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监控系统构成和控制方式

10.2.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监控系统,宜由现场检测控制仪表、控制系统、执行装置和通信网络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检测仪表应满足工艺设备安全、经济运转的监测要求。

2 控制系统应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控制器(PLC),应能对工艺系统提供完备的监控和保护,并应具备通用可靠的工业控制网络接口;控制系统的主控单元、电源模块、通信单元宜冗余配置。

3 控制系统宜根据电站的规模设置相应的操作员站、工程师站、历史站、打印机等;对于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控制器(PLC),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执行装置应满足安装环境及使用介质的要求。

5 通信网络应使用成熟、标准的工业控制网络,各工艺系统监控设备的网络接口应统一。

10.2.2 监控系统宜实现对电站内的瓦斯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发电机组、余热利用系统、火炬系统及电气系统等进行监控。监控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