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风肃纪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正风肃纪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也逐渐滋生蔓延,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严重威胁。在改革与发展面前,自治区党委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严格执法,纠治不正之风,保障了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

一、改革发展历程

(一)纪检机关的恢复重建与拨乱反正(1978年12月—1982年8月)端正党风,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为此,党中央作出《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1980年11月,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在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期间,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要论断。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按照中央要求,积极贯彻落实。

刹公款大吃大喝歪风。中央纪委于1979年至1980年先后下发《关于杜绝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等14个纠正不正之风的文件,其中刹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文件有4个。对这些文件,自治区纪委结合实际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

制止招工和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1981年8月,自治区纪委下文通知要求,在安置城镇下乡知青就业工作中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办理证明安置就业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坚决予以辞退。10月,自治区纪委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在招收新职工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对1981年招工提出具体要求。10月30日,自治区纪委与有关单位联合对中卫县一些干部违反招工政策,安插子女亲属问题查清后向全区作了通报。1983年2月,中央纪委发出《必须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歪风——致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的公开信》。6月22日,自治区党委成立检查建房分房领导小组,并责成纪委负责具体组织工作。8月,自治区党委、政府转发了自治区检查分房建房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纠正建房分房中不正之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列举了全区分房建房中存在的14种不正之风的表现,明确了处理意见及有关政策,提出了一般干部至省级干部的住房标准。

检查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的使用。1982年5月17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登反映永宁县用国家拨给的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购买的牲畜,被部分干部擅自分掉的问题,胡耀邦、王鹤寿同志都作了重要批示。自治区纪委会同银川市委严肃查处永宁县的“分驴事件”,被部分干部分掉的689头驴、牛全部退回,重新分给群众。对负有责任的副县长、农工部长、畜牧局副局长分别给了纪律处分。自治区纪委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向自治区党委提交了全面进行检查的报告。

(二)改革开放初期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1982年9月—1992年1月)

以整党建党纠正不正之风,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决定,为了使党风根本好转,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通过整党在五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1984年1月1日,中指委发出通知,指出第一期整党单位的党委或党组必须贯彻执行边整边改的方针,重点应放在纠正不正之风上,一是抓纠正利用职权和工作条件谋取私利的歪风,二是抓纠正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自治区整党工作从1983年11月开始,自上而下分三期六批进行,到1987年4月基本结束。此次整党工作中查处了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官僚主义作风的问题,严肃了党纪,促进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为端正党风,各级纪委在纠正党内不正之风的同时,注意了党风现状的调查,开展党风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党委抓党风的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纠正滥用公款等不正之风。1985年2月,中央纪委发出《令必行,禁必止》的文件,指出,对于新的不正之风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歪风,必须引起全党高度重视。6月,自治区纪委派14名干部,组成4个组,分别对地、市16个县(区) 、12个厅局级、36个县以上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针对利用公款制发服装、滥发奖金等行为,对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行为进行了清理。至1985年年底,中央57号文件所指出的六股不正之风在全区得到清理和控制:对争相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的歪风得到制止和纠正,党政干部在工资和机关集体福利以外谋取不正当收入问题基本解决,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访问”“考察”的事明显减少,动用公款游山玩水和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现象有所收敛。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治区纪委三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工商、税务、公安、供销、电力等部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情况汇报,并组织调查组对物资、冶金、烟草等行业和十个中型企业进行调查,摸清了行业不正之风在宁夏的突出表现及原因,制定了纠正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抓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清查干部在城镇建私房。1989年9月—1991年10月,全区各级纪委会同监察、土地、城建等单位,对1985年以来干部在城镇建私房和超标准住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进行了一次普遍清查。全区收回超规定占用土地16597平方米,拆除“三违”私房2440平方米,退出公房11600平方米,作价收回私房1817平方米,党纪政纪处分23人,其中受刑事处理4人。

(三)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的纠风专项治理(1992年1月—2002年10月)

