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三种政体各自的原则和节约法 奢侈 女性地位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无论何时,奢侈都跟财富不均成正比。一个能平均分配财富的国家,不会出现奢侈。因为奢侈只有一个源头,就是便利、舒适地掠夺别人的劳动成果。

法律应做出规定,所有人都只能得到生活必需品,以此实现财富的平均分配。只要超出规定的限度,就会出现花钱和赚钱两种情况,因此便出现了财富不均。

若为生活必需品设立限额,那只能达到限额的人奢侈度为0,有两倍限额的人奢侈度为1,把此限额翻番奢侈度为3,再翻番奢侈度为7。限额每翻番一次,奢侈度就增加为原先的1倍再加1,递增顺序如下:0,1,3,7,15,31,63,127。

奢侈度在柏拉图的共和国[228]中是能精确计算的。当地财产分成四个级别。第一级别刚好能脱离贫穷,第二、三、四级别分别是第一级别的两倍、三倍、四倍。第一级别的奢侈度为0,第二级别的奢侈度为1,第三级别的奢侈度为2,第四级别的奢侈度为3。按照算术比例依次增加。

对比各国人的奢侈度和公民的财富不均,还有国家的财富不均,会发现它们共同构成了复合正比。比如波兰公民的财富不均极其严重,但当地无法出现富有国家的奢侈,因为整个国家都很贫穷。

奢侈度跟城市规模,特别是首都规模同样构成正比,所以其跟国家财富多少、个人财富不均和各地的人口密集度构成了复合正比。

人口密集度越高,人越虚荣,越想在小事中彰显自己的独特[229]。若人口太多,人们相互之间都不认识,会产生更多的成功机会,想出人头地的虚荣心也会成倍膨胀。鉴于奢侈将这变成了一种可能,所有人便都摆出了高高在上的架势。但所有人都想凌驾于其他人之上,却导致所有人都无法超越其他人,大家都站在相同的高度上。所有人都想被人关注,却导致无人能获得关注。

众人因此感到了广泛的不便。行业中的佼佼者随便确定自己手艺的价格,手艺平庸的人也都效仿,以至于需求和支付方法失衡。打官司就得花钱聘用律师,生病就得去看医生。

有这样一种观点,若有太多人住在首都,大家就会因为距离不再遥远,减少彼此的往来。我却认为,聚集在一处能增加大家的欲求、需要及奇异的念头。

第二节 民主政体的节约法

我刚刚提到,奢侈在财富均分的共和国绝对不会出现。本书第五章[230]谈到共和政体的巨大优越性之一就是财富均分,因此越少奢侈的共和政体就越完备。早期的罗马人、斯巴达人都不奢侈。没有彻底失去平等的共和国也很少存在奢侈,因为所有人都在商业、工作、美德精神的驱使下,能够并愿意借助自己的财产维持生计。

一些共和国强烈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重新分配土地,从性质上说,这种法律是很有裨益的,若非执行太过匆忙,便不会产生危险。这种法律忽然夺走了一些人的财富,增加了另外一些人的财富,引发了从很多家庭扩张到整个国家的革命。

奢侈在共和国逐渐深入人心后,人的精神也会逐渐转移到个人利益中。有些人只求得到生活必需品就足够了,这种人仅有的期待便是国家和个人荣誉。但内心被奢侈侵蚀的人却存在其他很多欲望。因为法律阻碍了他,他很快就会变成法律的仇敌。雷吉厄姆[231]的守军一过上奢侈的生活,就对当地居民展开大屠杀。

腐败后的罗马人马上产生了无尽的欲望,一项很明显的证据就是他们确立的物价。法莱纳葡萄酒[232]每瓶售价一百罗马德尼尔[233],黑海岸边出产的咸肉每桶售价四百德尼尔,一名优秀的厨师价值四泰兰[234],年轻的侍者几乎是无价之宝。如果所有人都醉心于奢侈,演变成了一种社会风尚[235],那要置美德于何处?

