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篇

第一节 同名异义词、同义词、同源词

事物被认为是同名时,其名称本身是相同的,但(名称对应的实体的)定义则不同,这就是同名异义词。例如,“人”和“人像”都被称为“动物”,二者的名称本身是相同的,但其定义则不同。若要指定其中任何一个为“动物”,则要对二者分别下特有的定义。事物被称为是同义词时,不仅其名称是相同的,其定义(名称对应的实体)也是同一的。比如,“一个人”和“一头牛”都是“动物”,它们都是“动物”这一共有名称的谓项[1],实体作为“动物”对应的定义也是同一的。若要分别说明它们是什么,称其为“动物”,则要给出相同的说明。不同事物被称为同源词时,尽管其实体不同,但其称谓(与名称对应)来源于某些事物,比如,“语法学家”来源于“语法”,“勇士”来源于“勇气”。

第二节 事物及其属性的逻辑划分

被表述的事物,有些是以组合方式表达,有些则采用简单方式表达。组合表达如“人奔跑”“人征服”;简单表达则是“人”“牛”“奔跑”“征服”。同样,有些事物是某一主项[2]的谓项,但不存在于这一主项中,比如“这个人”是主项“某个人”的谓项,但前者不存在于任何主项中。有些事物存在于一个主项中,但并不是任一主项的谓项(我指的一件事物“存在于”一个主项中,不是作为一部分存在于其中,而是它离开了主项便无法存在)。比如,“某种语法知识”存在于一个主项“灵魂”中,而前者不是任何主项的谓项;再比如,“这种白色的事物”存在于一个主项“物体”中(所有的“颜色”都存在于“物体”中),而前者并不是任何主项的谓项。但是,有些事物既是某一主项的谓项,也存在于这一主项中,比如,“科学”存在于“灵魂”这一主项中,同时又是“语法”这一主项的谓项。最后,有些事物既不存在于主项中,也不是任一主项的谓项,比如,“某一个人”和“某一匹马”。简言之,个体词和数量上单一的事物,不是任何主项的谓项,但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它们存在于某一主项中,比如“某种语法知识”是存在于主项中的事物,但并不是任何主项的谓项。

第三节 主项和谓项之间的联结

当一事物是另一主项事物的谓项时,所有可以用来表述是谓项的事物都可以表述主项。比如,“人”是“某个人”的谓项,“动物”是“人”的谓项,因此“动物”也是“某个人”的谓项,因为“某个人”既是“人”也是“动物”。由于不同属和不同的排序而造成的差异在物种上亦是如此,如“动物”和“科学”。“动物”的种差有“四足的”“两足的”“有翼的”“水栖的”,但这些种差却不属于“科学”,因为一种“科学”与另一种“科学”的区别不在于“两足的”。但对于有从属关系的属之间,则没有什么阻碍其具有相同的差异。因为较高级的属是其下较低级的属的谓项,所以,用来谓述主体所归于的属的种差也是主体的种差。

第四节 范畴列举

事物的非复合阐述可以表示为: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位置、所有、行为、受动。例如,实体(一般来说)指的是“人”和“马”;数量,如“两肘[3]”或“三肘”;性质,如“白色的”“合乎文法的”;关系,如“双倍”“一半”“大于”;地点,如“在集会场所”“在学园”;时间,如“昨天”“去年”;位置,如“斜躺着”“坐着”;所有,如“穿鞋的”“持械的”;行为,如“切断”“点燃”;受动,如“被切断”“被点燃”。现在,上述每一种表述本身既不是肯定的,也不是否定的,但从其彼此之间的联结中,就会产生肯定或否定。因为每种肯定或否定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但对于没有组合的事物来说,则非真非假,如“人”“白色的”“奔跑”“征服”。

第五节 实体

从最严格、首要且主要的意义来讲,“实体”既不是任何主项的谓项,也不存在于任何主项中,比如“某一个人”或“某一匹马”。而第二实体作为种,第一实体归属于第二实体,这些种的属也一样,比如“某一个人”存在于“人”中,这一种的属是“动物”。因此,这些都被称为第二实体,比如“人”和“动物”。由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些作为主项之谓项的事物,其名称和定义都必须是这一主项的谓项。“人”是“某个人”这一主项的谓项,至少其名称是谓项,因为你会述说“某个人”中的“人”;人的定义也是“某一个人”的谓项,因为“某一个人”既是“人”也是“动物”。因此,其名称和定义都将是某一主项的谓项。但对于那些存在于某一主项中的事物——于其大多数而言——其名称和定义都不是这一主项的谓项;于另一些而言,即使其名称不是谓项,也没有什么能阻碍其名称成为这一主项的谓项。比如,“白”存在于“身体”这一主项中,也是这一主项的谓项(因为身体被称为“白色的”),但有关“白”的定义却不是身体的谓项。

所有其他事物,或是作为主项的第一实体的谓项,或是本就存在于作为主项的第一实体中。这一点可由几个明显的例子看出,比如,“动物”是“人”的谓项,因此也是某些“特定的人”的谓项;因为若它不是“特定的人”的谓项,则它也不是普遍意义上“人”的谓项。同样,“颜色”存在于“物体”中,因此它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物体”中;因为若它不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物体”中,则也不存在于普遍意义上的“物体”中。所以,所有其他事物或是作为主项的第一实体的谓项,或是本就存在于作为主项的第一实体中。因此,若第一实体不存在,则其他事物也不可能存在。

但对于第二实体,种比属更应该被称为实体,因为它更接近第一实体;并且,若有人要解释什么是第一实体,他会通过种而非属来将其解释得更清楚、更恰当。比如,若要更清楚地定义“某一个人”,要用“人”而非“动物”,因为前者更接近“某一个人”的特性,而后者更多地指共性。类似地,若要解释“某一棵树”,则要通过“树”而非“植物”来将其解释得更确切、更恰当。第一实体更应该被称为实体,因为它们隶属于其他所有事物,或是这些事物的谓项,或存在于这些事物中;而且,第一实体与所有其他事物的关系就如同种与属的关系,因为种从属于属,属是种的谓项,但种不会反过来成为属的谓项。由此,种比属更接近于实体。

然而,对于种自身来讲,不存在一个种比另一个种更接近于实体的情况,比如,在介绍“某一个人”时给出“人”的定义,介绍“某一匹马”时给出“马”的定义,不存用“人”的定义来介绍“某一个人”比用“马”的定义来介绍“某一匹马”更恰当的问题。类似地,对于第一实体而言,不存在一个比另一个更接近实体的情况,因为“某个人”并不比“某头牛”更接近实体。因此,在第一实体之外,其余的种和属都被称为第二实体,因为它们都可以谓述第一实体。所以,若有人给“某一个人”下定义,他将通过种或属来恰当地定义它,并将通过介绍“人”而非“动物”来使其更加清楚。但如果用其他事物来说明,比如“白色的”或是“奔跑”或是任何类似的事物,就不适合了。此外,由于第一实体从属于所有其他的事物,并且所有其他的事物都是其谓项,或是存在于其中,因此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但是,第一实体与其他所有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第一实体的种和属与所有其他事物的关系,两种关系是同一的,因此其余所有事物都是其谓项。比如,你会说“某一个人”是“文法学家”,因此你也可以说“人”和“动物”是“文法学家”,其他情况也与之类似。

