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对扩大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工资资金、联合经营10个方面的自主权作出规定。
(一)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
1978—1986年,既是国民经济恢复、整顿和发展的转折时期,同时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时期。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改革与发展重点的转移,在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上,从以国民经济发展为重点转向了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使国营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全面展开的阶段。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背景下,遵循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思路,从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到企业外部的企业管理体制、计划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等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价格体系、市场体系、法律体系等宏观经济体系,都开始了全面系统的改革。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革主要是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是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并在大多数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营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1986年12月5日,《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拉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这对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到1987年年底,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同年,党的十三大报告肯定了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试点可以继续实行。到1988年年底,全国共有3800家股份制企业,其中800家由国营企业改制而来,60家发行了股票,其余3000家原是集体企业。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更加明确了企业承包制在国营企业改革中的地位,规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承包原则。同时,全国人大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从而将扩权试点以来所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虽然承包制在当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承包制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991年9月,中央工作会议强调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992年后国务院不再鼓励企业搞承包。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根据两权分离的思路明确了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责任、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实践证明,仅靠企业内部转换机制,难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二)宁夏国营企业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改革
1983年2月,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等5家大商店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同年3月,银川市24个国营工业企业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占全市工业和交通企业的92%。这些企业分别与主管局签订了超计划利润分成、全额利润分成、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3种不同形式的协议书。从此揭开了宁夏国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的序幕。
1984年,银川市作为全国综合改革试点,首先以搞活国有工业企业为目标推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宁夏电力系统内部首先开始了责任制改革。1984年4月,自治区电力局与银川、银南、固原3个供电局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制合同,对供电局实行“收支包干,增收节支分成”办法。
1984年,全区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推开。5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宽经济政策搞活经济的暂行规定》,针对自治区国营企业放宽经济政策,作出改革资金制度,实行工资改革、改革财政利润分成和亏损补贴管理办法、改革人事干部管理制度和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等7项规定。全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开始推开并逐步走向规范。1984年8月,自治区在银川橡胶厂、石嘴山钢铁厂等5户企业开始试点。至1985年,宁夏先后在银川火柴厂、宁夏标准件厂推行经济责任制,在青铜峡市磷肥厂等7家工业企业实行上缴利润包干的经济责任制。银川起重机厂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实行产量与奖金挂钩,同时附加考核品种、进度、质量、消耗、成本等指标,随后又实行“万元工业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百元计分考核制”,都取得了较好效果。1985年5月,自治区重点引进项目宁夏化工厂正式开工建设,至年底,宁夏建设了大武口电厂、太西洗煤厂、宁夏水泥厂、青铜峡铝厂扩建工程等一批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到1984年年底,全区80%以上的企业分别建立了承包、扭亏增盈、全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1985年10月9日,自治区政府在吴忠市召开全区搞活企业经验交流会,就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长城机床厂等企业介绍了实行厂长负责制,把干部管理上的任命制改为聘用制,把工资分配上的“大锅饭”改为结构工资制、工资总额承包责任制等改革措施。
1986年4月11日,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 增强我区国营企业活力的报告》。1986年6月6日,自治区政府发出《关于城乡集体企业减免税收的补充规定》。8月10—14日,宁夏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银川市召开,会议要求加快改革步伐,大河机床厂等13户企业同区直有关部门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7年8月,在全区经济体制改革会议上,自治区政府同大河机床厂、长城机床厂、银川汽车运输公司等13个企业签订了“两保一挂”(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拉开了全区首轮企业承包经营的序幕。之后,自治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试行办法》等文件,确立了“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承包经营原则。1988—1989年,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等7个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宁夏在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一方面建立厂长(经理)责任制,另一方面实行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全区首轮承包的各类企业有3123户,占应承包企业的80.2%。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不仅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使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得到了合理调整。
但是,由于企业领导和管理方面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未成型和不完善,出现了承包企业上缴国家利润水平低于经济效益增长水平,在利益分配上过于偏重企业和职工个人,一些企业承包人收入增长过快,有的企业出现吃老本、拼设备的短期行为,以及假报效益、挂账亏损等违背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的问题。
(三)国营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
1.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改革
1984年以前,企业内部领导体制长期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84年以后,企业在内部领导体制改革方面开始探索,实行厂长负责制,赋予厂长一些行政权力。
1984年,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国营企业将逐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原材料工业中的建筑业可首先实行全行业改革。
1984年4月25日,石嘴山市召开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决定把市属国营企业的干部管理、管理权限交给企业。企业的正职由市委和主管局(委)任免,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企业任命;中层干部均由企业任命;企业对业务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可以实行招聘制;正、副厂长(经理)和车间正、副主任实行职代会选举制;企业在国家批准和劳动计划内,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考核标准,择优录用职工;可以根据新招职工的表现,决定提前或延期转正定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抽调或借调企业人员;市属企业间工人调动,由主管局审批办理,不再经过市经劳动部门迁转。
