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制度

【规则要点】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理解与适用】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是中国民事诉讼审判组织制度的基本类型,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一)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可以全部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具体的组成情况根据案件审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合议庭确定一名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1.第一审合议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但合议庭不能仅由陪审员组成。此外,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适用合议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3.再审合议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庭的职责及评议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4)评议案件;(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7)制作裁判文书;(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合议庭成员权利义务相同,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平等发表意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三)审判人员的禁止行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二)回避的原因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回避的方式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否则,应当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四)申请程序

申请自行回避的,回避主体应当在知道有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停止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与诉讼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主体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才知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的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六)救济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允许民众旁听,允许媒体报道,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法定不公开。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

其二,经申请不公开。即对于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得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司法制度适用两审终审制度,但对于部分案件一审终审。一审终审的案件主要包括: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其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其三,调解书一审终审;

其四,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存在例外,即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其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其六,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终审。

【风险提示】

当事人不得出于私利向有关案件的法官行请客送礼等使其受有不当利益而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审理的行为,否则,不仅涉事法官将因回避制度不能参与有关案件审理,当事人亦将为其扰乱审判秩序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

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孔郭村村民委员会因与吴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一审审判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程序违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该案件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