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对金融领域的影响和监管

金融科技有望对主要金融业态产生深远影响,重塑金融市场结构,并成为未来金融稳定分析和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各国对金融科技采取支持和监管并举的政策,采用新型技术手段的监管科技(Regtech)以及国际监管合作协调将是金融科技监管中的重要议题。

一、何为金融科技?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2016)《金融科技的全景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中的定义,金融科技主要是指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金融科技可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在借贷、财富管理、征信、众筹、支付、数字货币、互联网保险和零售银行等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它一方面可以帮助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迭代和创新,发展出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传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投资或合作,与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形成业务互补。

传统上,金融科技的内涵是按照具体的业务形态进行划分的。基于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创新网络和世界经济论坛(2015)的分类,金融科技活动可分为五类金融服务:支付和清结算;存款、贷款和融资;保险;投资管理;市场支持。所有这些类别的金融服务创新不断涌现,涉及零售(即家庭、中小企业)和批发(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间)两级。

这样划分并不能真正体现金融科技以金融业务流程为主线形成的产业链。按照艾瑞咨询(2017)的观点,金融科技的内涵可以按照产业链划分为:一是资产获取。使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和信用评估,以获取高质量或目标质量范围的基础资产,包括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二是资产生成。在这一环节,金融科技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共享获取的各类资产,合作处理资产。三是资金对接。随着金融科技对金融行业更深入渗透,能够在投资领域将客户资金进行自动对接,进而形成智能金融,比如智能投顾、量化投资等。四是场景深入,包括生物识别、支付结算、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和安全技术等。

世界经济论坛(2017)在《超越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的颠覆潜力的务实评估》中指出,尽管目前金融科技已经对金融服务的架构、供给方式和消费习惯产生了显著影响,但金融科技自身尚未成为金融领域的支配力量。该报告指出了未来金融科技的施力方向:一是成本缩减。金融机构将会加速缩减运营成本,并将其作为竞争优势。在这方面,金融科技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二是利润再分配。金融科技会打破现有的金融价值链,作为中介的传统金融机构将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与压力。三是流量即力量。左右市场的力量将会转移到那些拥有显著用户流量基础的平台类机构,金融企业不得不通过这些平台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与产品。四是数据将变得极为重要,对数据的深度利用将重塑金融服务和产品。五是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不仅提供了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将改变传统金融机构的人员架构。六是金融企业将越来越依靠某些金融科技巨头提供的基础服务和设施。七是金融科技自身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国家和地区间在发展程度、监管规则和用户偏好之间的不同。而传统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进展缓慢。

推动金融科技不断发展创新的因素有很多。金融稳定理事会(2017)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户偏好的改变。用户追求更加便捷、高效、友好并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二是持续的技术创新。互联网、大数据、移动终端和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并被应用到金融领域。三是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推动了金融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大规模应用。易观咨询(2017)指出,我国面临着经济结构转型,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的外部环境逐渐形成:一是经济方面,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居民理财需求持续增长。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的需求也极大促进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二是社会环境方面,国内互联网逐渐发展成熟,国内外交流加深,为深层次转型提供了有力契机。三是技术环境方面,各类数据中心、征信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移动终端发展成熟,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逐步应用到金融中,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变革。

为了充分激发金融科技的持续创新,国际信息科技和创新基金会在《金融科技的政策原则》中提出了十条政策制定者应该遵循的原则(McQuinn et al.,2016):一是对金融科技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二是监管者和金融科技企业合作,确保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协调发展。三是监管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消除繁杂冗余的管制,合理减轻金融科技面临的监管压力和合规成本。四是在国家层面对金融科技进行统一监管,消除地区间的监管套利。五是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六是制定技术中性的规则,鼓励各种技术、商业模式展开公平竞争。七是对所有的竞争者(金融科技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八是推动金融科技网络安全。九是推动数据标准化和金融数据共享,使监管者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更加顺畅。十是推动国际监管合作。