党的十四大以后,党中央作出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提出反腐败斗争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来开展的格局,把长期性任务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纠风工作从群众反映强烈、干扰改革开放、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过努力能够取得成果的问题入手,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力求抓一项成一项。后来,更明确地提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全面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成立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监察厅、物价局、经委、审计局、农业厅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审核小组。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重点对教育、卫生、公安、工商、城建、交通、铁路、土地、邮电、金融等部门进行检查清理。通过检查清理,先后于1993年10月30日、11月25日和1994年7月24日分三批公布了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

清理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工作。1994年6月,自治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成立以自治区副主席为组长,监察厅厅长为副组长,经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纠风办。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侵占企业钱物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了清理范围、内容、工作步骤及其具体要求。

开展清理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工作。1992年7月1日—1993年10月,全区以“考察”“学习”名义,通过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境)旅游的有361人次,涉及15个市(县)和区直42个部门、单位。1994年7月21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外事办联合发出通知,对清理出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自治区监察厅对违规报销款项全部收缴,并严格审查,压缩公费出国(境)团组。

开展清理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工作。 1994年2月1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挂钩的规定的通知》(宁党办〔1994〕1号),对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进行清理。据统计,全区县以上党政机关兴办各类经济实体1282个。其中,区直部门107个,地市县(区)1175个,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309个,兼有行政或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兴办经济实体143个。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共1436人,其中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129人。到1994年10月底,全区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已在财务上脱钩的共1025个,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实体全部办理更名手续。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厅处级领导干部,除个别没有脱钩外,大部分已辞去实体中的兼职或机关职务。

清理军警政法机关经商工作。1998年,中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以后,宁夏立即成立清理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韩茂华任组长。同时,还成立接交办公室,负责接收军警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工作。1999年1月15日前,全区政法机关所办企业的清理、处理工作全部结束。全区政法机关共办企业71家,经过清理,撤销39家,移交11家,解除挂靠关系4家,保留17家。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199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文,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作了安排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卫生厅、医药管理局、纠风办参加,并且明确职责,制订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专项检查的对象是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及其购销人员。重点检查下列违法行为:一是以折扣、让利以及宣传费、广告费、处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以及以暗示方式给予购药单位和个人回扣的;二是以为购药方购买各种商品、报销各种开支或提供吃、喝、游、玩等方式进行贿赂的;三是购药方及其采购人员接受前述各种形式的贿赂的;四是以给予回扣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的;五是在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检查重点对象是自治区直属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及银川、石嘴山、银南、固原、吴忠、平罗、中卫等地市县的上述单位及购销人员。1999年,国务院把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作为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安排部署。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成立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成立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2001年8月,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又作出《关于开展整治药品市场秩序第二阶段专项行动的安排意见》。2001年,自治区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案。截至2002年11月底,全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74个,县以上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全区共取缔非法药品生产、经营户336个。

治理公车钓鱼、公车娶亲的不正之风。1996年1月22日,自治区监察厅、公安厅、纠风办联合下发《关于严禁用公车办婚事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含合资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管好自己的人和车,禁止动用公车办婚事;各单位要加强对司机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责任制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严格管理、严格执纪,保证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并管好家属、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自治区纠风办组织宁夏电视台、宁夏日报社、宁夏人民广播电台、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社宁夏分社等新闻单位记者,对违规用公车办婚事的车辆进行公开曝光。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对分管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情况认真监督,带动干部群众树立节俭、文明的良好社会风气。