第三节 贵族政体的节约法

不完备的贵族政体有种让人不悦的状况,当地富足的贵族却不能花钱,所以应摒弃背离节约精神的奢侈。这导致那里不是没有钱的穷人,就是有钱不能花的富人。

威尼斯法律迫使贵族节俭成风,除了高级妓女,什么都不能让他们花钱。这就是威尼斯人维持产业的方法,最被轻视的女人可以安全地花钱,给她们钱花的人却过着全世界最暗无天日的生活。

在这方面,那些好的希腊共和国建立了一些好的制度。富人在节日庆贺、唱诗活动、马车、赛马、花费较多的官职上花钱,因此无论富足还是贫穷,都会给当地人带来负担。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节约法

塔西佗曾提及[236],对财富的推崇使得日耳曼民族的苏约纳人只接受君主一人统治。显然奢侈对君主政体尤其合适,节约法对这种政体完全没有必要。

君主政体的体制导致贫富差距悬殊,因此奢侈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富人如果不肆意挥霍财富,穷人便会活活饿死。更有甚者,可以说贫富差距越是悬殊,越需要富人挥霍财富,奢侈的增加也要遵从相同的比例,这点之前已经说过了。一些公民的生活必需品被夺走了,导致个人财富增加,应将这些生活必需品物归原主。

所以君主国要想维持下去,奢侈就要按照农民、手工艺人、生意人、贵族、官员、大包税人、君主的顺序逐层递增,如若不然,将一无所有。

罗马的元老院由以下成员构成:严肃的官员、法学家,以及脑子里全都是古老观念的人。奥古斯都掌权期间,有元老院成员建议对女性的奢侈风俗予以修正。我们从狄奥的作品[237]中发现,元老院成员这一不讨喜的要求,被奥古斯都巧妙避开了,因为奥古斯都正致力于瓦解共和政体,建立君主政体,这是个让人惊讶的发现。

提比略掌权期间,市政官在元老院提议,重新开始实行古代的节约法[238]。这位明君表示反对:“若在当前这种情况下恢复这种法律,可能会导致国家难以维系下去。罗马将如何维系?各行省将如何维系?我们以前仅仅是一个城市的公民,讲求节约,但时至今日,整个世界的财富都为我们享用,一切主人和奴隶都在帮我们工作。”已经没有必要再实行节约法了,对这一点他再明白不过。

同样是提比略掌权期间,元老院有人建议为避免将放荡的风气传播到行省,应禁止省督带自己的太太去行省。这项建议被否决了。原因是“古代严肃端庄的风尚已经演变为一种更舒适的生活方式[239]”。人们感受到了对一种新风尚的需求。显然,君主国不能缺少奢侈,专制国就更是这样。君主国的奢侈是享受既有的自由,专制国的奢侈是滥用奴役带来的裨益。一名奴隶受命于主人,去对其他奴隶实行残暴统治,他不确定今天的享受明天还能不能继续,因此尽情享受奢侈、淫威、肉欲,就成了他仅有的乐趣。

我们从所有这些想到,共和政体因奢侈覆灭,君主政体因贫穷覆灭[240]。

第五节 节约法在何种情况下会有利于君主政体

13世纪中期,阿拉贡[241]根据共和政体的精神或某些特殊状况的需求,制定了节约法。亚克一世[242]颁布命令,国王与全体臣民每一餐的肉食不能超过两种,且每一种都只能选用一种烹饪方法,唯一的例外是自己捕获的猎物[243]。

瑞典现在也制定了节约法,不过目的有别于阿拉贡。根据共和政体中节约法的精神,国家可以为实现绝对节约,制定节约法。但这并非阿拉贡的目的,我们从事物性质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节约法也能以相对节约为目的。一个国家发现外国的商品价格太高,便大幅增加本国商品的出口,导致外国商品的输入无法弥补本国商品的不足,因此严禁再进口。瑞典现在的节约法精神便是如此[244]。只有这种节约法才适合君主国。

总之,越是贫穷的国家,越容易因相对奢侈覆灭,因此对相对节约法的需求也就越强。越是富裕的国家,越容易因相对奢侈变得更富裕,因此应小心不要制定相对节约法。此处论述的只是相对节约,更深入的论述见本书与商业相关的部分[245]。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一些国家因特殊原因,要制定节约法。气候能让人口大大膨胀,但也能让这些人谋生的方法充满变数,因此有个很好的应对方法就是让所有人都参与农业生产。奢侈在这种国家中很危险,要有极为严格的节约法。所以要先关注人口数与生计难度的关系,然后才能了解对奢侈应持何种态度,是鼓励还是禁止。英国的土地产出的粮食数目,比农民和服装制造者需要的数目多得多,所以当地出现了一些生产时尚产品的艺术门类,奢侈也随之发展起来。法国的小麦产出用于满足农民和工人的需求绰绰有余。而外贸又能用大量生活必需品交换时尚产品,因此奢侈不会让法国人感到畏惧。

