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生效判决中的判断会对后续诉讼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构成不同种类的判决效力。为了实现明确性与有序性,从而给予当事人稳定的预期,世界上主要国家均对判决效力予以体系性的安排。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判决效力尚不具备体系性:一方面,法律规范中仅有禁止重复起诉的消极既判力与作为免证规则的事实预决效力,司法实践中此二者适用的范围均较宽且颇为混乱;另一方面,学理中大多数判决效力研究为介绍比较法的知识,既未能完全澄清舶来的不同概念彼此之间的界限与关联,又未能提出适合中国语境的判决效力体系化方案。在比较法视角下对中国判决效力进行体系化研究,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提出的理论思路。采取比较法视角进行的研究在中国由来已久,且前人的研究为后人的研究设定越来越多的前提、奠定越来越丰富的基础。就本书的研究而言,不可忽视两个前提性条件: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制度均以大陆法系为蓝本;其二,借鉴自域外的概念、框架与思路可为我国判决效力体系化研究奠定基础。与此同时,须进一步落脚于中国判决效力的本土化考察,对相关规范作出解释、对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整理——即案例的类型化分析,条分缕析地提炼出有待解决的中国判决效力问题群。比较法视角与本土化路径始终相互依存,比较法可为我国的规范解释与实践类型化注入知识基础,而中国问题群决定了拣选比较法知识的标准与方向。体系化研究的成果是对中国判决效力的系统性安排。本书选来整理判决效力体系的基本范畴是同一性与先决性,依据这两个范畴可对作为判决效力基础的前后诉之间关系进行类型化,而不同类型对应着不同的判决效力。因此,在特定类型中对同一性与先决性的内涵予以界定,就能明确不同判决效力的内容、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确定不同类型之间的界限,从而适度澄清不同判决效力之间的边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与[诉讼客体同一+诉讼主体同一]情形相对应的消极既判力已经存在,还应进一步承认与[诉讼客体先决性+诉讼主体同一]相对应的积极既判力以及判决对已事先获得程序保障主体的参加效。除了界定诉讼客体同一性与先决性的内涵,还应对诉讼主体之同一性作全面的审视,结合前后诉诉讼客体的关系对既判力的主观扩张进行研究,并对判决的事实性效力进行类型化。如此“构筑”起来的中国判决效力体系乃是本书的主线,作为副线,本书还对与判决效力问题存在横向联系的诉讼客体、诉讼主体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中国判决效力;体系化;比较法视角;规范解释;案例的类型化