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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根的法律理论家希望能让总统获得对这些机构更为坚实的控制。他们为此提出了一种宪法理论,人们渐渐把它称作单一行政理论。在其早期构想中,该理论只涉及总统对监管机构的控制问题。根据这一理论,行政部门是单一的,因为总统具有“注意使法律得到忠实的执行”的宪法义务。他无法履行这一义务,除非他能坚持说他对法律的解释胜过那些官僚甚至是自己官僚的解释。因此,该理论声称总统必须具有任命和解雇机构负责人并对抵制其政策指令的公务员进行惩戒的完整权力。

该单一行政理论将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产生很大的影响,尽管它们当中只有几个——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核管制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才与政府的主要规制目标有较大的关系。该理论只在与像环保局和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这样的行政分支机构有关的问题上有些市场,在这些地方相关法规明确给了总统操弄政策以及解雇那些抵制总统指示的机构负责人的权力。即便在这些地方,接受该理论也会弱化该铁三角的某些诉求。例如,老布什“解雇”了很多联邦检察官时就爆发了类似政治纠纷的事件。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很明显老布什有权力如此行事,或者至少人们很容易提出支持总统这样做的法律观点,而要提出反对总统行为的法律观点就十分困难而且十分复杂。如果该单一行政理论被华盛顿广泛接受,有关的争议就完全无立足之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