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節 注意論第一(注意之義解及性質)

與意識有密接之關係者名意向,即注意也。注意者,精神合注於或一點而強其力之作用,故解之為意識之集合。若合注於一定事物上之心力,其種類有無意自然起及有意起之二種。又起於無意自然者,有由身體上活動起及由感情上願望起之二種。例如強大之音響,觸於耳官,不覺起注意於其處。腹中感苦痛,自然為之注意,皆由身體上活動生者,不能由意力制止之。又如欲錦衣玉食,望名譽快樂,雖自然注意之所向,則有意力能制止之,或不能制止之。二者以外,由有意起之注意,全由意力得左右之。至於尋注意所由起之原因,則由意志願望活動,其他內外種種事情,不問而明也。但其強弱之度,一則由刺激之事情,如感覺上之刺激強,則注意之度亦強;二則由身體及精神之狀況,如身體衰弱或精神疲勞,則注意之力弱,反之,而其力從而強;三則由動機及感情之事,夫動機者,在心內而刺激精神,是意志所由起之原因,即注意之起因,固無待論也。次就注意之發達言之,兒童之注意,多反射的(即無意的),由漸發達,而生有意的注意。蓋兒童之注意,每歸向於刺激之強者。然年齡漸長,刺激之弱者,亦得注意。及更進,能抵抗激刺及喚起反之之注意,是全有意的注意之力也。又就注意之區域,有古來一疑問,乃同時得注意二物耶?否耶?是也。二物論者曰,吾人能辨別同時所發二種之音響,同時得注意二物之證據也。若同時不能注意二物,則比較作用及辨別作用,無可起之理。何則?比較辨別者,不能不照對二物也。一物論者反之曰,吾人於實際上同時感得二物者,由注意之由一物移動他物之時間,非常駿速,故若有比較辨別。於時間上實有前後之別,因其移往極瞬間而不能見其別。此兩論孰真耶?雖未易判定,注意之全力,集於一物一點,與分於二物二點,數理上已有分量之別。惟注意一物時,與同時注意二物時,其所感得明確之度,覺大異也。例如,定注意之全力為十,集之於一物,其力十也,分之於二物,其力五也。且吾人於實驗上,欲同時注意二物自然減得之力,注意一物,則其力得完。以是觀之,二物論者似有理。何者?若同時不能感得二物,則注意一物與注意二物,固無其力異同之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