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怎样理解和把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

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及联席会议、民主恳谈会、协商对话会、经理接待日、职工意见箱等其他制度,但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实践中,有的单位愿意搞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但对职工代表大会兴趣不大,甚至反感抵触。这里有必要予以澄清。

这一基本形式是党的一贯政策主张。比如,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决定》,对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的性质、任务、组织和职权作出了规定,正式确立了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6年党的八大决定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57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处理罢工罢课的指示》和《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具有新的发展。

1978年10月,邓小平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致词中指出,“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2015年3月21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2016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这一基本形式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比如,《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明确这一基本形式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定性。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可以有多种形式,但法律明确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属于“规定动作”。在坚持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下,可以探索实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不能抛开职工代表大会而只搞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现实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感兴趣,而热衷于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背离了党的政策主张,似有“舍本逐末”之嫌。

第二,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基础性。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其他形式民主管理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离不开职工代表大会,否则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好比一棵大树,职工代表大会如同树干,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如同树枝,树枝必须依靠树干才能枝繁叶茂。

第三,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普适性。即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而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自然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显然,这里的“企业”不限于国有企业,应包含各类所有制企业,只是根据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职权有所不同而已。

参考规定

1.《工会法》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