所有实体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存在于任何主项中。因为第一实体既不存在于一个主项中,也不是任一主项的谓项。而第二实体显然也是如此,它们不存在于一个主项中。“人”是主项“某一个人”的谓项,但不存在于这一主项中,因为“人”不存在于“某一个人”中。同样,“动物”是主项“某一个人”的谓项,但“动物”不存在于“某一个人”中。此外,它们存在于这一主项中,并没有什么阻碍其名称成为这一主项的谓项,但其定义却不能是这一主项的谓项。然而,对于第二实体来说,其名称和定义都是主项的谓项,比如,“人”的定义不只谓述“某一个人”,“动物”的定义亦是如此。所以,实体可能不存在于那些存在于其主项的事物中。

然而,这并不是实体的特性,其种差也不存在于主项中。比如,“步行的”和“两足的”实际上都是作为主项的“人”的谓项,但不存在于主项中,即“两足的”和“步行的”都不存在于“人”中。种差的定义也谓述种差所表述的事物,例如,若“步行的”是“人”的谓项,则“步行的”定义也将是“人”的谓项,因为“人”是“步行的”。

不让实体的部分作为整体存在于主项中,这会让我们困惑,所以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说,实体的部分不是实体。只有这样,事物才不会被称为存在于一个主项中,它们作为部分存在于任何主项中。

的确,实体及其种差具有相似性,即所有事物都应该分别是它们的谓项,因为它们的范畴既是其个体的谓项,也是其种的谓项。第一实体并没有范畴,因为它不是某一主项的谓项。但对于第二实体来讲,种是个体的谓项,属既是种也是个体的谓项,同样的,种差既是种的谓项也是个体的谓项。种和属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第一实体,属的定义也适用于种。因为用来述说谓项的,也适用于主项。类似地,种差的定义也适用于种和个体。这些事物至少都是单一的,其名称是共同的,定义是同一的,所以由实体和种差而得来的同义词分别是其谓项。

尽管如此,每一个实体似乎都表示一个特殊的事物:于第一实体而言,这无疑是真的,即它们表示某一个特殊的事物,表示的是个体,在数上是一;而于第二实体而言,从其称谓上来看,与此类似,它们也表示某一特殊的事物。在提及“人”或是“动物”时,却并非如此。因当其表示某种质时,主项不是一。例如,对于第一实体而言,“人”和“动物”是许多事物的谓项。它们不像“白色的”那样简单地表示某种性质,因为“白色的”除了表示具有某种性质的某一事物外,别无他指。而种和属则决定实体的质,因为它们表示某一实体所有的质。属所确定的范围比种所确定的更宽泛,比如,谈及“动物”时就比谈及“人”时包含的更多。

实体自身没有反对命题,什么可以成为第一实体的反对命题呢?比如某一个“人”或是某一个“动物”,至少对“人”和“动物”来说,它们没有反对命题。但这并非实体的特性,而是许多其他事物的特性,比如数量,因为“两肘”“三肘”“十肘”或是任何其他类似的事物,都没有反对命题,除非有人称“多”和“少”相反,或是“大”和“小”相反。但对于确定的数量而言,没有反对命题。实体似乎不存在更多或更少程度上的不同。我的意思是,并非一种实体比另一种实体不存在更多或更少地接近于实体的情况——前面已经说过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而是实体自身并没有程度上的不同。若某一实体是“人”,无论是和自身比较,还是和另一个“人”比较,他将不会或多或少地是“人”,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比另一个更是“人”,正如一件“白色的事物”不会比另一件更多或更少地是“白色的”,一件“美丽的”事物不会比另一件更多或更少地是“美丽的”,“同一事物”不会更是或更不是“它本身”。所以,若说物体是“白色的”,是指其现在比以前更“白”;若说它是“温暖的”,是指其比其他时间更“温暖”,或者没那么“温暖”。对于实体,它不会被称为更多或更少地是实体,因为“一个人”不会被说成现在比以前更是“一个人”,其他实体也是如此。因此,实体不会更多或更少地是实体。

然而,实体独有的特性似乎是,在数目上能保持同一性的实体有反对命题,而其他非实体则不具有这种特性,即在数量上是一,又有相应的反对命题。例如,“颜色”在数上是一,又具有同一性,但一种颜色不可能既是“白色的”又是“黑色的”;一种行为,在数目上是一,但不可能既是“善的”又是“恶的”。除实体之外的其他许多事物,情况都与之类似。但实体在数目上是一,且具有同一性,有与之对应的反对命题。比如,“某一个人”在数目上是一,又具有同一性,有时是白色的,有时是黑色的,时而温和时而冷酷,时而善时而恶。其他事物则并非如此。有人可能会反对这一说法,举例说一个句子或是一种观点会有反对命题,因为同一个句子似乎可以既真又假。例如,如果“某一个人坐着”这一陈述为真,则他站起时,这一陈述就为假。观点的情况也与之类似,如“某一个人坐着”,则认为他坐着的观点为真;若他站起来时,对此还持同样的观点,则这一观点为假。即使承认这一点,但其模式仍存在差异。实体中的一些事物,自身会发生改变,产生反对命题,比如,由冷到热是质发生了改变,还有由黑到白,由善到恶也是如此。其他事物也与之类似,每一种可以改变的事物都有与之对应的反对命题。事实上,句子和观点本身都是固定不变的,但若事物本身改变了,则与之对应的反对命题也随之产生。“某一个人坐着”这一句子本身未发生改变,只是事实发生了改变,因此观点才有时为真,有时为假。同样地,观点的情况也与之相似。这是实体所有的特性,即因自身改变而产生相应的反对命题。但是,若有人认为句子和观点都有反对命题,这种说法则为假。因为句子和观点自身没有反对命题,只是事物发生了改变。而对于其他事物而言,却产生了一个被动的质,在这一情况下,事物是或不是这样,所以,句子可以被称为真或假,而不是其自身有反对命题。总之,若一个句子或一种观点没有发生改变,则它们不会有相应的反对命题,没有被动的质存在于其中。事实上,实体本身可以接受反对命题,则可以被称为有反对命题。例如,实体可以是健康的、患疾的,可以是白的、黑的,并且只要它有此类特点,便可以被称为有反对命题。因此,这就是实体的特性:具有同一性,在数目上是一,自身发生改变时会产生相应的反对命题。有关实体的论述,这些可能已经足够。

