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当选

当选,是指在选举过程中被选上了这一结果。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基层党组织为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名单的排列原则是:当选的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当选的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