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解析1-2】存货的确认条件

(1)存货相关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存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判断是否属于存货,关键是看能否给政府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政府会计主体。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属于政府会计主体,无论政府会计主体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项目,均应作为政府会计主体的存货;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政府会计主体,也不能作为本政府会计主体的存货。

(2)作为政府会计主体资产的组成部分,要确认存货,政府会计主体必须能够对其成本或者价值进行可靠计量。存货的成本和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如果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一项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