第六节 数量

有的数量是间断的,有的则是连续的。有的数量由其部分构成,各部分有相应的位置,而有的部分,则没有这样的位置。间断的量,如数和句子;连续的量,如线、面、体、空间和时间。对于构成数的各部分,没有共同的词项将其连接起来,比如5是10的一部分,但没有共同的边界将5和5连接起来,它们是分离的。3和7也没有共同的边界将其连接起来,也不可能在数上找一个共同的边界限定各部分,它们总是分离的。因此,此类事物的数量就是间断的。句子也与之类似,显然,句子也是简短的数量。因为它可以通过长短音节来衡量——我指的是被说出来的句子——但其各部分没有共同的界限,即音节发生作用的地方也没有共同的界限,每一个音节各自分开。相反,线则是连续的,因为你可以在各部分连接的地方找到共同的边界,即点;对面来说,其边界则是线,因为面的各部分通过共同的边界相接合。所以,你也可以在体中找到共同的边界,即连接体各部分的线或面。时间和空间亦是如此,现在的时间由过去和未来的时间连接;同样,空间从数量上来讲也是连续的事物。体的各部分占据相应的空间,各部分由共同的边界连接;空间的各部分也是如此,各部分占据着空间,也以同样的边界连接。所以,空间也是连续的,因为其各部分有共同的边界。

此外,有些事物由部分构成,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位置,但有的部分却没有这样的位置。因此,线的部分有其相对的位置,每条线都位于某处;在面中,我们也可以对线加以区分,找出它们的位置以及与其相连接的部分。所以,构成面的部分亦是如此,它们有特定的位置,我们可以以类似方式找出每一部分的位置所在、每一部分之间的关系。体和空间与之类似。相反地,从数字的角度来讲,则不可能表明数字的部分都有相对位置,或说明它们位于某处,或哪一部分与其他部分相连接。时间的部分也没有这样的位置,因为时间的部分都不能持续,所以没有持续性的东西,怎么会有位置呢?但我们可以说时间有一定的顺序,因为其部分有先后顺序。数字也有类似的顺序,因为计数时,1在2前面,2在3前面,所以它可能有一定的顺序,但却不能说它有相应的位置。句子也是如此,因为其部分都是不可持续的,但它已经讲出来了,并且说出来的内容也不可能被收回,所以句子的部分没有位置,因为各部分没有持续性。因此,有些事物由有位置的部分构成,但有的部分却没有位置。

以上列举的事物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量,其他所有被称为数量的都是派生出来的。注意到这些,我们才称其他事物是数量。比如,白色的事物可以被说成是多的,因为其所在的面是大的;某一个行为是长的,因为其持续的时间长;动作亦是如此,可以被称为是长的。这些事物就其自身而言,不能被称为数量。若要解释一种行为的数量,可通过时间来明确,用年或是其他类似的事物来描述它;若要解释白色的量,则要用面积来明确,面积的数量有多少,则白色事物就有多大。所以,只有我们提到的特殊情况的自身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量,其他事物自身都不能被称为数量,但在派生情况下则可以。

同样,数量没有相反者。清楚的是,所有确定的数量都没有相反者,比如“两肘”或是“三肘”,或是“面”,或是任何此类事物,都没有反对命题。但有人会说,“多”和“少”相反,“大”和“小”相反。然而,它们都不是数量,而是处于某种关系中,因为其自身并不能被描述为大或小的,而是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言。比如,一座山被称为“小的”,而一颗谷粒被称为“大的”,它指的是这座山比其他山小,这颗谷粒比其他谷粒大,这些事物都具有同一的本质,其关系是与其他事物相比。而其本身是不能被称为“小的”或是“大的”,即山不可能被称为“小的”,谷粒也不可能被称为“大的”。再如,我们说在某个村庄里有“很多”人,而在雅典城的人则“很少”——尽管雅典城的人比村庄里的人多很多;我们说屋里有“很多”人,剧场的人则“很少”——尽管剧场中的人更多。“两肘”和“三肘”以及其他此类事物表示的是量,而“大”和“小”表示的不是量,而是关系。因为“大”和“小”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的,所以,很显然它们表示的是某种关系。

然而,无论是否认可此类事物是数量,它们都没有反对命题。因为它们不是在自身意义上被表述的,而是相对于其他事物,所以怎么会有反对命题呢?再则,若“大”和“小”相反,则会得出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具有相反的性质的结论,即事物本身会与其自身相反——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既是“大的”又是“小的”。有的事物与一件事物相比是“小的”,但与另外一件事物相比则是“大的”,所以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可以既是“大的”又是“小的”,即此事物在同一时刻具有相反的性质。然而,有些事物不可能同时具有相反的性质。比如实体,尽管其有相应的反对命题,但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既是“生病的”又是“健康的”,一件事物也不可能既是“白的”同时又是“黑的”,其他事物也不可能同时具有反对命题。如果“大”和“小”相反,那么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既是大的又是小的,即这一事物与其自身相反;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同一事物不可能与其自身相反;所以,大和小不相反,多和少也不相反。尽管有人可能会说这些情况并不属于关系而属于数量,但它们仍然没有反对命题。

然而,若说数量有相反者,位置似乎适用这一点,因为人们说“向上”与“向下”相反,称接近中心位置为“向下”,并认为从中心到世界的边界最遥远。人们由此演绎出其他反对命题的定义,认为拥有反对命题的事物归于同属,彼此相距最远。

尽管如此,数量却没有更大更小之说,比如“两肘长”,一件“两肘长”的事物不可能比另一件“两肘长”的事物更加“两肘长”。数字亦如此,因为不能说“3”比“5”更加“3”,也不能说比“5”更加“5”,比“3”更加“3”。同样,我们不能说一段时间比另一段时间更加是“时间”。简言之,我上述提及的事物都不能说“更大”或“更小”,因此数量没有“更大”或“更小”。数量的特性可以被称为“相等的”和“不相等的”,以上所提到的每一个数量都可以被称作是“相等的”和“不相等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体积是“相等的”和“不相等的”,且数字和时间也可以用“相等的”和“不相等的”来述说。类似地,其他上述所列举的事物,都可以用“相等的”和“不相等的”来表述。相反地,其他事物都不是数量,则不能称其为“相等的”和“不相等的”。比如,我们不能称性情是“相等的”和“不相等的”,但可以称其为“相似的”和“不相似的”;不能称白色是“相等的”和“不相等的”,但可以称其为“相似的”和“不相似的”。因此,数量最突出的特性即可以被称为“相等的”和“不相等的”。

第七节 关系

被称作“关系”的事物,或是附属于其他事物,或是以其他方式与一些事物相关。例如,“更大的”即指与其他事物相比它是更大的,“两倍的”即指与某一事物相比,它是其两倍。其他类似的事物也是如此,比如状态、倾向、意识、知识和姿势,所有这些列举的或是附属于其他事物,或是与其他事物相关,除此之外别无他物。比如,状态指的是某一事物的状态,知识是关于某一事物的知识,姿势是某一事物的姿势,其余的亦是如此。因此,关系是这样一些事物,它们或从属于其他事物,或以某种方式与其他事物相关。一座山与其他山相比是“大的”,所以山是“大的”与其他事物相关。“相像”也是与其他同类事物相比较而言,与其他事物相关。躺着、站着、坐着是某一种姿势,姿势也是一种关系。但躺、站或坐,其自身并不是姿势,它源于我们上述提及的姿势。

亚里士多德教导亚历山大 查尔斯·拉普兰特 1866年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又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亚里士多德辅导未来的征服者亚历山大的形象,被称为最持久的浪漫形象。

