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人员配置

按照党章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村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1)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乡镇一级的党委,党员人数不多,党内事务相对较少,并且党员之间联系比较方便,所以没有必要设立常委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村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村的党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村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农村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必须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