二、金融科技对金融业的影响

(一)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之道

国际清算银行(2018)认为,金融科技会给银行业带来众多新的风险和挑战:一是行业风险。如果在与金融科技企业的竞争中落于下风,银行业的利润将会受到很大影响,银行机构可能会从事更高风险的经营行为,恶化整个行业的稳定性。二是运营风险。从系统风险层面看,金融科技会使金融机构与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某一机构信息系统的崩溃将使风险迅速传染到整个金融系统。从个体层面看,金融科技的创新产品有可能增加银行机构运营的复杂性。同时,金融科技会使银行机构更多地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或者将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增加了数据安全、客户信息泄露和洗钱等方面的风险。三是增加了合规难度。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易更加复杂,频率也更高,还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银行在处理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易时,面临的合规难度也更大。四是网络风险。金融科技大量基于互联网,使银行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更为严重。五是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使银行客户更加便捷地将资金在银行储蓄账户和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波动性,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但国际清算银行(2018)同时指出,银行业既面临着金融科技的挑战,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其带来的机会。随着银行业更加深入地应用金融科技,传统风险将会得到极大的缓解,并由此带来很多新的机会:一是更加广泛的金融服务。金融科技可以帮助银行机构将业务扩展到偏远地区,同时显著降低业务拓展成本。二是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银行对提供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已经熟稔于心。在金融科技的加持下,银行可以对更加细分的客户群体提供更加精准的产品和服务。三是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提高运营效率。四是充分竞争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的整体稳定性。五是提供高效合规工具。金融科技可以促进银行业的合规程度和合规效率。比如在反洗钱、制裁合规等方面,金融科技已经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为了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带来的机会,同时也更有效地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银行需要对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技术和云计算进行深入研究。这三类金融科技不仅自身是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是新产品和服务的“催化剂”。

金融科技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转型,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迭代和创新,发展出银行无法提供的新产品和新服务。银行可以通过投资或合作,与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形成业务互补。概括而言,金融科技企业与银行的融合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金融科技企业在提供金融服务时,侧重于移动支付、网络贷款等领域,弥补银行在这些领域的不足。二是银行自行开发金融技术。三是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合作。银行仍然专注于自己的业务,但通过收购或付费服务引入金融科技,而金融科技企业依赖银行的账户、贷款和支付途径等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双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长期、双赢的合作,对现有银行服务存在的缺陷进行完善,提供更易触达、更好运营和更佳体验的金融服务。

表1.1以北欧国家为例,列示了金融科技企业与银行在应用领域的竞争与合作情况。竞争最激烈的是银行类服务和保险类金融服务领域,其次是区块链技术、跨境贷款和智能投顾等领域。金融科技与银行在个人理财、网络安全和欺诈检测方面的合作最多。

金融科技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突破现有的监管范围。其他的公共政策目标也会受到影响,比如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和制裁合规等。同时,金融科技的跨境发展,也会使国际监管规则受到挑战。对此,国际清算银行(2018)指出,监管机构应该顺应金融科技的发展,完善现有监管框架:一是银行监管机构应该与立法机构、反垄断机构和网络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合作,针对金融科技制定全面的监管规则。二是加强国际合作,对金融科技的跨境活动进行国际监管合作。三是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使监管人员拥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识别金融科技潜在的风险。四是监管机构应该尝试利用金融科技来完善监管效率。例如,用大数据技术来分析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识别可疑交易,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提高监管效率。五是持续关注新的金融科技应用,并评估现有的监管框架能否有效监管新的应用。监管机构不应仅仅关注那些向最终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或应用,也需要加强监管那些向银行提供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六是应用新的监管模式,比如创新中心、创新加速器和监管沙箱等。

表1.1 金融科技与传统银行的竞争与合作

资料来源:The Nordic Web。

(二)金融科技改变市场结构

金融创新会通过影响市场集中度、竞争性增强和改变进入门槛等,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市场结构产生重大影响(He et al.,2017;Mori,2017),见图1.1。

一是金融去中介化。金融科技减少了客户群对金融中介机构的需求。金融科技通过运用新技术和新工具,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如自动信用评分)、降低交易成本(如在线支付)和促进交易各方的匹配(如匹配储户和借款人),从而削弱对金融中介机构的需求,加速金融脱媒。

图1.1 金融科技影响市场结构

二是通过推动金融中介机构的合资、并购等,改变金融市场结构。金融科技可能产生范围经济,例如可以根据用户行为信息交叉销售金融服务。这促使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横向或纵向整合,向客户提供综合服务。换言之,金融科技会打破现有的金融价值链,数据、用户流量变得极为重要,对数据的深度利用将重塑金融服务和产品(世界经济论坛,2017)。这种变化导致金融科技巨头在提供基础服务和设施方面越来越重要。

三是改变金融市场的进人门槛。金融科技可以显著降低运营成本或网络外部性,从而降低市场的进人门槛。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科技能够灵活地适应国家和地区间在发展程度、监管规则和用户偏好上的不同。此外,金融科技将移动设备、社交媒体和分布式账本系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并利用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和社交网络来预测市场动向,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业规则。