此外,关系也有相反者,比如“美德”与“恶行”相反,二者都处于关系中,再如“知识”与“无知”相反。但是,这种相反并不是固有地存在于所有关系中,因为“两倍”没有与其相反者,“三倍”也没有,诸如此类的事物都没有相反者。

尽管如此,关系似乎也可以更多或更少。“相像”和“不像”,“更多”和“更少”,以及“相等的”和“不相等的”都可以用“更多”或“更少”来表述,它们都处于一种关系中。“相似”是指与一些事物“相似”,“不相等”是指与一些事物“不相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关系都可以用“更多”或“更少”来表述,例如,“两倍”不能被称为“更多”的两倍或是“更少”的两倍,其他此类事物亦是如此。

所有的关系都是由这种相关性所命名的,比如,“奴隶”是主人的奴隶,“主人”则是奴隶的主人;“两倍”是“一半”的两倍,“一半”则是“两倍”的一半;“更大”是比“更小”大,“更小”是比“更大”小。其他事物亦是如此,但有时它们会通过格[4]在文辞上体现出不同。比如,知识是可认知事物的知识,可认知事物通过知识被认知;意识是可感知事物的意识,可感知事物通过意识被感知。

有时,若不能正确表述这种关系,则会出现错误,导致这种相互性并不存在。例如,鸟的翼,若将其视为鸟的属性,则二者没有相关性;因为一开始的表述便不准确,即不能说“翼”是鸟的属性,它是“有翼的”生物之属性。许多其他不是鸟的生物也有翼。所以,只有使用了准确的表述,才会有相互性。“翼”是有翼的生物的翼,“有翼的生物”因“翼”而成为“有翼的”。

有时,若没有合适的名称被恰当地用于某一事物,则需要创造新词。例如,若“舵”被表述为“船”的属性,则不恰当;因为“舵”只有在它是“船”时才是其属性,但有的“船”没有“舵”。因此它们不具有相关性,“船”不是“舵”的“船”。所以,若将其表述为“舵”是“有舵之物”的“舵”,可能更准确,或是以其他方式——因为名字并不是被指定的——来表述。若其属性的表述准确,则有了相互性,“有舵之物”是因为“舵”才能被称其为“有舵的”。对于其他事物也是如此。例如,称“头”是“有头之物”的“头”,而不是“动物”的属性,则更为准确,因为有的“动物”没有“头”,也有许多没有“头”的“动物”。

因此,若将有名称的事物的名称应用到与其相关的事物上,则更易指定那些没有既定名称的事物,正如前文举出的例子,“有翼的”源于“翼”,“有舵的”源于“舵”。因此,所有的关系若能被恰当地表述其属性,则具有相关性;若与之参考的是偶然事物,而不是与其相关的事物,则它们不具有相关性。我是说,尽管将名称指定,这些事物也不会与其相关者相关;若某一事物的属性被偶然事物所表述,则它们也没有关系。比如,若“奴隶”不是“主人”的奴隶,而是“有足的”人或是其他此类事物的“奴隶”,则它们不具有相关性,因为这种属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然而,对那些相关的事物,不考虑其偶然因素,只剩下事物自身,其属性可以被准确地表述,并总是与其相关。比如,“奴隶”与“主人”相关,若不考虑此问题中与主人相关的所有偶然因素(如“两足的”“可以获取知识的”,或是“人”),而他仅仅是“主人”,则“奴隶”将总是与其相关,“奴隶”被称为“主人”的奴隶。

另一方面,若事物的属性不能被准确地描述,即使不考虑其他偶然因素,只剩事物自身,则“奴隶”不会与“人”相关,“翼”也不会与“鸟”相关。若不考虑“人”中的“主人”这一因素,则“奴隶”不会与“人”相关,因为“主人”不存在,“奴隶”也不存在。若不考虑“鸟”中“有翼的”这一因素,则“翼”不会处于关系中,“有翼的”也不会存在,“翼”也不是任何事物的翼。所以,有必要准确表述相关事物的属性,若它已经有了名称,则更容易描述;若它没有指定名称,可能需要创造新词。因此,其属性被描述之后,所有的关系词都与其相关者相关。

很自然地,关系词都是同时出现,这是其普遍性所在。“两倍”和“一半”就是如此,“一半”存在,则“两倍”存在;“主人”存在,则“奴隶”存在,“奴隶”的存在也意味着“主人”的存在。其他事物也与之类似。它们之间互起反作用,若不存在“两倍”,则无“一半”;没有“一半”,亦没有“两倍”。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亦是如此。

然而,若认为所有的关系词都是同时出现的,这一观点似乎不正确。“知识”的对象可能会先于“知识”出现,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是从先存的事物中追溯知识的起源。知识及其对象同时起源的情况,只存在于少数事物中,或是根本不存在;而且,知识的对象被颠覆,同时也会颠覆知识;但知识被颠覆了,则不会同时颠覆知识的对象。若知识的对象不存在,则知识本身也不存在,也不会有关于事物的知识。但相反地,若知识不存在,则没有什么阻碍知识的对象存在。因此,若圆的面积是知识的对象,尽管它自身是知识的对象,但关于它的知识不存在。再如,不考虑“动物”因素,则不会有相应的“知识”,但许多知识的对象依然存在。

同样地,有的事物与意识有关,因为可感知的事物似乎先于意识而存在:可感知的事物被颠覆了,同时也会颠覆意识;而意识则不会颠覆可感知的事物。意识与物体有关,且存在于物体中。但可感知的事物被颠覆了,物体也将被颠覆(因为物体是可感知事物的数)和不存在,意识也被颠覆,所以可感知事物可以颠覆意识。另一方面,意识不会颠覆可感知的事物。如动物被颠覆,实际上意识也被颠覆,而可感知的事物依然存在,例如,“物体”“温暖的”“甜的”和“苦的”等其他可感知的事物。此外,意识和有能力进行感知的事物是同时产生的,因为“动物”和“意识”是同时产生的。但“可感知的事物”则先于“动物”或“意识”存在,如“水”和“火”——动物就是由此类事物构成的——都先于“动物”或“意识”存在。因此,可感知的事物似乎是先于意识存在的。

然而,是否像人们所看到的,没有实体存在于相关性中,或是它只发生于特定的第二实体中,我们对此仍然存有疑问。在第一实体中,这种情况为真,因为无论是其整体还是部分,都存在于关系中。“某一个人”或“某一头牛”都不可能相对于其他事物被说成是“某一个人”或“某一头牛”。从部分的角度来讲,“某一只手”不可能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被说成是“某一只手”,而是“某一个人的手”;“头”也不可能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被说成是“某一个头”,而是“某一个人的头”。对大多数第二实体而言,情况与之类似。因此,“人”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被说成是“人”,“牛”不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被说成是“牛”,“木头”也不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被说成是“木头”,但它们都是某一事物的所有物。因此,在这类事物中,它们都不是被包含在关系中的。

