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火灾危险性分类

4.2.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的建(构)筑物及箱式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建(构)筑物及箱式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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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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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2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 主控制室及控制设备间,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4 当瓦斯发电机房(集装箱)、燃气锅炉房未设置本规范要求的通风、瓦斯泄漏报警及联锁、消防灭火设施等安全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4.2.2 建(构)筑物及箱式设备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