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法律责任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
- 1382字
- 2021-04-23 09:46:14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林检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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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林检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