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下水控制

3.1 一般规定

3.1.1 露天矿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疏干排水设计,应根据经评审、备案的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经评审、备案的勘探地质报告编制。

3.1.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和矿山防治水要求,应对水文地质勘查资料可靠性和水文地质勘查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当水文地质勘查资料不能满足疏干设计要求时,应提出水文地质补充勘查要求。

3.1.3 当地表水对地下水疏干有补给影响时,应对地表水系采取改道、防渗、堵截等措施。

3.1.4 下列情况必须采取疏干措施或堵截等地下水控制措施:

1 地下水对露天矿采掘、运输、排土构成严重影响;

2 地下水降低露天矿边坡稳定性,采掘场边坡或排土场边坡可能产生失稳;

3 煤层底板赋存水压高、含水丰富的含水层在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突水。

3.1.5 采用预先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时,应根据采剥推进和开拓降段强度要求,并应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预先疏干时间和水位的降低深度。

3.1.6 布置专门地下水控制工程的露天矿或地下水对开采造成危害的露天矿,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3.1.7 疏降地下水对露天矿周边重要建(构)筑物、民井、农田灌溉产生严重影响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3.1.8 疏干水应作为水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