严禁印发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1996年1月22日,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商务厅、经贸委、供销社联合发文,对严禁印发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要求:一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的有关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规定,做到令行禁止。二是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年终评比、奖励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代币购物券和实物。三是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印发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商业企业不准用发售代币购物券的方式扩大商品销售,各单位不准到商业企业购买代币购物券发给职工或送礼,个人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券。四是已发放、使用的各种代币购物券,从发文之日起一律作废。五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进行检查。1999年元旦、春节期间,自治区纠风办对擅自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问题进行了一次集中整治。2001年,自治区纠风办召集自治区内贸办、宁夏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研究治理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问题,并联合下文重申严禁印制、发售、购买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并组织两次暗访,未发现违规制发代币购物券(卡)的情况。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中央的要求,印发《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发〔1997〕25号)。1998年6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重点培育的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挂牌保护意见》的通知。这次实施挂牌保护的优势骨干企业有宁夏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力公司、青铜峡铝厂、宁夏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1家。为进一步规范对优势骨干企业的检查、收费工作,加强对乱检查、乱收费行为的监督。1998年6月,自治区监察厅向自治区挂牌保护企业派驻收费监督员,对收费监督员选聘与委任、工作职责、权利与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200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2001年治乱减负工作安排》和《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向乡镇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进行自查自纠。2002年,全区共取消、合并、调整、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74项。同时,在407户企业中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填报制度,在126户乡镇企业实行《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监督卡》,切实保护了企业的利益。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199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66号)精神,自治区纠风办协调自治区教育厅对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995年,印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小学实行收费登记证制度的通知》,在全区中小学实行收费登记证制度。2000年,自治区公办高中取消招收自费生和线下生的做法,在校学生实行统一的学费标准。2001年,物价、教育、纠风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共抽调检查人员230名,组成76个检查组,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428所(个)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及中小学校进行全面检查。

(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的正风肃纪(2002年11月—2012年11月)

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2003年,全区78个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达到100%。全区共取缔非法药品生产、经营户610个;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违纪案件544起,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案金额1066.72万元;清理销毁假劣和过期药品、医疗器械价值377.63万元。2004年,自治区纠风办下发《关于对全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对全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部署,并按照要求将全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国务院纠风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卫生厅制定下发《医疗卫生行业十条禁令》。在全区县级以上医院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医务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药品价格查询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群众投诉举报和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度。全区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违纪案件1041件,涉案金额105.06万元,罚款167.38万元。2006年,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简称药招“三统一”)的规定,对第一批全区城市社区及乡村医疗机构和第二批二甲以上医疗机构药招“三统一”中投标企业资质审核、开标等进行程序上的监督。自治区纠风办人员分组到各市、县医疗机构进行调研,建立纠风工作联系点,对中标药品的使用、价格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积极推进以药品及医疗服务收费为重点的院务公开制度,坚决制止科室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直接挂钩的做法,规范医院和医生的用药和诊疗行为。继续坚持收费公开制度,落实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政策,医疗机构对中标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 2007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监察局、卫生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切实加大对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药品招标中介机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力度。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设的意见》,规范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职能和服务质量。同时,在全区县级以上87所公立医院开展群众评议医院行风工作。2008年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宁夏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在大会上作了介绍。

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之风。2003年,自治区制定《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十不准”规定》《关于对普通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南部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全部实行“一费制”收费。随后,自治区建立由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等七部门组成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区)也都成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组织。2004年,教育、物价、财政部门下发《关于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对全区中小学收费标准、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要求,明确从2005年春季开始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推行“一费制”。自治区制定《普通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加强对择校生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高考期间群众反映的“高考移民”问题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进行认真查处。2006年,全区深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立由监察、纠风、教育、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导组强化监督。自治区拨付配套资金1.17亿元对通过达标创建等活动确定的21所“示范”“星级”重点学校进行了清理;继续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强对招生计划、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小金库”等专项治理。自治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及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工程监督机制。加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并向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延伸,坚决切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完善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坚决纠正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定期下访、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限时办结。大力整治文风会风。健全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严肃追究责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相互吹捧的庸俗作风,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

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狠刹奢靡之风。继续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支出,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巩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成效,研究建立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长效机制。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认真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的问题。对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的,严肃处理。

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五条禁令”: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督促有关部门完善领导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低价购房、多占住房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单位领取报酬。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加强对其资金管理。

2006年6月9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召开表彰大会

落实并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干部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五)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作风建设(2012年11月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率先垂范出台“八项规定”,随后,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和贯彻落实措施。从此,在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开始迎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一场“正风肃纪”的新风。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宁夏以抓铁有痕的决心、踏石留印的韧劲,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四风”,由点及面逐步织密一张正风肃纪的党纪之网,推进作风建设向上向好,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明显改观。各级党委、政府把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每年年底前进行专项检查并上报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严肃纠正。

