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环境保护设计内容。

3.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0.3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0.4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环保治理设施设计以及生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防控技术应采用成熟的废气污染物技术,煤气净化等宜采用干法净化技术替代湿法净化。在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应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要求。各工序废气污染物净化后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2 按照分级、分质供、用水原则,采用清污分流、循环用水、串级用水等技术,提高各工序生产水的重复利用率,水源宜采用城市中水作为部分供水来源。不得向环境排放炼焦酚氰废水以及冷轧含重金属废水。各工序废水污染物净化后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3 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以及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4 应选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应对噪声源进行控制。厂界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5 钢铁工业金属矿山采矿选矿在施工、运营以及闭矿过程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实施工作。

3.0.5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等自动监测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0.6 对引进项目,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