中国却刚好相反,女性有着非常强大的生育能力,人口迅速膨胀,再怎样开垦土地都只能勉强维持生计。中国跟所有共和国一样[246],需要勤俭节约的精神,奢侈会为其带来害处。一定要避开那些只能提供享乐的工艺,参与创作生活必需品的工艺。

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在诏书中体现的精神就是如此。唐朝有位皇帝在诏书中表示:“我们的先人告诫我们,只要有一个男人不耕田,一个女人不织布,帝国就会有人挨饿受冻……”他据此颁布命令,拆掉了大量寺庙[247]。

第二十一个朝代的第三位皇帝[248]掌权期间收到了别人进贡的宝石。由于宝石不能为百姓提供食物和衣服,皇帝不想将百姓的劳动浪费在这种东西上,于是下旨将出产这些宝石的矿山关闭了。

建文帝曾表示[249]:“连平民百姓不得不卖出的女儿都穿着绣花鞋,我们居然奢侈到了这种地步。”莫非要满足很多人的穿衣需求,就要让一群人给一个人做衣服?要满足很多人的食物需求,就要让十个人给一个人耕田?

第七节 中国的奢侈带来的致命后果

中国历史上前后出现了二十二个朝代,即经历了二十一次朝代更替,还有无数其他或大或小的动乱。最开始的三个朝代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因为其管治良好,疆土也没有之后那么大。整体而言,不管是哪个朝代,建立之初都是很不错的。各个朝代刚刚建立时,的确都拥有中国必不可少的美德、慎重、警惕,但到了覆灭前夕,这些就都消失了。开国皇帝饱受征战之苦才推翻了荒淫无道的前朝,美德带来的好处和奢侈带来的害处他们都深有感触,自然会珍视美德,畏惧奢侈。但经历了三四位皇帝后,继位者在腐败、奢侈、懒惰、享乐中逐渐沦陷,在宫中深居简出,精神不振,寿命越来越短,皇室衰落,朝臣和太监把持朝政,新皇帝都是幼小的孩子。就这样,皇宫成了国家的敌人,众多散漫之人汇聚其中,侵占了辛勤劳动者的所有成果。皇帝要么被杀,要么被篡位,新的朝代建立起来。而新朝在经历了三四位皇帝后,又出现了皇帝在宫中深居简出的状况。

第八节 大众的贞操

对女性而言,美德丧失会马上暴露出她们的无数缺陷,让她们的内心迅速而彻底地堕落。丧失了最重要的这个点,会让其他方面也跟着堕落。因此判断淫乱是平民政体国家最大的不幸,同时预示着政体的更替,是有据可循的。

因此当地好的立法者会要求女性要维持一定的端庄。本国无论是邪恶本身还是邪恶的外表,都被他们排斥。在风月场所交际,是被他们禁止的,因为这会导致人们的懒散,女性堕落前,先连累他人堕落,重要的事物不被重视,毫不重要的事物却得到了一定价值,导致世人做事只以女性擅长制定的玩世不恭准则为依据。

第九节 女性在各种政体中的地位

女性在君主政体中很少受到约束。她们凭借自身的门第和品阶时常出入宫中,在宫中表现得没有半分约束,因为宫廷能容忍的基本就只有她们这种自由的精神。女性的魅力与热忱,成了所有大臣获取更多财富的工具,宫中随处可见女性与奢侈,因为女性性格懦弱,虽不傲慢,却很虚荣。

专制政体中的女性不会带来奢侈,但奢侈会以她们为目标。她们应是百分百的奴隶。所有大臣都遵从政体精神,并将从其他地方发现的规则带到家中。大臣们生怕女性不检点会给他们招来麻烦,因为专制政体的法律相当残酷,且通常会即时执行。争吵、轻浮、厌恶、喜好、嫉妒、愤怒等女人讨好达官贵人的小手段,要是出现在宫中,必然会引发相应的结果。