纠治“四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聚焦“四风”问题,真抓真管、严查严处,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自治区纪委每到重要节假日都下发通知,编发手机提醒短信,重申并严明纪律要求。紧盯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滥发津补贴等作风问题,开展明察暗访,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反弹。

深入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结合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推动优化发展环境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这个平台,在全区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干部作风”活动。将区直部门及处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及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评议对象,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依法行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服务和改善民生、优化发展环境等情况作为作风评议的重点,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巩固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成果。在区、市、县三级全面开展电视问政,推广“政务微博”,解决慵懒散软拖等不作为、不担当、不落实的行为。

严肃整治以权谋私和奢侈浪费行为。一是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着力整治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利用婚丧嫁娶或子女上学借机请客敛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等行为,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二是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加大财政预算公开力度,从严控制行政经费支出,落实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消费娱乐活动,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以及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等名义变相旅游行为。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禁止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高档办公用品。三是继续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和公款出国(境)旅游、“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四是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宁夏媒体联动电视问政现场“拷问”政府官员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重点纠正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深入治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红顶中介”“领导干部在书画、艺术协会中兼职”“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和专项经费管理等领域清权确权”四个专项活动。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社保基金、扶贫和救灾救助资金、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等职校困难生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法问题。深化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的治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中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二、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旗帜鲜明惩治腐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宁夏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一)各阶段的纠风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证

伴随着改革开放,各个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各种不正之风也随之而来。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到宁夏,“吹活”了宁夏的经济,也催生了各种问题,如大吃大喝、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建房分房中的歪风、行业不正之风等,自治区开展了党风调查和检查,这些正风肃纪的措施,确保了改革开放初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党的十四大以后,围绕市场经济引发的各类经济违纪行为增多,尤其是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教育领域,吃拿卡要等行为严重危害到群众利益。对这些领域的专项治理,为普通百姓带来了实惠,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进行了有效探索,确保了社会主义事业少走弯路。进入新世纪,各种贪污腐败、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风尘日上,成为小康路上的“绊脚石”,全区上下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治“四风”作为政治自觉,从自身做起,从周围的人严起,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始终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在各行各业初步实现了不敢腐的目标,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逐步肃清各种“毒瘤”。

(二)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净化了社会风气

2014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第四次全体会议在银川召开

持之以恒的纠风肃纪,对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宁夏以抓铁有痕的决心,踏石留印的韧劲,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四风”,推进作风建设向上向好,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明显改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严厉整治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权行为得到遏制。2016年底全区调查显示,群众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总体评价满意率为97.9%,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执行信心度为97.3%。从党的十八大召开到2016年年底,全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16起;处理129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69人。先后43次对106起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对10起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典型问题进行专项通报。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2361人,开除、辞退351人,清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376名。开展“转作风、抓发展”专项督查,查处问题1615个、771人,对476件问题线索逐一调查核实、跟踪督办,问责相关责任人105人。加大明察暗访和专项督查力度,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典型问题173件,问责处理42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2人,其中地厅级6人、县处级27人。清理涉及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和措施办法7835项,宣布废止479项,修订2097项,保留5259项,解决制度本身“带病运行”问题。

(三)纯洁了党组织,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了党的威信持续推进的纠风,尤其是多次的专项整顿,着力解决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使党的威望进一步提高。十八大以来,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重拳出击,牢固树立查处严重违纪案件是政绩,抓早抓小也是政绩的理念,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至2016年年底,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1000多人次,对所有函询回复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对未说清楚的进行“二次函询”,对回复没有问题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严重违反党纪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干部,注意区分情形,对本人主动交代问题、配合调查的依法依规从宽处理。共给予党纪轻处分2600多人,党纪重处分1300多人,组织处理300多人,移送司法机关300多人。这一举动,不仅纯洁了党组织,而且让群众看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