但对有些第二实体来说,可能出现例外的情况。例如,“头”是某个人的头,“手”是某个人的手,所有此类事物都是以类似方式存在于相关性中。若我们充分地定义了关系的含义,则对于证明没有实体是相对的,要么是困难的,要么是不可能的。但若没有充分的定义,而这些事物都是相关的——它们的实体是同一的,处于一种关系中,以某种方式成为某一事物——或许,问题可以得到解答。

上述定义适合所有的相关事物,但它们并不是同一事物,它们存在于关系中,是其代表的事物,是其他事物的谓项。所以,清楚的是,若有人明确地知道某物是相对的,则将明确地知道它与什么相关。显而易见,若有人知道关系中的特殊事物,这一事物和相对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东西是同一的,则他也一定知道这一特殊事物与哪一事物相关,以某种方式存在于哪一事物中。反之,若他不知道与这一特殊事物相关的是什么,以某种方式存在于哪一事物中,则他也不知道它是否与某物相关。事实上,这一点可以通过个别事例来说明。若有人明确地知道这一事物是“两倍的”,他也会随即知道它是什么事物的两倍;若他不知道它是某事物的两倍,则他也不会知道它是“两倍的”。再则,若他知道这一事物比其他事物“更美丽”,则他肯定也明确地知道它比什么事物“更美丽”。因此,若他不是明确地知道一事物比另一更差的事物“更好”——这是一种观点而非科学——他就不会准确地知道它比更差的事物更好,虽然可能没有什么事物比它更差。

由此可知,无论谁明确地知道存在于关系中的事物,他都将明确地知道这一事物与什么相关。尽管如此,人们明确地知道头和手以及所有此类的事物都是实体,但没必要知道它们与什么事物相关,因为没必要知道它们是谁的头,谁的手。因此,它们都不是相关的。若它们不是相关的,则可以断言没有实体是存在于关系中的。或许,未经过反复考虑,想要确定这一问题中的任何事物,都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我们在此提出有关它们的讨论,并非无用之功。

第八节 性质和质

所谓质,我指的是某些事物被如此称呼的原因。质存在于事物中,可以在多种意义上被述说。有一种质我们称之为“状态”和“倾向”。状态又不同于倾向,它持续的时间更长、更稳定,是科学和美德的一部分。科学可以持续稳定,又难以发生改变。尽管人们对科学的掌握程度可能一般,但除非发生疾病或是类似的巨大改变,它都是保持稳定的。美德亦是如此,比如公正、节制等,它们似乎难以被取代或是发生改变。

但那些被称为倾向的事物,容易被取代、变化快速,比如热、冷、疾病、健康以及诸如此类的事物。一个人若有了某种倾向之后,便会迅速发生改变,由热到冷,由健康到患疾。其他事物也是以类似方式发生改变,除非有的质经过日积月累,已经成为其本性不可被动摇,或者至少是难以被取代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状态。很显然,那些持续时间长、难以改变的事物应该被称为状态。那些不能对科学保持信条、易于改变的人,不能称之为拥有科学的状态——尽管他们或好或坏地以某种方式倾向于科学。所以状态与倾向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易于改变,而前者更持久、不易被改变。状态也是倾向,而倾向并不都是状态,比如,有某种状态的人会有某种倾向,但有这种倾向的人则不会同时拥有这一状态。

第二种质指的是,由于具有这种质,我们称某人善于拳击或跑步,或是健康的,或是虚弱的。简言之,人们用这种质来描述事物是否具有天生的能力。这种命名并非源自某种倾向,而是源于某种天生的能力或是不具备这种能力,使之易于做某事或是不受苦难的影响。因此,我们称有些人善于拳击或是适合跑步,不是因为他们有这种倾向,而是他们天生拥有这种能力来轻易地做这些事。再则,我们称有些人是健康的,即指他们天生有这种能力使之不易遭受疾病带来的苦难;我们称有些人是虚弱的,则指他们天生没有这种能力来抵抗疾病带来的苦难。类似地,我们称某一事物是“坚硬的”,即指这一事物拥有不易碎的能力,而对于“柔软的”东西,则指它不具有同样的能力。

第三种质指的是“被动的质”和“受动”,比如,甜、苦、酸以及所有同类事物,此外还有温暖、寒冷、白和黑。显然,它们都是质,并且是从其接受者的角度而被称为这种“质”的。比如,蜂蜜是从接受者感到甜的角度而被称为“甜的”,物体是从接受者感受到白色的角度而被称为“白色的”。它们被称为“被动的质”,不是因为其接受者受到了某种作用,如,蜂蜜被称为甜的不是因为其接受者受到了某种作用,其他此类事物亦是如此。冷和热也是以类似方式被称为“被动的质”,不是因为其接受者受到了某种作用,而是每一个上述提及的质都在意识上产生受动,它们被命名为“被动的质”。例如,甜在味觉上产生某种受动,温暖在触觉上产生某种受动,其他此类事物亦是如此。

相反地,白和黑以及其他颜色,虽被称为“被动的质”,但与上述提及的质方式不同,它们本身就产生“受动”。许多源于受动的颜色改变都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一个人害羞时会脸红,受到惊吓时脸色苍白,诸如此类的事物亦是如此。因此,若一个人自然而然地受到这种受动的影响,那么他可能会有一个相似的颜色,因为害羞时身体会相应地产生一种倾向,也可能在自然的体质中产生。因此,相似的颜色就会自然而然地出现。这些表征源于某种难以改变、持久作用的受动,它们被称为“被动的质”。无论是从自然的体质角度,苍白或是黑色都是“被产生的”,它们被称为“质”(我们因它们而被称作具有这种“性质”)。例如,或是经过长时间的疾病或高温,或是任何此类的事物,由此产生了苍白或黑色,它们不易被改变,甚至会持续一生,这些被称为“质”,我们也是以类似方式被称为具有这种“性质”。

尽管如此,此类事物由易于消解、可以快速恢复的事物产生,我们称之为“受动”而不是“质”,从这一角度来讲,不能称人们具有这种“性质”。因为一个因害羞而脸红的人,不能说他是红皮肤的;一个因受到惊吓而脸色苍白的人,不能说他是白皮肤的,但可以说他们遭受了某些事情;所以此类事物被称为“受动”,而非质。同样地,灵魂也是“被动的质”,被命名为“受动”。那些与生俱来而又难以被改变的事物,被称为“质”。比如疯狂、愤怒以及此类事物,人们由此被说成具有这种“性质”,即“愤怒的”和“疯狂的”。所以,对于那些并非天生、由其他表征引起的突变,它们都难以被改变或是不可动摇的,它们被称为“质”,被说成具有这种“性质”。

另一方面,由轻易、快速恢复的事物而产生的事物,被称为“受动”。比如,某人因烦恼而变得更加愤怒,则不能称他为愤怒的,他是在烦恼之下更加愤怒;但可以说他是遭受了某些事情,此类事物被称为“受动”,而非质。