再加上这些国家的君主个个将人性玩弄于股掌之中,有一大堆妻妾,多重考虑迫使他们将妻妾幽禁在宫中。

共和政体的女性拥有法律方面的自由,却被风俗约束。当地排斥奢侈,所以对腐朽、邪恶同样排斥。

有种宗教将纯粹的风俗当成美德的组成部分,认为这点就算对男性也是适用的。然而,这种宗教并未在希腊占据主导地位。希腊城市中有种盲目的弊端在疯狂拓展,爱情只存在一种展现形式,让人不知该怎样表达,婚姻中只有友情[250]。基本从来没有一个民族的治理能好到让女性的美德、节约、贞操都毫无瑕疵的地步[251]。

第十节 罗马的家庭法庭

罗马人并未像希腊人那样,设立专门的官员,监督女性的行为。监察官像监督共和国其他所有人一样,监督女性。希腊专门官员发挥的作用,由家庭法庭[252]取而代之[253]。

丈夫邀请妻子的亲戚过来,当着他们的面,审讯自己的妻子[254]。家庭法庭保护了共和国的好风化,反过来,好风化也保护了家庭法庭。除违法案件外,家庭法庭还审判风化案。而好风化是审理风化案的必要前提。

家庭法庭只能随意确定量刑,这是实情。因为要把跟风化、庄重相关的规定全都收入一部法典中是非常困难的。法律能比较容易地规定人对其他人应尽的义务,但很难规定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

家庭法庭审判的是女性日常的行为,但唯有通奸这种罪名在被家庭法庭指责外,还要再被公诉。因为:第一,共和国中这种严重破坏风化的案件会引来政府的关注;第二,女性行为不检点,可能会让人疑心其丈夫是不是也已出轨;第三,有人忧心若不这样做,遇到这种案件时,连忠厚老实之人都会装作没事发生,不去惩处、报复。

第十一节 罗马的审判制度怎样随政体改变

因为风化好,才要建立家庭法庭;同样是因为风化好,才要提起公诉。所以二者在风化不好时会变得可有可无,会伴随共和政体一同消失[255]。

一则建立常设审判制度就意味着审判官分别有了各自的统辖范围;二则审判官逐渐养成了习惯,负责所有案件[256]的审判工作,要借助家庭法庭审判的案件不断减少。这大大出乎历史学家的预料,因为提比略让家庭法庭审判案件对他们而言很特殊,是再现了古代的诉讼程序。

公诉制度在建立君主政体、改变风俗后,也走到了终点。因为大家忧心在被一名女性轻视、拒绝后,一名卑鄙的男性可能会很羞恼,并对她的品德心生愤恨,以至于想要杀死她。根据《尤里安法》,要先控诉丈夫怂恿了妻子的不检点,之后才能控诉妻子通奸。这导致这种控诉大大减少,近乎为零[257]。

希科塔斯五世[258]好像有意恢复公诉[259]。可没有什么政体比他的君主政体更不适合实行这种法律,这点稍作思考就能明白了。

第十二节 罗马人对女性的监护

罗马法永久监护一切女性,只除了被夫权掌控的女性[260]。监护权掌握在其男性近亲手中。处在这种监护中的女性受到了极大的束缚,这点从一句俗语[261]中就能看出来。对共和政体而言,这样做是有好处的,但君主政体根本不需要这样[262]。

根据野蛮民族的法典,古代的日耳曼女性好像也受到了永久监护[263],这种做法被日耳曼人建立的各君主国承袭,不过目前已经消失了。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针对女性的不检点行为制定的刑罚

《尤里安法》中有对通奸罪的刑罚规定,但该法律和之后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只标志着风化恶劣,而非风化良好。

与女性相关的一切政治制度,到了君主政体中都改变了。惩处她们的罪行已经代替在她们之中建立良好的风化,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不包含在这些罪行中的通奸罪已不再受到惩处,因此要制定新的法律惩处她们。

罗马皇帝面对风化极度恶化的状况,被迫制定了一些能稍微控制不检点行为的法律,但并非全面改变风化。一切法律对此做出的反证,都不及历史学家的记录为此提供的证明更有力。从狄奥的作品中,我们能发现奥古斯都对这件事的做法,还有他在担当执政官、监察官期间,怎样避开了众人对他的要求[264]。