三、经验启示

纠风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反腐倡廉工作全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关系到部门和行业形象,关系到反腐倡廉的结果。宁夏始终把纠正不正之风、优化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把纠正不正之风融入全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之中,放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把握和实施,为宁夏的振兴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主动自觉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作风正腐败止,作风不正腐败横行。党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以是否促进社会发展、是否改善人民生活为评价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宁夏的各级党组织就持续推进纠正不正之风,持之以恒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强有力地反贪肃腐,使党的作风持续改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进一步树立,全区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力量正能量正在形成。党心聚,民心齐。在改革攻坚时期,宁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是大刀阔斧,不留死角,充分显示了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二)必须坚持领导带头和群众参与相统一,实现以上率下和上下联动

“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层层立标杆、作示范”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长期以来党内教育取得成效的重要经验。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打铁必须自身硬,先禁己身而后人。坚持领导带头,发挥示范作用,是确保正风肃纪工作成败的关键。好风气的形成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努力。改革开放以来,宁夏各级党员干部,主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赢得了百姓的口碑,在全社会形成了治理“四风”的强大合力。全区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端正价值追求,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和廉洁操守,使我们党的好传统、好作风发扬光大,真正形成一级带动一级、齐心协力加强作风建设的强大力量。

(三)必须坚持以德化人和依法治人相结合,实现思想不滑坡和行动不掉队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纪委“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抓,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正风肃纪各个环节,同时还注意把反腐倡廉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固定下来,把好的制度上升为法规。通过建立和完善的各项法规制度,提高了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如为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建立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实施方案,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不断推进并持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有效地遏制了各种不正之风的蔓延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中卫市93名新任职领导干部接受集体廉政谈话

(四)必须坚决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层层压紧压实,强化责任担当,确保纠风不走过场

落实好主体责任,既要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担当,还要坚持一级带一级。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责任能否真正尽心、尽情、尽力,关键看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不到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只有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摆在突出位置,才能实现与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才能真正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多年来,自治区党委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发挥带头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真正做到了把主体责任放在心里、抓在手中、扛在肩上,既“挂帅”又“出征”,毫不动摇坚守“主阵地”,躬耕不辍种好“责任田”。

(五)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把违法乱纪扼杀在萌芽状态

宁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大力查处,清理了一些危害社会主义事业、危害群众利益的党员干部和违法违纪行为。正风肃纪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要想避免“越反越腐”的怪圈,就必须从预防入手,从纠正不正之风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多管齐下,营造全社会“廉荣贪耻”的氛围,才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六)必须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化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纪委监察厅依纪依法严肃查办各种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确保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最好诠释。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则党兴旺,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则国昌盛。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信心和决心,加大“打虎”“拍蝇”“猎狐”的力度,有效遏制“四风”的蔓延,宁夏的“歪风邪气”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四、对策建议

正风肃纪,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是彻底转变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关键之举。一直以来,正风肃纪取得显著成效,但依然存在各种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易发多发、隐蔽性强;有的基层干部依然没有警觉,不收敛、不收手,搞“雁过拔毛”。二是个别领导干部还存在“特权”思想,吃拿卡要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部分干部存在在岗不在状态,甘当“太平官”“滑头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敷衍了事,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四是违反“四风”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再次严肃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决不能半途而废,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执着,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坚定不移。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排除错误思想干扰,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努力夺取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动作风建设。

(一)思想入手、理想着力,从“被动严”向“自觉严”升华

十八大以来,经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员、干部的作风普遍有所好转,“四风”问题有所收敛但还没有收场,一些党员、干部还没有实现从“不敢”到“不想”的跨越和升华。这就要从思想上入手、从理想上着力,通过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思想政治教育固本、培元、强基,不断促进思想认识提高和党性修养增强,使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理想和宗旨虔诚而执着、至信而笃行。首先,要把加强作风建设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重点突出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加强道德修养,让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思想深处自觉严起来。其次,要通过各种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线,自觉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自觉做“干净人”。再次,要增强全体党员自律意识,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为契机教育每位党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尽职尽责为党工作,使每位同志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刻筑起一道抵御腐败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