第四类质是事物的外形和形式,它与所有事物相关。此外,还有曲、直以及类似的事物,事物由它们而被称为具有这种“性质”。比如,一个三角形或是正方形被说成是有某种质的事物;再如直线或是曲线,所有事物都因其形式而被说成具有这种“性质”。稀疏的和稠密的,粗糙的和平滑的,它们似乎表示某种质,但或许又与质的划分相异,更准确地说,它们似乎指示的是部分的某一位置。一件事物被称为“稠密的”,即它的各部分相距很近;而“稀疏的”,即指各部分相距遥远。若事物的各部分呈直线分布,则它是“平滑的”;而“粗糙的”则指其各部分高低起伏。也许还有其他形式的质,不过我们已列举的这些是最常见的。

因此,上述提及的都是质,“性质”由“质”同词源命名而来,或是以其他方式源于它们。事实上,在大多数或是所有情况下,它们都是同词源的。比如,“一个白种人”源于“白”,“一位文法学家”源于“文法”,“一个公正的人”源于“公正”,其余的与之类似。在某些情况下,若质没有既定的名称,则不可能称它们是同词源的。例如,“跑步者”或“拳击手”,其称呼源于自然的力量,但没有质来同词源地命名他们。因为在这些人被称为具有这种“性质”之后,这些力量没有被赋予既定名称。当相应的科学有了既定名称后,根据这些科学,我们从倾向的角度而称这些人是拳击手或是摔跤手;也因而有了拳击术和格斗术,具有这种倾向的人被同词源地命名为有这种“性质”。

然而,有时某种“性质”的名称被指定了,但却不是同词源地被命名。例如美德,我们说某个人是可敬的,他被称为可敬的是因为拥有这一美德,而非因美德而获得同词源的命名。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此这些事物被称为“性质”,它们由上述提及的质而被同词源地命名,或是以其他方式源于它们。质也存在反对关系,比如,公正和不公正相反,白和黑相反,等等。那些因其存在的事物被命名为性质,比如不公正的和公正的,白色的和黑色的。但并非所有情况都是如此。比如,黄色、苍白或是类似的颜色,尽管它们都是质,但没有相应的反对命题。此外,若其反对命题是质,则其也是质。这一点对于其他范畴来说,同样显而易见。例如,若公正和不公正相反,公正是质,则不公正也是质,除了质没有其他范畴与不公正一致,比如量、关系、所处或是任何其他范畴。质的其他相反者亦是如此。

性质也有更多更少之分。比如,一事物比另一事物“白”,或是没有另一事物“白”;一事物比另一事物“公正”,或是没有另一事物“公正”。同一事物本身也会有所增加,比如“白色的”事物可以变得更“白”,大多数事物是这样的,但并非所有性质都是如此。有人可能会怀疑是否公正,是多大程度上的公正,对于其他倾向亦是如此。有人对此存有疑问,并声称公正和健康没有程度上的不同,但他们说一个人没有另一个人健康,一个人没有另一个人公正,对于合乎文法的以及其他倾向亦是如此。事物因此而被命名,毫无疑问,也有更多更少之分。我们可以称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符合文法”“更健康”“更公正”,其他事物与之类似。但三角形和正方形似乎没有更多更少之分,其他图形亦如此。因为,它们符合三角形或圆形的定义,与三角形或圆形相像;但若不符合同一定义,则不能说一个比另一个更是三角形或更是圆形。例如,正方形不可能比长方形更是圆形,因为它们都不符合圆形的定义。总之,除非二者都符合所提事物的定义,否则不能称一事物比另一事物更多或更少。因此,并非所有的质都有“更多”“更少”之分。

以上提及的特殊性并非质所特有,但只有质可以被称为“相似的”和“不相似的”。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不相似”,也是从性质的角度而言的,所以这是质所特有的,“相似”和“不相似”也是从质的角度来讲的。

若有人说在提及质时,我们列举的许多事物都是关系词,我们不必对此烦忧。状态和倾向都存在于关系词中。几乎在所有此类事物中,种都被称作关系词,但不是单数词之一。例如,科学作为属,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的,是某一事物的科学。而单数词并非如此,比如,不能称文法是某事物的文法,音乐是某事物的音乐。从属的角度来讲,尽管它们都是关系词,但我们可以说文法是某事物的科学,而不是某事物的文法;可以说音乐是某事物的科学,而不是某事物的音乐。所以,单数词不属于关系词。我们因拥有单一的知识而被称为具有这种性质的人,即因为拥有某种特定的科学而被称为是科学的。所以,根据我们命名的性质,它们可能是单一的质,但不是关系词。此外,若同一事物恰巧既是一种特殊的质又是一个关系词,则在两种属之下就没有可列举的谬论了。

第九节 行为、受动以及其他范畴:位置、时间、地点和所有

行为和受动有对立关系,也有更多或更少。加热和制冷相反,被加热和被制冷相反,愉悦的和悲痛的相反,所以它们都有对立关系。它们也有更多或更少,可以更热或不太热,可以使之更热或不太热,可以更悲痛或没那么悲痛。因此,行为和受动都有更多或更少,它们也被如此称呼。[5]

我们已经谈及关系词,从位置的角度来讲,它们被同词源地命名。至于其他范畴,时间、地点和所有也已论述清楚,在开头便已提及,在此不再赘述。比如,“所有”表示穿鞋的、持械的,“地点”表示在学院、在集会场所,我们提及的其他事物亦是如此。因此,在提及的属中,我们已经给出了充分的阐述。

第十节 对立

现在,我们必须要讨论对立了。对立关系以四种方式发生,即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对,表现在四方面:有关系的事物相对立;互为反对命题的事物相对立;缺性与习性相对立;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相对立。因此,概括起来,即所有此类事物都是对立的,有关系的事物相对立,如“两倍”和“一半”;相反的事物相对立,如“恶”与“善”;缺性与习性相对立,如“失明”和“可视”;否定和肯定相对,如“他坐着”和“他没坐着”。

相关的事物相对立,即它们与对立有关,或是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比如,“一半的两倍”,即它与其他事物相关,是某事物的两倍。“知识”和“知识的对象”在关系上相对立,即知识与被知道的事物相关,被知道的事物与知识相关,即“知识的对象”与“知识”相关。

因此,有关系的事物相对立,即它们与对立相关,或是以其他方式彼此相关。那些互为反对命题的对立物,则不可能与彼此相关,而是与彼此相反。比如,“善”不是“恶”的“善”,而是与“恶”相反;“白”不是“黑”的“白”,而是其相反者。所以这些对立关系彼此不同。

此类反对命题的其中之一必然存在于这些事物中,它可能是本质如此,或是这些事物的谓项,它们之间没有中间物。但对有些事物而言,这种情况则不是必须的,即其中之一是固有的,它们之间有中间物。例如,健康和疾病可能在本质上就存在于一种动物的身体中,则二者之一必然存在于身体中,或是疾病,或是健康;奇数和偶数是数的谓项,则二者之一或是奇数或是偶数,必然存在于数中,且它们之间没有中间物。疾病和健康之间没有中间物,奇数和偶数之间也没有。此外,有些反对命题之间有中间物,其中之一并非固有。如白和黑在本质上存在于身体中,但二者之一并非必然地存在于身体中,因为每一个身体并不是非黑即白。“无价值的”和“有价值的”是人的谓项,也是许多其他事物的谓项,其中之一并非必然地存在于它所述说的事物中,因为所有的事物并非都或是无价值的,或是有价值的。在白和黑之间至少还存在中间物,如深棕色、灰白色以及许多其他颜色。而在无价值的和有价值的之间,其中间物既不是无价值的也不是有价值的。在有些情况下,中间物也有名称,如深棕色、灰白色和其他此类颜色是白色和黑色之间的中间物。但在其他情况下,我们则很难为中间物命名,要否定两个极端来定义中间物。比如,既非好也非坏,既非公正也非不公正。

