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1419字
- 2021-04-21 16:44:41
5.3 工程桩
5.3.1 工程桩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桩施工方式进行试桩,并应根据试桩结果及现场条件等调整、优化施工方案。工程桩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桩基工程概况;
2 编制依据;
3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顺序、参数的要求;
5 检验方法和要求;
6 给水、供电、道路、排水、临时房屋等临时设施布置;
7 劳动力计划;
8 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5.3.2 工程桩施工前,应复核测量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且桩位应按基准线、基准点放线,并应对已复核的桩位进行保护。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应设在不受桩基施工影响的区域。
5.3.3 沉入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桩设备、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应根据桩型的具体情况、工程地质、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选择。
2 沉桩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密集桩群,应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工;
2)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应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工;
3)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5)宜先施工场地地层中含砂、碎石、卵石的区域。
3 在黏土质地区沉入群桩,每根桩下沉完毕后,应测量桩顶标高,待全部沉桩完毕后,应再测量各桩顶标高;当有隆起现象时应采取措施。
4 成孔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稳固;打桩施工中,应对影响范围内的构(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
5 在沉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贯入度发生突变;
2)桩身发生倾斜、位移或有回弹;
3)桩头或桩身、接桩部位出现裂缝、破碎;
4)地面隆起;
5)邻桩上浮或桩头位移;
6)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
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周边环境的情况。
6 沉入桩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及检验情况填写沉桩、接桩、贯入度等记录。
5.3.4 灌注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孔机具及工艺应根据桩型、成孔深度、土层情况、泥浆排放及处理条件等选择;
2 成孔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稳固;成孔钻具上应设置控制深度的标尺,并应在施工中进行观测;
3 采用泥浆护孔时,泥浆的密度和黏度应经检验符合施工规定;
4 钢筋笼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
5 水下施工的钻孔灌注桩,宜保持孔内水位高于护筒底角0.5m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上1.5m~2.0m;处理孔内事故或暂停钻进作业时,应将钻头提出孔外;
6 成孔深度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对孔径、孔深和孔的倾斜度进行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清孔;
7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灌注;在灌注水下混凝土过程中,应测探孔内混凝土面的位置、测量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水下混凝土初始灌注时,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小于0.8m;正常灌注时,导管埋深宜控制在2m~6m;不得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
8 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及检验情况填写成孔、泥浆检验、沉渣检验、清孔检验、水下混凝土灌注及充盈系数等记录;
9 灌注桩施工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且应做好废浆渣土的处理。
5.3.5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对桩顶高程、成桩位置等进行测量并制作桩位图,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完整性、桩承载力等检验。
5.3.6 剔凿多余桩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不应损伤桩顶预留纵筋及桩身混凝土;
3 桩顶浮浆应清除干净;
4 土层和桩头清除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的施工。
5.3.7 工程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