(二)刚柔并济、持续推进,从“一时严”向“一直严”深化

纠风之难,难就难在如何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十八大以来,在严督实导、集中整治、严肃查处的高压态势下,广大党员、干部在作风上做到了“一时严”,但是一些党员、干部还心存幻想,没有做好“一直严”的准备。作风建设短期靠整治,长期靠法治。持续坚持用法治思维、靠法治手段纠风肃纪,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逐步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也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这就要坚持刚柔并济,持续推进,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深度融合起来,推进作风建设。第一,建章立制,形成改作风转作风的刚性约束,让“歪风邪气”失去滋生土壤。各地各单位既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同时,要围绕简政放权、严格党内生活、联系服务群众等,推出一批针对性强的制度性文件,对违反制度规定“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通报一起,为巩固和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制度保障。第二,要进一步创新纠风工作的思路方法,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眼光审视和谋划新时期的纠风工作,不断创建针对性强,扎实有效,具有推动力、突破力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努力开创纠风工作的新局面。做到在指导思想上由以纠为主向纠建并举,标本兼治转变;在工作方法上由一般抓向办好试点,以点带面转变;在工作力度上由纠风专项治理向专项治理与查处案件相结合转变;在组织领导上由纠风办牵头抓向“谁主管,谁负责”转变;在工作落实上由抓单项工作向整体推进转变。使纠风工作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做到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第三,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用好问责利器,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完善地方纪委派驻体制机制,强化监督职责,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形成持续向好的生动局面。

(三)以上率下、互相监督,从“领导严”向“党员严”推进

改进作风是每个党员的永恒课题,必须贯彻到党的建设一切工作中,贯彻到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处置等全部环节,这样作风建设才能做得到位,从严治党才能治得彻底。首先,监督要到位,要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要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注重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注重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等,确保“领导不出事”。其次,加强自检自查,坚决杜绝违纪违法案件。重点自查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前线”,把损失降到最低。第三,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谁分管、追究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将纠风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或政府对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对纠风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在工作部署、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罚措施,确保纠风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第四,要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作风,经常摆摆表现、找找差距,坚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发扬钉钉子精神,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关注“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更大功夫,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十种”新“变种”要露头就打,严肃问责。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群众感情,严格约束自己,严格家教家风。

(四)群众参与、制度创新,从短期狠抓向构建长效机制延伸

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不集中正风,治不住;不依靠制度,治不长。这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作风建设内在规律。集中教育实践活动必不可少,但作风建设重在日常、难在常态、要在制度。要着眼长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推动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第一,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纠风工作新机制,从四个“着眼”(着眼于教育、监督、纠风、自查)入手建立长效机制,扼其喉、断其根,切实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真正做到“整”到问题的关键点、“改”到群众的心坎上。第二,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依靠人民,实现党内外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切实畅通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让作风建设的每个环节都有群众有序参与、有力监督、有效反馈。第三,正风肃纪,必须执纪严明,有违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做到该执纪的严厉执纪,该问责的及时问责,该把关的严格把关。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跟踪问效,查找制度和执行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制度执行力。第四,要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紧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力度,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五)以点带面、乘胜追击,从集中整治“四风”向全面正风肃纪拓展

党的建设是一个整体,作风建设不能长期单兵突进、单打独斗,而是要融入党的各方面建设,与之协同推进、互为依托,发挥整体效应。第一,要有一批信仰坚定、作风过硬的干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选人用人方面,要坚持公道正派,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以正确用人导向带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要通过示范带头作用,逐渐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着力解决领导干部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不断提升群众满意率,净化党员队伍。第二,要更好发挥督查作用,大力提升行政效能。要严格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按照抓细、抓常、抓长的要求,严防“四风”反弹。要创新行政监察方法,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手段、拓展监督领域,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和作风保障。第三,要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巩固整治成果。要注重抓好工作结合,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借力网络、微博、微信等新技术平台,发动群众参与、社会监督,揭开“隐身衣”“变形体”,打赢惩贪治腐、正风肃纪的攻坚战和持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