缺性和习性是相同事物的谓项,如“失明”和“可视”就是眼睛的谓项。一般来说,它们是相对于产生它们的事物而言的,也是其谓项。所以,可以拥有且在本质上可能拥有某种能力的事物,在其失去这种能力时,我们便说这一事物缺乏这种能力。因此,我们称某人是无齿的,并非因为他没有牙齿;说他是失明的,也并非因为他没有视力,而是因为他本来可以拥有,但却没有这种能力。有些人在出生时便没有视力或牙齿,但他们不能被称作是无齿的或是失明的。拥有或缺乏某种能力,并非缺性或习性。视力是习性,失明是缺性,而拥有视力并非视力,失明的也并非失明。“失明”是某种缺性,“失明的”则是缺乏这种能力,而非缺性。若“失明”和“失明的”相同一,二者都可能是同一个人的谓项,我们可以称一个人是“失明的”,但不能称其为“失明”。缺乏某种能力和拥有某种习性,似乎是对立的,就如缺性和习性一样。因为对立关系的模式是同一的,如“失明”和“可视”对立,“失明的”和“拥有视力”对立。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亦是如此。肯定命题是肯定句,否定命题是否定句,但是被肯定和否定的事物不是句子,而是一件事物。它们像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那样互相对立,因为其对立关系的模式是同一的。有时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对立,二者所表述的事物也对立,如“他坐着”和“他没坐着”对立,“坐着”和“没坐着”也对立。

但很明显,缺性与习性之间的对立与关系词之间的对立不同,因为事物本身不能由其对立者来说明。视力不是失明的视力,前者也不会以其他方式与后者相关,所以不能称失明是视力的失明。而事实上,失明是缺乏视力,不是视力的失明。此外,所有的关系词都与其相关者相关。所以,若失明是关系词,它应该与其相关者相关,但它没有这种相关性,因为视力不能被称为是失明的视力。

由缺性和习性可以明显看出,那些被表述的事物并非相反地对立着。因为反对命题没有中间物,其中之一必然是固有的,在本质上就存在的,或是其谓项。只有二者之一必须有能力接受它,它们之间才没有中间物,如疾病和健康,奇数和偶数。然而,有中间物时,其中之一并非必然地存在于每一件事物中,因为有能力接受它的事物并不是非黑即白、非热即冷,二者之间还有中间物。再则,它们之间有某种介质,二者之一并非必然地属于其接受者,除非其中之一是本就固有的,如“火”中有“热的”,“雪”中有“白的”。在这些事物中,其中之一必然是固有的,且无论以何种方式发生,“火”不可能是“冷的”,“雪”不可能是“黑的”。因此,其中之一并非必然地存在于可以接受它的每一件事物中,而仅仅存在于其中之一本就固有的情况中,且其一都是明确地而非偶然地。然而,在缺性和习性中,上述提及的特殊性都不为真,因为其中之一并非必然地存在于可以接受它的事物中。如某人并非本质上没有视力,则不能称其为失明的或是有视力的。因此,这些事物与那些没有中间物的相反者不同。另一方面,它们也不存在于那些有中间物的事物中,因为有时其中之一应该存在于所有可以接受它的事物中。因此,若一个人在本质上适合有视力,则可以被称为失明的或是有视力的;但这不确定如此,而是可能发生,因为他并非必然地是失明的或是有视力的。从反对命题的角度来讲,有中间物的事物,不可能必然地存在于所有事物中。但其中有些事物,其中之一是确定的,而非偶然的,所以由缺性和习性可知此类事物是对立的。显而易见,它们之间的对立方式和互为反对命题的对立方式不同。

雅典学院 拉斐尔 1511年 梵蒂冈博物馆藏

拉斐尔所绘的这幅名画,以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办的雅典学院为主题,彰显了人类对智慧和真理的追求。全画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中心,虚构了一所包含众多先哲的学院,古希腊各时期的著名学者悉数在场。

再则,在反对命题中,若接受者存在,彼此可能会发生改变,除非其中之一本就存在于某事物中。例如,由火变热,由健康到患疾,由白到黑,由冷到热(或是由热到冷)。好有可能变坏,坏也可能变好。堕落的人可以被引导到更好的追求和推理能力中,因此会取得进步;若他一旦取得进步,即使是微小的进步,他也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或是变得娴熟。这样即使开始时仅获得了最小的进步,他也会因此更倾向于美德,因此,他可能会获得更大的进步。若这一过程持续发生,他最后将具有完全相反的习性——除非时间不允许。但在缺性和习性中,则不可能有相互改变——习性可能会变为缺性,但缺性不可能变为习性。因为失明的人不可能再恢复视力,秃头的人不可能再长出头发,无齿的人不可能再长出牙齿。

显然,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之间的对立方式与上述提及的对立方式不同,因为在这两者之间,必然有一命题为真,另一命题为假。而在互为反对命题、互为关系以及习性和缺性的对立之中,则并非必然地有一方为真,另一方为假。例如,健康和患疾是互为反对命题,但二者既非真也非假;两倍的和一半的,在关系上对立,它们二者既非真也非假。那些可以用以表述的事物亦是如此,如缺性和习性、可视和失明。简言之,没有任何连词的事物既非真也非假,上述提及的所有事物都没有连词。但这种情况也会出现在有连词的相反命题中,如“苏格拉底是健康的”与“苏格拉底是患疾的”对立,二者并非必然地有一方为真,另一方为假。若苏格拉底活着,则有一方为真,另一方为假;但若他没有活着,则二者都为假。若苏格拉底根本不存在,则他既不是患疾的,也不是健康的。在缺性和习性中,若主项不存在,则二者都非真;若主项存在,也并非必然地其中一方真,另一方为假。“苏格拉底看得见”和“苏格拉底是失明的”对立,如缺性和习性那样,若苏格拉底存在,则并非必然地一方为真,另一方为假。因为若他不是本质上就适合拥有视力,则二者都为假;但若苏格拉底根本不存在,则他“看得见”或是“他是失明的”都为假。在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中,无论苏格拉底存在与否,必有一方为真,另一方为假。很明显,若苏格拉底存在,则“苏格拉底是患疾的”和“苏格拉底是健康的”二者必有一方为真,另一方为假;若他不存在,情况与之类似,则“他是生病的”为假,“他没有生病”为真。所以,那些肯定意义和否定意义上对立的事物,其特性是一方为真,另一方为假。