三、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金融科技既可能促进金融稳定,也可能放大宏观金融风险。

(一)金融科技促进金融稳定

金融科技创新运用于金融服务,可以减少金融摩擦,促进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金融科技可以促进新服务的开发和运用,弥补现有体系的不足。例如,跨境支付速度慢、不透明和费用昂贵的部分原因在于技术上的限制,新技术的引入可以提升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利益。此外,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和差异化可以满足客户群体对服务的不同偏好。表1.2归纳了金融科技促进金融稳定的相应作用途径。

表1.2 金融科技促进金融稳定

一是金融科技在诸多领域促进金融去中心化和产品多样化。去中心化和多样化的金融系统可以缓解某个或某类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从而降低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在贷款方面,金融科技通过大数据处理和贷款发放自动化等方式,减少了进入壁垒。在智能投顾方面,由于相对较低的固定成本和进入门槛,金融科技促进了去中心化,使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以占用一定市场份额。不过,在具有较强网络外部性的领域比如支付和清结算中,金融去中心化不太明显。

二是金融科技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改进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使用的模型来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使用算法来评估信用资质和投资回报,降低了金融平台的运作成本。结算速度加快可以较快释放抵押品和资金用于其他生产用途,促进金融体系效率和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科技贷款平台可以降低搜索成本和交易成本,并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分布式记账可以提高交易执行的效率和速度,通过减少结算时间来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三是金融科技可以增加金融市场透明度。金融科技促进了数据的积累和使用,既可以减少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又有助于更好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

四是金融科技促进金融包容性和便利性。金融科技可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移动银行业务使居民(尤其是传统金融欠发达地区)快速有效地获得信贷并进行消费。智能投顾通过降低投资门槛或费用,增加了居民的财富管理机会。保险科技可以扩大保险的客户覆盖面,增加面向特定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IAIS,2017)。不断发展的支付系统可以提升非银机构进行批发支付的便利性(Faster Payments,2015)。

五是金融科技有利于弥补传统金融体系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如金融包容性、跨境支付等。金融包容性的概念主要包括了包容性增长、减少贫困、减少不平等、增加经济机会和促进繁荣等。布鲁金斯金融和数字包容性项目2015年专题调研的主要结论认为,数字金融服务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包容性,且政策、法律和监管因素对金融包容性的影响较大(Villasenor et al.,2015)。

跨境支付通常集中在少数代理银行,导致金融脆弱性问题突出。这可能会通过金融服务成本升高、银行评级降低等渠道对本国产生负面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7)认为,金融科技和新的支付方式可以为跨境支付提供解决方案,并可能在长期内替代传统的代理银行业务。为了应对跨境支付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政府需要为新的支付方法制定有效的监督框架,以保障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Khiaonarong,2014)。

(二)放大宏观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理事会(2017)归纳了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科技创新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不利的系统性影响。金融风险的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的,取决于金融创新的类型和发展方式。某些金融科技创新可能产生宏观金融风险,放大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一是金融风险传染。首先,声誉风险传染是金融科技可能放大金融风险的潜在方式,特别是在直接面向居民和企业的业务模式中。例如,单一金融科技贷款平台上发生的重大和意外的损失可能被解读为整个行业的潜在损失。其次,随着金融科技公司寻求自动化和人工智能的使用,缺乏人工监督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例如,交易策略的自动化、社交交易(金融交易平台和社交平台结合在一起)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中产生新的、不可预测的风险传染源。此外,交易权限、网络风险等薄弱环节的问题,也可能增加金融风险传染(Kirilenko and Lo,2013)。

二是增加顺周期性。首先,与传统的金融中介相比,金融科技贷款平台上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的互动可能会导致更大的市场情绪波动。比如,不良贷款的突然增加可能会导致资金的迅速枯竭;散户投资者的占比增大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社交交易和智能投顾比传统的投资组合配置方式表现出更大的羊群效应。其次,金融科技应用中的金融风险模型可能由于依赖类似算法而高度相关,这会增加资产价格波动的幅度。最后,债务和股权融资的可得性提高而价格降低,可能使金融机构在竞争中低估风险,并因激励问题或网络效应而加剧。上述因素都可能增加金融的顺周期性,并在金融系统遇到冲击时进一步扩大冲击。

三是过度波动。首先,在竞争更激烈的环境中,金融服务便利性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切换速度的提高,使得客户可以更便利地根据金融服务价格和相对表现的变化进行调整。这导致客户对冲击和新闻的敏感性提升,并进一步引发资产价格过度波动。金融科技促进了资金在银行系统中的快速流动,可能增加银行存款的波动性,从而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其次,金融科技显著提高了金融交易速度,可能加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

