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李惠云
- 1511字
- 2021-04-22 19:26:27
6.4 辅助设备及系统
6.4.1 内燃式瓦斯发电机组排烟管宜单机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总阻力应小于机组允许最大排烟背压。
6.4.2 多台机组设置一台余热锅炉或共用一根排烟管时,应进行排烟系统阻力平衡计算。烟管汇集时应设置导流措施,各分支排烟管应采取防止烟气倒流的措施。
6.4.3 内燃式瓦斯发电机组烟道上应设置泄爆阀,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处。
6.4.4 内燃式瓦斯发电机组排烟管,应设置防止凝结水倒流入机组的装置,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6.4.5 内燃式瓦斯发电机组排烟管材质应根据排烟温度确定;管壁厚度应按强度、刚度条件计算确定并预留腐蚀余量,且不宜小于3mm。
6.4.6 内燃式瓦斯发电机组排烟管,宜设置火星熄灭型排烟消音器。
6.4.7 排烟管道穿楼板、屋面、墙体处应采取隔热措施,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保温长度应超出楼板、屋面、墙体2m。
6.4.8 内燃式瓦斯发电机组曲轴箱呼吸管烟气,宜回收利用或处理后排放。
6.4.9 瓦斯发电机冷却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源选择空冷式或水冷式。当采用空冷式冷却器时,应采用单元制配置;当采用间接水冷式冷却系统时,宜采用母管制配置。
6.4.10 冷却塔及直接空冷式冷却器的布置,应避开发电机间的排风口和排烟管。
6.4.11 采用间接水冷式冷却系统时,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有关规定。
6.4.12 直接空冷式冷却器距周边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m;直接空冷式冷却器下净空高度,应满足空冷器的进风要求,安装在地面或屋面的不宜小于2m,安装在集装箱顶时不宜小于1.5m。
6.4.13 在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运行的直接空冷式冷却系统的冷却液,宜采用防冻液。采用防冻液的冷却器应按防冻液进行选型设计。
6.4.14 冷却系统应设置定压补液装置,并应设置高位排气口及低位排液口;当冷却液介质采用防冻液时,宜设置冷却液暂存罐。
6.4.15 站区内宜设置润滑油库(间),储油能力宜按15d使用量设置,当交通便利时,宜按7d使用量设置。
6.4.16 润滑油补油系统应根据机组的要求设置;采用管道系统补油时,应采取保持冬季润滑油流动性的措施。
6.4.17 机组废油应回收,机组较多时可统一设置废油罐。废油回收装置容量,应根据废油处理方式和运输能力确定。
6.4.18 瓦斯管路在进入瓦斯发电机房或集装箱前,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与瓦斯泄漏检测装置联锁。紧急自动切断阀应选用常闭型,并应在故障消除确认后手动开启。室外手动切断阀前应设置检修放散口。
6.4.19 发电机组瓦斯进口阀组,应包含管道阻火器、快速切断阀(电磁阀)、安全阀等保护装置。
6.4.20 不可控放散与可控放散宜集中设置,放散管布置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的规定。不可控放散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m以上;在放散管口20m半径以外、以放散口高度为基准45°射线角以内,不应有平台或建筑物(图6.4.20);放散管口还应高出所在地面10m。
图6.4.20 放散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
6.4.21 不可控放散管排放口前应设置管道阻火器,并应设置相应的防雷保护。
6.4.22 当可控放散与不可控放散分开设置时,可控放散口与发电机组排烟管、火炬及其他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水平间距不宜小于5m,放散口宜高于5m半径范围内最高建(构)筑物最高点2.2m以上。放散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
6.4.23 放散口阀门应选择密闭性能较好的球阀。检修放散口管径应根据吹扫管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计算确定,放散量宜为吹扫管段容积的10倍~20倍,放散时间宜为15min~30min。不可控放散管的放散量应取管道最大输送量;放散管的流速及管径应根据放散背压经阻力平衡计算确定,放散背压应小于放散设定值。
6.4.24 检修放散阀门出口侧宜设置取样管及取样阀门,取样管径不应大于DN15,取样阀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6.4.25 寒冷及严寒地区有防冻要求的设备、阀门及仪表,宜布置在室内,室内应设防冻采暖。室外布置的管道、设备、阀门及仪表,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