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 5字
- 2021-04-25 18:35:58
6 金属回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渣钢、磁选粉和粒铁等金属回收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用磁选渣钢粉》GB/T 30897、《炼钢用渣钢》GB/T 30898和《冶炼用精选粒铁》GB/T 30899的有关规定。
6.1.2 进入湿法回收加工线的原料应为钢渣原渣经处理后的含铁料,粒径不宜超过80mm。
6.1.1 渣钢、磁选粉和粒铁等金属回收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用磁选渣钢粉》GB/T 30897、《炼钢用渣钢》GB/T 30898和《冶炼用精选粒铁》GB/T 30899的有关规定。
6.1.2 进入湿法回收加工线的原料应为钢渣原渣经处理后的含铁料,粒径不宜超过8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