第十一节 再论对立,尤指善与恶之间的反对关系

“恶”必然与“善”对立,这一点可以很明显地从单数词的归纳法中得出,如患疾的和健康的、怯懦和勇敢,其他的与之类似。但恶的相反者有时是善,有时也是恶,因为贫乏是恶,过度是其相反者,也是恶。与此类似,中庸是善,与它们二者对立。少数例子可能会体现这一点,但大多数情况下恶的相反者是善。

再则,从反对命题中并非必然可知,若一方存在,则另一方也必然存在。若每个人都是健康的,则只存在健康的,没有患疾的;若所有事物都是白色的,则只存在白色的,没有黑色的。此外,若“苏格拉底是健康的”与“苏格拉底是患疾的”相反,则此二者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其他同一主项中。那么,反对关系中有一方存在,则另一方不可能存在,若“苏格拉底是健康的”存在,则“苏格拉底是患疾的”不存在。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互为反对命题从本质上来讲存在于同一事物中,或是属,或是种。健康和患疾从本质上存在于一种动物的身体中,白色和黑色存在于物体中,公正和不公正存在于人的灵魂中。

尽管如此,所有的互为反对命题或是必然地存在于同一属中,或是存在于相反的属中,或是它们本身就是属。白色和黑色存在于同一属中,“颜色”是它们的属;公正和不公正存在于相反的属中,美德存在于一种属中,恶行存在于另一种属中;最后,“好”与“坏”都存在于属中,但它们自身是某些事物的属。

第十二节 优先

一事物优先于另一事物,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最首要、最恰当的一方面,即从时间角度来讲,若一事物比另一事物在时间上更长,则称此事物更年长、更古老。第二,若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不存在时间上的相关性,则根据存在的次序可知:1优先于2,若2存在,则可知1也存在;但若1存在,则2并非必然存在。因此,后者存在的结果与前者的存在并不相关,但此类事物似乎是优先的,其存在的次序没有相关性。第三,在科学和话语的实例中,优先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表述的。比如,在示范科学中,在先和在后依次存在,要素先于图形;在语法中,字母在音节之前;文章也是如此,序言先于叙述。

第四,除了我们提到的之外,“越来越好”“越来越优秀”似乎在本质上就具有优先性。通常,人们习惯说,他们主要尊重并特别重视的人会占有优先位置,但这几乎是所有模式中最不具相关性的,所以,这些(几乎)是已列举的全部的优先模式。

除上述所提及的之外,可能还有其他的优先模式。对于具有相关性的事物来说,根据存在的次序,在任何方面都是存在之原因的事物,可以说在本质上是优先的。此类事物中的某些事物都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存在的次序,若某个人存在,且与之有关的句子为真,则我们说这个人存在,且具有相关性;若句子为真,则我们说这个人存在。尽管一个真句子不可能是事物存在的原因,但在某种程度上,事物似乎是句子为真的原因,因为一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结果是一个句子为真还是为假。因此,按照这五种模式,一事物可能被称为优于另一事物。

第十三节 同时存在的事物

从最简单、最恰当的意义上讲,事物被称为同时存在的,即它们发生在同一时间内,既非在先的也非在后的,则称它们在时间上是同时存在的。从本质上讲,这些事物是同时存在的,且具有相关性,尽管根据存在的次序而言,其中一方不可能是另一方存在的原因。如“两倍的”和“一半的”此类具有相关性的事物。因为两倍存在,则一半存在,一半存在,两倍也存在,但二者都不是彼此存在的原因。

那些从同一个属派生出来的事物,是通过划分相互对立的,它们在本质上就是同时存在的,但是它们在划分上彼此对立,也存在于同一划分中。因此,有翼的和步行的、水栖的对立,它们起源于同一属,在划分上互相对立。比如,动物可以划分为有翼的、步行的和水栖的,没有在先和在后之分,此类事物似乎在本质上就是同时存在的。再则,它们又可以划分为种,例如,有翼动物、步行动物和水栖动物。因此,那些在本质上同时存在的事物起源于同一属,存在于同一划分中。但属总是优先于种,因此,它们与存在的次序不相关。若水栖动物存在,则动物存在;但尽管动物存在,水栖动物并非必然地存在。

因此,那些本质上同时存在的事物,事实上与存在的次序相关;但是,一方不可能是另一方存在的原因,它们起源于同一属,在划分上互相对立;然而,从简单意义上讲,同一的事物产生于同一时间。

第十四节 运动

运动有六种:产生、消亡、增加、减少、改变和换位。

这些运动显然是互不相同的,产生不是消亡,增加也不是减少,改变也不是换位,其余的亦是如此。然而,对于改变而言,有人会反对说,一个主体的改变是由于另外的运动造成的,但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几乎所有的受动者被改变,或者至少是其大部分被改变,是没有其他运动的参与的——其他被动改变的事物并非必然地要增加或减少。因此,改变与其他运动不同。若它有同一性,发生改变的事物必然会立刻增加或减少,或是跟随其他运动,但这不是必然的。类似地,因其他运动而增加或改变的事物,应该被改变(在质上)。但有些被增加的事物却并非以这种方式被改变,如一个广场因放置了一个日晷而增加了事物,但它却没有被改变(在质上)。其他此类事物亦是如此,所以这些运动互不相同。

简单来讲,静止与运动相反,个别的静止与个别的运动相反,消亡与产生相反,减少和增加相反,位置的静止和位置的改变相反。但是,严格来讲,反向位置的改变更符合对立的概念,如上升和下降,向下和向上。我们但很难定义那些指定运动的变化的相反者,它似乎没有相反者——有人可能对此持反对意见——它在质上保持静止,或是在质上向其相反者改变,正如位置的变化,或是静止不变,或是向反向变化。变化是质的改变,所以质的运动,或是在质上保持静止,或是向其相反者变化、对立。因此,变白与变黑对立,因为质上发生变化,其相反者的质也会改变。

第十五节 动词“所有(to have)”

“所有(to have)”存在于许多模式中:它作为习性、倾向或是其他质,比如,我们被称为有知识或有美德;或是作为量,作为某人所有的尺寸,比如,某人被称为有三肘或四肘高;或是作为与物体有关的事物,比如,穿有外套或长袍;或是作为某一部分,比如手上的戒指;或是作为身体的部分,比如有手或脚;或是作为器皿,比如谷物容器内有小麦,或是酒壶内有酒,所有这些都可以被称为容器内“有”;或是作为所有物,比如我们有房子或是土地。

我们可以称男人有妻子,妻子有丈夫,但我们现在提及的模式“所有”似乎是最为相异的,我们所指的有妻子不是她与一个男人同居。“所有”可能还会有其他模式,但那些经常被提及的几乎都已列举出来了。


[1]谓项:用来描述主项性质或关系的部分,通常位于主项之后。

[2]主项:逻辑学中主词的别称。

[3]肘:古人以指尖到手肘的距离为一肘,约44.5~55.5厘米。

[4]格:此处的格在希腊语中是指属格(gentive case)和与格(dative case),这两种格在英语中与“of”和“by”执行的功能相同,意思分别是“……的”和“由……”。

[5]亚里士多德关于这些范畴的讨论在此处中断,接下来的一段话是古代编者用于衔接第九、十节所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