四是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可能催生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实体,且可能以市场基础设施的形式出现。例如,分布式记账在包括证券清算和结算中发挥核心作用,可能会取代托管银行和中央对手方(CCPs)。数字货币可以取代传统的以银行为基础的支付系统,而聚合机构可能成为申请新的银行账户和贷款的主要方式。此外,在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方面,寡头垄断也可能出现。

从微观层面看,金融科技可能产生两类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网络贷款是目前金融科技的主要业务之一,如果网络贷款公司大量使用证券化或者利用货币市场进行融资,极有可能加剧期限错配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将客户滞留在电子钱包中的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带来流动性风险。三是运营风险。部分金融科技业务尚未受到相应的监管,随着其不断增长,金融体系的风险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建立在云服务之上,导致金融科技更易受到网络攻击。

四、金融科技发展和监管政策

金融稳定理事会(2017)建议各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和发展程度,仔细权衡金融科技带来的益处和风险,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以下重点讨论金融科技监管中的三个重要问题:监管科技、监管模式以及国际监管合作和协调。

(一)监管科技

监管科技,是指采用新型技术手段,以满足多样化的监管要求,并简化监管与合规流程。德勤(2015)归纳了监管科技的四个核心特点:一是敏捷性,即对错综复杂的数据组进行快速解耦和组合。二是速度,即能够及时生成报告与解决方案。三是集成,即共享多个监管机构的数据结构,并对多项规定的众多要求形成统一的合规标准。四是分析,监管科技使用分析工具以智能方式对数据进行挖掘,释放其潜力,同一数据可以实现多种用途。

阿尔纳等人(Arner et al.,2016)认为,监管科技不是静态的、滞后的应对型监管,而是与金融科技同步演进,保持高度的可预见力和前瞻性,是诱发金融科技和金融监管发生变革式转换的关键变量。监管科技不仅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无缝对接系统、嵌套监管政策,而且能及时自测与核查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提前预测并完成风险的主动识别与控制。

英格兰银行《2017—2018年商业计划》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到监管科技在生成金融监管报告、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增强金融领域反欺诈和反洗钱能力等领域所扮演的重要作用。

(二)监管模式

国际清算银行(2018)介绍了监管沙箱、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三种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一是监管沙箱:监管者在这种模式下,允许金融科技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金融创新实验。监管沙箱由监管部门在法律授权内,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影响面,按照适度简化的准入标准和流程,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有限业务牌照下,利用真实或模拟的市场环境开展业务测试。经测试表明适合全面推广,才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获得全牌照,并纳入正常监管范围。

二是创新中心: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含被监管机构和不受监管的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一般不涉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或虚拟测试。该模式已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和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得以实施。其中,既有一对一的辅导支持,也有面向更广泛受众的支持引导。该模式因可操作性较强,预计未来会有较多国家和地区推出类似的制度安排。

三是创新加速器: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一些国家的孵化器安排也属于这一模式。鉴于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预计这一模式将更多地为政府部门而非监管部门所采用。

总之,监管沙箱、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等模式,主要目的是加强监管当局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提早介入并全程了解金融科技的信息和进行政策辅导。在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可信赖、可持续和可执行的监管协议与合规性的评估机制,力避因强势或过度监管而压制金融创新,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

(三)国际监管合作和协调

金融科技的跨境发展,使各国的监管规则受到挑战。金融稳定理事会(2017)通过比较26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发现,各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存在较大差异。金融稳定理事会建议各国监管当局推进国际合作和协调。国际清算银行(2018)也指出,监管机构应该顺应金融科技的发展,完善现有的监管框架,加强国际合作,对金融科技的跨境活动进行国际监管合作。

自2016年3月以来,多国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分享各自市场上的金融服务创新信息(包括新兴趋势和监管问题),并帮助其所在地区的金融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扩张。表1.3列示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之间正式合作协议的数量。

表1.3 金融科技的国际监管合作

资料来源:德勤(截至2017年3月28日)。

金融稳定理事会(2017)指出金融科技国际监管合作的领域应优先包括:管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运营风险,减少网络风险的保障措施,以及监控宏观金融风险。其他值得各国监管当局关注的问题包括:跨境法律问题和监管安排;大数据分析的治理和披露框架;评估监管范围并及时更新;在所需专业知识的新领域建立工作人员能力;研究数字货币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