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重要厂用水取排水建筑物和水泵房

7.2.1 重要厂用水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直流供水冷却方式时,取水泵房±0.00m层标高,即入口地面设计标高,应按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设计,按可能最大台风浪设置防浪设施;采用循环供水冷却方式时,补给水取水泵房±0.00m层标高应按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设计;

2 采用直流供水冷却方式时,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取水设计低水位应采用设计基准低水位;采用循环供水冷却方式时,补给水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宜按保证率为99%的低水位设计;

3 淹没式进水口顶面进水时,进水口顶面在设计基准低水位下的淹没深度不宜小于1.0m。侧面进水时进水口上沿淹没深度不宜小于0.5m。进水口底槛高于自然海(河)床不宜小于1.0m,必要时根据泥沙模型试验确定;

4 取水建筑物宜便于检修,必要时应有清淤和海生物清理措施。自流引水管流速宜采用1.0m/s~2.0m/s,当取海水时,流速可适当提高。进水窗进水流速宜采用0.2m/s~0.6m/s;

5 多年平整冰厚重现期或堆冰高度重现期应按50年一遇设计;

6 水泵应采用正压进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装设阀门;水泵叶轮中心标高的设置宜满足可用汽蚀余量不小于1.3倍~1.5倍的必须汽蚀余量;

7 水泵出口必须安装止回阀;

8 泵房及进水间应配置起重设备;

9 水泵房内应设置冲洗管路和排水泵。

7.2.2 重要厂用水排水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淹没排放的排水口可采用岸堤淹没孔式、平行或T形扩散管式、排水塔式和多点排水竖井等,排水口顶标高低于平均低水(潮)位不宜小于0.5m;

2 排水建筑物位置应有利于温排水的扩散,在有条件的工程水域应采取离岸、深水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