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代表大会实务操作与法律依据
- 张智君
- 2586字
- 2021-01-07 17:23:43
5.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很多种说法,具有代表性的误解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的权力机构,凡事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决定,否则就是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议事机构或平台,职工或职工代表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一下意见和建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对企事业单位行政没有约束力,实际上是一个“纸袋会”。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实际上,党的报告、文件中已有明确表述,法律法规规章也有明确规定,但很多人不认真看、不认真思考,只是凭自己的感觉妄下结论,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很多不该发生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了不该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影响了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独立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有的企事业单位擅自决定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由此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
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职工代表大会既不属于权力机构,也不属于议事机构。
第一,关于“制度”。企事业单位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其中,民主管理制度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之一。而民主管理制度又可以有多种形式,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比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二,关于“机构”。企事业单位在作出涉及职工利益的决定、决策时,要想得到职工的配合支持,就得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一定的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否则,就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构或渠道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呢?不能乱哄哄、七嘴八舌。这一机构就是得到普遍认可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机构,来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讨论、审议、通过、决定有关事项,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纳入有序规范的表达渠道。
参考规定
1.《工会法》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第三款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公司法》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前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