问题做了专文论述[143],其著作《江南丝绸业研究》对此前研究成果进行了一次总结。[144]从近期研究来看,魏文静、夏维中、汪亮[145]对明代地方织造的兴衰变迁进行了探讨,指出在明代的织造品种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的升级中,织造性质也由军需绢帛向上供缎匹转变。明代的岁造数额在永乐年间基本确立,而至弘治至嘉靖时期,苏杭之外的大部分地区局织基本停止,通过市买缎匹来完成岁造。汪建红、吴建华[146]对苏州织造局的岁造,由前期的局织到后期的领织的调整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自天顺以来的加派过重,是导致原有岁造被挤出局织之外,而采用民间领织的主要因素,并就领织方式进行了探讨。

朝贡、矿税等收入 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百濑弘[147]通过考察明代朝贡物资的分配情况,指出宫廷及官僚贵族是外国输入货物的主要掌控者。同期,梁方仲[148]关注了明代朝贡的性质以及贡品内容,指出:朝贡本身可视为贸易之一种。但该贸易的性质,差不多完全限于朝廷的玩好上的要求,采购的货物多于珍宝奇异一类的高级奢侈品,并非由于一般人民的生活上的需要。90年代以来,围绕朝贡收入的研究有所拓展。如田培栋[149]论述了明初朝贡贸易对于国家财政的充实,认为明前期通过朝贡贸易获得的财富,其总值大大超过宋元时期的市舶收入,对缓和国内财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李金明、樊千瑜[150]分析了明廷实施朝贡、海禁政策的财政动因。李金明指出永乐鼓励朝贡的目的,寄希于通过朝贡收入,来弥补财政上的亏损。樊千瑜认为明朝实施海禁的目的,在于将与他国的贸易权收归政府手中,实行垄断,将高额的利润直接收归中央财政,缓解中央财政的窘境。此外,李云泉[151]探讨了明代贡物的种类以及分配渠道的多样化问题,指出贡物除宫廷消费之外,还用于百官赏赐和折俸等支出。关于朝贡实质,滨下武志[152]的观点值得注意,他认为:贡品和馈赠之间的关系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买卖关系,这种交换可以看作一种商品贸易。晁中辰[153]对永宣时期郑和下西洋所带回的金银宝货情况进行了探讨。上田信[154]通过考察朝贡物和回赐物[155]的不同价值形态,认为朝贡体制下,包括宫廷在内的明政府是实际获利者。赵轶峰[156]结合仁宗即位诏书的呈现政策内容,论证了永乐时期宝船下西洋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皇帝追求奢侈品的欲望,而非为寻找建文踪迹。

明代宫中矿税收入以“万历矿税”研究较为突出。杨涛、林枫、田口宏二朗侯家驹、唐立宗、方兴等学者[157],分别从充实宫廷财政出发,分析了万历矿税的兴起原因。侯家驹指出,万历矿税征收,其实是把这些税收化公为私,由政府收入化为宫中所有。唐立宗认为内库财政需要是推动万历矿税征收的因素之一。田口宏二朗则通过对京畿地区万历矿税事件的考察,指出矿税问题实质,是在明代没有明确划分帝室、中央户部、州县界限的财政结构背景下,三者对同一个“灰色”的权益范畴(即商业、手工业生产剩余)的争夺。此外,杨涛、南炳文、李小林、侯家驹、林枫[158]对矿税期间各地进奉内库的金银数额做了估算。但由于各家在史料采用、估算方法以及观察视角上的差异,导致所估数值差距甚远。如杨涛综合《定陵注略》《万历邸钞》《神宗实录》等史料记载,统计得出:万历二十五到三十六年间入内库者:金9977两,银6696212两,并推算整个二十余年的矿税之征期间,内库共入银当在1000万两以上。林枫通过对万历中后期各类商税增加情况的整理,认为万历中后期每年直接纳入内库的矿税可达230万两,其中商税为200万两。

正常时期的矿税收入研究,主要有刘利平[159]对于明代金银课归属关系的判定,他认为明代金银矿业为皇室垄断,直接服务于皇室财政。魏林、余清良[160]关于明代钞关钱钞本色征收与宫廷收入的关系,魏林指出:明中后期钞料征收的本折往复原因,涉及皇室与政府利益之间的微妙关系。征收本色钱钞因多归内帑,主要用于皇室的买办、赏赐,折色则归户部。余清良认为,明中央政府创制钞关制度的一个重要主观目的,就是满足皇室贵族的消费所需。在钞关未改折征银之前,绝大多数钞关所征之钱钞税收都是解入内府库藏,基本上可视为明皇室的私家收入。

诸多研究中值得关注者,还有全汉昇、李龙华、刘利平、苏新红[161]关于明中后期内府侵夺太仓、常盈等公共库藏的探讨,孙兵、黄阿明、陈昆、李志斌[162]关于明初内府造钞收入的估量,张瑞威[163]有关内府铸钱收入的探讨,高寿仙[164]关于内府杂役来源的论述,等等。

2.围绕宫廷财政支出的具体探讨

较之成果丰硕的明代宫廷收入研究,学界围绕宫廷支出的探讨略显薄弱。1955年严中平[165]《中国棉纺织史稿》一书中对明代宫廷棉布消费做出了估量,认为每年明代内廷用于宗室消费和赏赐的棉布不下五六十万匹。1988年侯家驹《中国财金制度史论》第十一章“宫廷支出与官吏薪俸”[166]中,对明代宫廷消费情况进行了论述,值得注意的是,书中对明宫消费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数据罗列,以此展现景泰以来的明代宫廷奢靡之风。同年,唐文基的《试论明代统治集团的消费问题》[167]一文,对明代宫廷消费的性质做出了界定,指出:“宫廷消费是皇权消费,是维护封建统治所不可缺少的,也属于公共消费。”并认为,明代统治集团的消费一直是以实物和劳役为主,具有显著的原始性。并对嘉万时期宫廷消费的总量进行了估量,认为该时期的宫廷消费额为80万两白银。此外,赵轶峰、赵中男[168]等学者认为:明代在宫廷财政支出上存在“公私混杂”的特点。赵轶峰指出皇室消费具有国家财务与皇帝私人财务的双重性质。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制度下,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总是不能截然划开。并指出明末皇室开支的膨胀存在三种含义:一是皇室的直接挥霍消费的扩大;二是贪求无厌地扩大内府的私藏;三是宗禄的大量增加。

