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高浓度瓦斯输送

5.2.1 气源接口后的高浓度瓦斯应采用正压输送,宜利用瓦斯抽采泵背压作为供气输送动力。当瓦斯抽采泵供气背压不能满足瓦斯发电工程供气要求时应在气源附近设加压站。

5.2.2 高浓度瓦斯加压输送时,应根据输送距离、用户使用压力要求确定输送压力。高浓度瓦斯输送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 高浓度瓦斯输送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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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各种压力级别的高浓度瓦斯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接,当有可能超过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泄压保护装置。

5.2.4 瓦斯输送管道的设计流速可选择为10m/s~15m/s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但不宜超过15m/s。

5.2.5 瓦斯输送系统有下列情况时,应设置预脱水装置:

1 瓦斯抽采站至发电机组之间未设瓦斯预处理装置;

2 瓦斯抽采站至瓦斯预处理装置之间未设储气罐。

5.2.6 当瓦斯气源压力波动不能满足瓦斯发电机组正常运行且瓦斯抽采站至发电机组之间未设瓦斯预处理装置时,宜设置稳压储气罐。

5.2.7 瓦斯储气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发电工程有两个及以上气源时,应设置储气罐。储气罐有效容量宜按不大于30min的用气量确定,储气罐前宜设混气装置。

2 瓦斯发电工程与民用气共用气源时,应设置储气罐。储气罐有效容量应按民用和瓦斯发电要求综合确定。

3 瓦斯发电工程与其他工业用户共用气源时,应设置储气罐。当工业用户对供量及供气时间有要求时,储气罐有效容量应按工业用户工艺要求确定。

5.2.8 储气罐宜选择低压储气罐,储气罐形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选用干式储气罐:

1 供水困难地区;

2 严寒地区;

3 工程地质条件较差的场地。

5.2.9 低压储气罐工艺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储气罐进、出气口宜设置电动阀;

2 应设置罐体高度(或活塞行程)、罐体压力检测信号;

3 储气罐高度及压力信号应与进、出口电动阀门联锁,应能在罐高及压力超限时自动关闭储气罐进、出口电动阀;

4 湿式罐的水封宜设置液位等检测信号。

5.2.10 瓦斯加压机应选用燃气专用的防爆、防泄漏型。加压站或设有加压机的瓦斯预处理装置进、出口,应设置管道阻火器。

5.2.11 瓦斯加压机吸入管工作压力应保持为正压,并应采取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5.2.12 加压系统进出口管道之间宜设置循环管,循环管管径应按单台风机的最小循环量设置,循环管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加压系统出口应设置安全阀。

5.2.13 瓦斯发电机组进气口前宜配置瓦斯预处理装置。瓦斯预处理装置出口瓦斯品质应能满足发电机组的进气要求。瓦斯发电机组入口处瓦斯品质应符合表5.2.13的要求。

表5.2.13 瓦斯发电机组入口处瓦斯品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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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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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瓦斯预处理装置应具有自动排水功能和排水口自动阻气功能。

5.2.15 瓦斯预处理系统宜采用母管制。

5.2.16 瓦斯预处理系统能力应为额定工况下发电机组总耗气量的120%,系统中的加压机、精密过滤器、制冷脱水设备,当任意一台设备检修时,其余设备应满足全站额定工况下发电机组总耗气量的要求。

5.2.17 瓦斯输气管道应设置气体置换接口。

5.2.18 瓦斯储配站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