1984年8月,宁夏在银川橡胶厂、石嘴山钢铁厂等5户企业中进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厂长(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中心作用得到加强,企业党政不分的状况开始改变,企业普遍出现了指挥灵、决策快和办事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新局面;绝大多数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同时实行的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984年以后,企业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同时,推进企业内部改革,全区绝大多数企业推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推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企业公开招聘中层以上干部,竞争上岗,择优使用,职工实行双向选择,择优上岗,企业进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普遍呈现效率高、效益好的可喜局面。1985年,厂长(经理)负责制开始在全区范围内试点并推行。各地、市、县和自治区主管部门选择了一批企业进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
1986年,石嘴山政府召开大会,由市经委负责人同市水泥厂、瓷厂、高压电瓷厂等9个国营工业企业的厂长签订了厂长(经理)目标任期责任书。厂长(经理)目标任期责任制3年为一个任期,任期目标考核包括工业总产值、利润、质量、流动资金周转、企业债务偿还、设备完好率等内容。到1987年10月,全区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3个条例,积极推行厂长负责制,给工业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全区227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148家工业企业实行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颁布实施,确定以“厂长全面负责,党委保证监督,职工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的厂长全面负责的领导体制。从此,除企业的厂长和党委组织干部及行政副厂级干部由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任命外,赋予了厂长任免中层以下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同时,宁夏也开始探索废除企业干部“终身制”,把行政干部的任命制改为聘任制。改变了过去那种集体领导、无人负责、党委领导和厂长分权扯皮的状况。到1988年年底,已有85%以上的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并且绝大多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90年,在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中,首先废除干部终身制,使干部能上能下,把行政干部的任命制改为干部聘任制,包括副厂长在内的厂级领导干部和车间主任,科室的中层行政领导干部,都由厂长择优选聘。选聘对象不分干部、工人及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不论身份、资格,实行唯才是用。1994年,在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中,实行了股东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97年,在实行公司制改革的股份制企业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2. 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1984年以前,企业内部执行的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劳动人事制度,企业按照政府统一招工计划分配录用职工的制度。1984年9月23日,自治区政府发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行业保险实施细则》。打破铁饭碗,实行企业职工合同制。
1990—1993年,宁夏的国有企业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基础上,开始实施全员岗位竞争制,推行岗位的优化组合。从1994年开始,随着企业承包制的不断完善,股份掉改组改造的试点探索,政府对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下放。企业有了自主招工、用工自主权和更多的劳动人事自主权。企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富余职工进行下岗、分流、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对实施股份制、民营化改造、拍卖、转让出售的国营企业和破产重组国营企业的原有职工实行“买断工龄”(即按照职工的工龄年限,计算补偿标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劳动补偿)、“身份置换”(即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折算成股权,全体正式职工,按照工龄年限,用股权将职工身份置换成新员工身份),使其下岗、分流、再就业,此后企业内部职工的分类和身份界限彻底取消,一律统称为企业员工。1995年企业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通过大量招收低廉农民工、临时工,迫使企业原有职工大量下岗、失业。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市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与此同时,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多数企业实行了浮动工资制、计件工资制、计分记奖制、超基数联销记奖等制度,将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与企业效益及个人贡献大小结合起来,并实行计件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档案工资与评分记奖、联产联销、联利记奖等分配形式,使职工收入同贡献大小、企业经营好坏直接挂钩,初步打破了分配中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三者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
(四)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特征的国营企业改革
1986年,自治区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逐步完善了经济承包责任制,试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及国营企业厂长离任审计制度。企业通过加强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
1987年8月,宁夏在强调探索新路、加快改革步伐的全区经济体制改革会议上,自治区政府同13个企业签订了“两保一挂”(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承包经济责任制合同,拉开了全区首轮企业承包经营的序幕。到1989年,宁夏先后发布了相关文件7个,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固定资产减少的情况下,依然保证了大坝电厂、宁夏炼油厂等重点项目的建设。1987年9月,开工于1985年4月的青铜峡铝厂扩建工程中的首批20台电解槽建成投产;同年11月,大武口电厂4台10万千瓦机组全部建成并网发电;1988年7月,国家重点项目、年产30万吨合成氨的宁夏化工厂竣工投产;同年9月,宁夏水泥厂在银川建成投产。这一时期,银川橡胶厂生产的“长城”牌910×250三叉戟飞机无内胎航空轮胎和“长城”牌950×300民用航空无内胎轮胎等,先后获得或再次获得国家银奖,为宁夏工业赢得了荣誉。
1990年3月,在总结首轮企业承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从18个方面对新一轮承包的原则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7月,由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自治区税务局和自治区审计局等6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承包小组,作出了《全面推行新一轮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具体部署,新一轮企业承包工作起步。同时,自治区政府分别批转了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九八九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九九一年经济体制改革安排要点》,进一步在企业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逐步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由于原材料企业承担自治区计划任务比较大,对宁夏经济具有重大影响, 1990年,自治区政府又批转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骨干企业实行重点支持和政策倾斜的报告》,对宁夏钢铁厂、宁夏炼铁厂、银川橡胶厂、银川化肥厂、宁夏水泥厂、银川化工厂、石嘴山铁合金厂、吴忠化工厂、平罗县铁合金厂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材料企业,在生产所需的计划内外原材料、所需成品及流动资金等方面实行重点支持和政策倾斜,以保证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区工业稳定发展。同时,在“七五”计划时期的新形势下,原材料工业的横向联合也有了规模和水平方面的新发展。1988年4月,由自治区政府同首都钢铁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改造石嘴山钢铁厂协议,双方将以“钟摆式”运营实现铁精矿粉和无烟末互供的经济合作等。
1991年3月,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安排意见》,部署了围绕搞活大中型企业这个中心环节开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5月,自治区党政机关召开了大中型企业厂长座谈会,6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后,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搞活大中型企业,工业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991年,青铜峡铝厂、银川橡胶厂分别名列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排名中的第282名、第435名;而在1995年11月《经济日报》公布的由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运用新的综合体系排出的中国工业综合评价最优500家企业中,青铜峡铝厂、银川中策(长城)橡胶有限公司分别列第26位、第2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