历史学家的作品中提到,奥古斯都和提比略执政期间,曾严厉判处了几名罗马贵妇的不检点行为。但在展现这两朝精神之余,历史学家也将这些判决的精神展现出来了。

惩处女性亲戚的不检点行为,是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的主要目的所在。他们惩处的不是恶劣的风化,而是编造出来的大不敬和大逆罪[265],想借机公报私仇,获得更高的威望。所以这种暴政遭到了罗马著作家的激烈反对。

《尤里安法》的刑罚较轻[266]。罗马皇帝向法官提出要求,判决时要在他们制定的法律基础上施以更重的刑罚。历史学家强烈批判了这一做法,因为这会使法律受到践踏,至于这些女性应不应受到这么重的刑罚,他们并不理会。

滥用古法是提比略暴政的重要手法之一[267]。他恢复了家庭法庭,以便让某位罗马贵妇受到比《尤里安法》更重的刑罚[268]。

这些对女性的规定跟平民百姓的家庭没有关系,只对元老院成员的家庭适用。没有理由就不能指控那些达官贵人,而贵妇行为不检点却刚好给出了数不尽的理由。

简而言之,一人执政政体并不以好风化为原则,这点之前我已经说过了,最开始的几名罗马皇帝都为此做出了最好的证明,而质疑者要想消除质疑,只需阅读塔西佗、苏埃托尼乌斯、尤维纳里斯、马提亚尔等人的作品即可。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约法

放荡与奢侈相互关联,奢侈造就了放荡,放荡推动了奢侈,这便是我们探讨放荡的原因。如果不控制自己的欲望,又怎能压抑自己内心的脆弱?

除制定一般性法律制度外,罗马监察官还要求官员们制定了一些让女性保持勤俭节约风尚的特殊制度。如《法尼安法》《利西尼安法》、《欧皮安法》。蒂托·李维的作品中谈到,元老院在女性要求废除《欧皮安法》时暴跳如雷[269]。瓦莱里乌斯·马科希姆斯[270]认为,罗马一旦废除了该法律,便进入了奢侈时代。

第十五节 各种政体中的嫁妆与婚姻利益

为维护丈夫的地位和身份,君主政体中的嫁妆数目要庞大。共和政体中不应倡导奢侈[271],因此嫁妆数目不必太大。专制政体中基本不用嫁妆,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女性等同于奴隶。

法兰西法律中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能让女性关注家庭,尽可能做好家务,无论其内心是不是愿意这么做,因此对君主政体非常适用。而由于共和政体的女性拥有更多美德,因此该制度对共和政体不算适用。而在专制政体中实行该制度就太荒诞了(因为专制政体中的女性基本都是属于主人的财产)。

鉴于自己的身份,女性非常向往婚姻,因此对她们而言,法律规定她们能从丈夫财产中得到多少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但到了共和政体中,这种财产就会引起祸端,因为女性个人财产会造成奢侈。而到了专制政体中,这种财产唯一的作用便是让她们勉强维持生计。

第十六节 萨尼特人的一种良好风俗

萨尼特人有种风俗,这种风俗在小型共和国,特别是在他们那种情况下产生了很好的效果。青年男子全部集合起来,接受评判,评判最高的那位可选择自己喜欢的姑娘结婚。排在第二位的紧随其后挑选妻子,以此类推[272]。由于年轻人的财富中更受重视的是美德和对国家的奉献,因此这种方法很值得推崇。在该领域中最富有的年轻人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国内任何一位姑娘。爱情、美丽、贞洁、美德、出身、财富全都能算作美德的嫁妆。这种奖励不会给小国带来什么负担,几乎没有一种奖励比这更崇高,更伟大,更能影响两性关系了。

萨尼特人的先人是斯巴达人。柏拉图制定的法律制度类似于萨尼特人的风俗[273],仅仅是完善过后的莱库古法律。

第十七节 女性执政

无论是从理性还是天性上说,女性执政都是不恰当的,但埃及人却由女性执政。可是这样评价女性执政是不恰当的。因为柔弱导致女性在家庭中不占主导;但柔弱却赐予了执政的女性仁慈、宽容,比严厉、残暴更容易实施仁政。

印度的女性执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地一般规定,若男性并非有王族血统的母亲所生,王位就交由有王族血统的母亲所生的女儿继承[274]。另外安排一些辅政者,帮助女王承担起治理国家的大任。史密斯先生的记录[275]中提到,非洲的女性执政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有俄罗斯、英国,共同证明了女性执政不管是在宽容政体还是专制政体中都能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