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滚 筒 法

4.5.1 热态钢渣在倾翻装置和扒渣机协同作用下,进入滚筒装置内应快速冷却和粒化成低温颗粒料。

4.5.2 滚筒处理工艺应设有进料漏斗、扒渣辅助系统、滚筒、支撑及液压倾翻装置、冷却装置、输送系统、蒸汽排放系统。

4.5.3 进料漏斗应单独支撑,并应设有安全操作平台。

4.5.4 扒渣机的扒渣臂应具有伸缩、俯仰、旋转功能。

4.5.5 滚筒本体应为钢结构,与渣相接触的衬板、钢球及其他零件应耐磨,并应耐急冷急热。

4.5.6 支撑及液压倾翻装置应可调整、易更换、易润滑及防尘。

4.5.7 冷却装置宜由喷嘴和管道等组成,喷嘴的角度应可调。

4.5.8 输送系统宜由组合式输送机、斗提机(或链斗机)、料仓等组成。

4.5.9 蒸汽排放系统由烟道、放散管等装置和除尘系统组成。

4.5.10 钢渣滚筒处理后钢渣小于10mm的颗粒含量应大于80%。

4.5.11 钢渣滚筒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的有关规定。

4.5.12 钢渣滚筒处理72h连续生产,停产时间应小于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