围绕明代宫廷财政支出的研究,除部分通史、断代史和专题史等论著中附带性概述外,针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建支出方面。1930年匿名发表的《明代官工之浮冒》[169]一文,对明代宫廷营缮过程中的浮费问题进行了简述。1933~1934年,单士元刊发的《明代营造史料》系列论作[170],分别对明代宫殿营建的物料置办、力役来源、经费筹集等问题做了梳理探讨。此后,围绕该领域的研究,主要有胡汉生[171]关于明北京十三陵营建中的匠役集结、物料置办及经费筹办等方面探讨。根据胡汉生的估算,明代十三陵的营建经费共计4200万两,其来源除国库经费外,主要还有开纳事例银;加派地方财政,责令诸臣捐俸;提前预征盐课,增加榷关税额;搜刮各衙门年例;等等。高寿仙、翟志强、孟凡人等[172]对明代宫廷营建中的物料采办、经费筹集问题进行了探讨。翟志强将明代的皇家营建经费划分为常规来源、挪借来源、应急来源三类,且就整个明代来看,王朝前期皇家营建经费主要仰仗常规来源,明朝中后期挪借来源、应急来源成为皇家银价经费筹集的普遍现象,体现了皇家经济筹集的灵活性。此外,论著还将内库对于皇家营建的支出归之为常规来源,认为“内府经费对皇家营建活动的支持力度与皇帝的思想认识直接相关”。

宫廷饮食耗费方面,台湾学者邱仲麟的《〈宝日堂杂钞〉所载万历朝宫膳底账考释》[173],根据张鼐的《宝日堂杂钞》记载考察了明代宫膳情况。随后发表的《皇帝的餐桌:明代的宫膳制度及其相关问题》一文[174],又就明代宫膳的食料来源,办膳机构、程序、人员及实际花费问题做了进一步探讨。此外,邱仲麟、陈依婷[175]还探讨了明代光禄寺的器皿厨料果品等来源问题。刘淼[176]探讨了明代宫廷食盐的配给,对贡盐的来源、额度、品种等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张毅[177]则以长芦贡盐为中心,除对贡额、品种探讨之外,还对长芦贡盐征缴制度进行了论述。关于明代出现的贡盐折价情况,张毅认为是由贡盐的定制额数过多,食用不完所致。张勃[178]考察了刘若愚《酌中志·饮食好尚纪略》中所反映的宫廷饮食文化的部分特征。刘朴兵[179]探讨了明代宫廷的饮食机构和特征,指出,明代的宫廷饮食机构可分外廷和内廷两大系统,其饮食特征表现为:食物原料极其广博、重视饮食养生保健、喜食时新果品肴馔、经常禁屠用斋食素、前期尚俭后期奢靡等五大特点。陈宝良的《明代社会生活史》[180]以社会史视角对明代各阶层的生活进行梳理,书中将宫廷生活与宫廷群体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在部分章节对宫廷上至帝王,下至宦官宫女的衣、食、住、行及各类礼仪制度进行了概括,其中不乏诸多宫廷消费支出情况。

俸禄、赏赐支出方面,陈锋在《中国俸禄制度史》[181]第八章“明代俸禄制度”对明代皇室、宫中女官、宦官俸禄,以及常俸之外的待遇情况进行了论述,其中还涉及了内府承担的部分赏赐、折俸问题的探讨。庄赢[182]以明代君主赏赐为中心,对赏赐对象、内容、原因以及特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军费支出方面,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清水泰次的《明末之军饷》[183]关注了内帑对于明代军饷的补苴,指出至嘉靖晚期,朝臣对于帑金的索取已成为惯例。寺田隆信、张松梅、范传南等学者[184]先后注意到了内库银对边镇京运银(年例银)的补充功能。

文化礼仪支出方面,赵克生[185]在对明代宫廷礼仪进行系统考察的同时,关注了因宫廷礼仪而产生的巨额费用及影响。赵文将明代宫廷礼仪开支分为:土木之费、造办之费、赏赐之费、牲品香帛之费、力役之费等五项。并指出由于宫廷财政与国家财政之间的界限模糊,宫廷“礼仪开支”也就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嘉万时期高频度的宫廷典礼及其礼仪性建设、造办活动,也是导致财政危机的直接原因。何孝荣[186]关注了正德以前君主的崇佛行为给国家财政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定陵、梁庄王墓等[187]为代表的一批考古文物的出土,为全面了解明代宫廷葬礼耗费提供了实证。

其他方面,高寿仙[188]关注了明代宫廷柴炭的消耗规模及采供方式,指出:“明代北京内廷及官府所用的柴炭,都是通过强制性的徭役体系获得的。”赵中男[189]则以诏书为中心,探讨了明代前期宫廷财政的减免内容与特点。岩井茂树、林延清[190]先后就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对于宫廷支出的压缩措施及效果进行了探讨,岩井认为张居正采取的是一种有限的压缩,即“抑制的过程中成功地去求妥协点,但对于内廷因有的既得利益,是根本不可能全面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